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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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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录1 总则2 建设用地管理2.1 用地分类与一般规定2.2 零星用地2.3 居住用地2.4 工业、仓储用地2.5 地下空间2.6 建筑容量3 建筑管理3.1 一般规定3.2 建筑面宽3.3 建筑高度3.4 建筑日照3.5 建筑间距3.6 建筑退让3.7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8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4 道路交通工程4.1 城市道路系统4.2 停车场与停车位5 市政公用设施5.1 给水排水工程5.2 供电和通信工程5.3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5.4 工程管线综合5.5 环境卫生设施6 城市绿地控制和景观控制6 .1 城市绿地控制6 .2 配套绿地计算规则6 .3 城市景观控制7 城市防灾7.1 消防7.2 人防7.3 防洪7.4 抗震8 海绵城市建设指引9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1 0 附则与说明1总则1.1 为实现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乡、镇、农场、园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1.3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 建设用地管理2.1 用地分类与一般规定2.1 .1 市城乡用地分类标准详见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5 0 1 3 72 0 1 1)02.1 .2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和镇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2.1 .3 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2.1 .4 建设用地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2.1.5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2.2 零星用地2.2.1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居住 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建设用地中高低层 多层 层、IWJ低层 多 层IWJ层层用地面积5 0 0 1 0 0 0 20 0 0 -一-3 0 0 0下限值2.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工业、仓储3 4 0 0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 按“二原一协调”(原基地面积、原建筑使用功能、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原则申请改造;(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2.2.3 符合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零星用地,其建设项目要符合规划部门控制要求,建设方案要予以公告,对地块周边造成影响的,需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四邻协议。2.2.4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站、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2.5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2.3 居住用地2.3.1 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 0 1 8 0-9 3,20 1 6年版)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2.3.2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住宅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 5度至南偏东1 5度为宜。2.3.3 新建住宅小区在临城市支路一侧不宜布置商业建筑。2.3.4 居住区配套设施控制(一)幼(托)儿园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3 0 0-5 0 0 米。当新建住宅户数达到1 5 0 0户或建设面积达到1 5万平方米时,由开发商配建;其他区域现有住宅户数累计达到1 5 0 0户时,由政府统一规划按计划配建。幼(托)儿园配建班数应不少于6班。(二)小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宜为5 0 0-8 0 0米。当新建住宅户数累计达到3 5 0 0户或建设面积累计达到3 5万平方米时,由开发商配建;其他区域现有住宅户数累计达 到3 5 0 0户时,由政府统一规划按计划配建。小学配建班数应不少于1 8班。(三)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要求:总户数小于等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 于500户且 少 于 等 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等于5000户 的 应 按 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 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 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应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需形状规则、使用便利,设置在地面以上,三层以下,不得以车库、地下室等代替,并按相应地块分开配置,其配建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0,且最 少 不 低 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五)便民服务设施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均衡布置,且宜采用分类收集。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等应设置在主要人流出入口处,方便业主使用。(六)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设于人流集中处,且应对外公用,每1 0 0 0户配建一处,面积不少于5 0平 方 米(可分开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2 5平方米)。(七)变(配)电室变(配)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 5 0米,且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备运输方便、进出线便利,并留有不小于2.5米的消防、检修通道。对容积率较高的新建住宅,地面上确无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开关站、配电室的层高不宜小于4.2米。(八)居民健身设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 0-0.6 5 m 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 0-0.2 6 m 20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2-2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室外用地室内用地(人)面 积(m 2)面 积(m 2)1000-3000650-9 50170-28 04300-67002050-29 0010000-1500030000-50000 18 9 00-278 00 7700-10700注: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在 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m 2(室外)和3600-49 00 m 2(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九)停车位配建住宅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建地下停车位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停车位配建按表4-2执行。居住区内机动车地面停车率(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并不得超过25%。非机动车按不少于1 个/户配建。2.4 工业、仓储用地2.4.1 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2.4.2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由工业项目详细规划确定。2.4.3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o2.5 地下空间2.5.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推进立体交通、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等。2.5.2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2.6 建筑容量2.6.1 市中心城区按建筑和人口密度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老城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河山支渠以北、陆羽大道以南、状元路以东、东环路以西的区域。2.6.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2.6.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2.6.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四)两块或多块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不一致时,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限为准。2.6.5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2-3控制。2.6.6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表2-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老城区新 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401.2多层301.8301.6中高层282.5252.2高层10T8 层 243.5223.018层以上224.5203.5办公建筑多层402.4352.2高层356.0355.5商多业建筑层453.0403.0高层405.5385.0教育建筑多层301.8301.6高层303.0303.5文化娱乐建“%巩多层453.0453.0高层406.0405.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353.0303.0高层306.0285.0注: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3 建筑管理3.1 一般规定3.1.1 市位于全国建筑气候区划III级区域,建筑设计应 符 合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 G J 1 3 4-2 0 1 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 G J/T 2 2 9-2 0 1 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 B 5 0 1 89-2 0 1 5)、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规范(D B 4 2 T 5 5 9-2 0 1 3)等相关规定。3 .1.2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均应满足 无障碍设施规范(G B 5 0 763-2 0 1 2)要求。3 .2 建筑面宽3.2.1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 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 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三)临“四湖六河”(东湖、西湖、北湖、南湖、河、汉北河、河山支渠、杨家新沟、龙嘴河、退桥河)一线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河一侧宽度的6 0%,其它水系周边建筑应参考执行;(四)临重要区域道路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3.2.2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3.3 建筑高度3.3.1临湖、河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河蓝线的距离。3.3.2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 W 1.5 (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 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3.3.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3.3.4 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二)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四)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五)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 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 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3.4 建筑日照3 .4.1 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 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疗养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 时至15 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3 .4.2 新城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3 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老城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 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列入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并应予以公告。3.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南向的普通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3.4.4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4.5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凡是按国家规范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将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一并报送。3.5 建筑间距3.5.1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 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线。(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3.5.2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 .纵墙面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 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1 2米的,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2.纵墙面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 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12米的,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3.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二)垂直布置的: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9米;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2.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得小于9米。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6米。3.5.3 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 5 度以内):南侧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 0 米的,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大于2 4 米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 倍,且不得小于2 5 米;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2 4 米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 倍,且不得小于2 1 米。南侧建筑高度大于5 0 米的,超出5 0 米的部分按照0.2 5倍计算。2 .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 4 5 度以内):较高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 0 米的,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大于2 4 米的,其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且不得小于 2 1 米;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2 4 米的,其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得小于1 8 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 0 米的,超出5 0 米的部分按照0.2 5倍计算。3 .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 6 米,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 3 米;山墙宽度大于1 6 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 6 米。(二)垂直布置的: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 6 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 倍,间距不得小于1 6 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 3 米。2 .山墙面宽大于1 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 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 0 度、小于或者等于6 0 度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 计算,且最小值为1 8 米;3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 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 3米。3 .5.4 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第3.5.2 条第(一)项执行,且不得小于1 3 米。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第3.5.3 条 第(一)项执行;2 .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3.5.3条第(一)项执行。3 .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 6米,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山墙宽度大于1 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 3米。(二)垂直布置的: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 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间距不得小于1 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9米。2.山墙面宽大于1 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 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 0度、小于等于6 0度的: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东、西、南侧的,间距最窄处按第3.5.3条 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 8米;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最窄处按3.5.2条 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 3米;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 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9米。3.5.5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 0米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 1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 0米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 3米;建筑高度大于5 0米的,超 出5 0米的部分按照0.2 5倍计算。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 3米。2.2 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6米。3.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 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9米。(二)垂直布置的: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 6米,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 3米,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2 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 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 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 0度、小于或者等于6 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值;3.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 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 3米,2 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 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2 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3.5.6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3.5.7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宜小 于 1 0 米,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3.5.8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按照住宅建筑间距增加百分之二十执行。3.6 建筑退让3.6.1 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包括雨棚、门厅、台阶等。3.6.2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3-1 要求:表 3-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支路次干路主干路注:图中标注单位为米;道路等级建筑高度H24m35824mWHV60m561060mH1000501-1000301-500 101-30051-10025-502三2 三1居住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23三2三2三22221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70米;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 米;(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四)停车设施应当按 无障碍设计规范(G B 50 763-2 0 1 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五)结合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设置独立区域、单独的出入口和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六)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七)临街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位不能占用人行道。当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超过1 2米时,可以在退让距离内设竖向停车位。当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超过9米小于1 2米时,可以在退让距离内设横向停车位。4.2.2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宜低于表4-2的标准。表4-2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筑物大类建筑物子类机动车停非机动车单位车位停车居住别墅1.21.0车位、户普通商品房0.81.0车位、户限价商品房0.81.0车位、户保障性住房0.61.0车位、户医院综合医院1.22.5车位 1 0 0 i t f建筑面积其它医 院(包括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1.53.0车位 1 位 n f建筑面积建筑物大类建筑物子类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单位学校幼儿园1.0 1 0.0车位 1 0 0 师生小学1.52 0.0车位 1 0 0师生中学1.570.0车位 1 0 0师生中等专业学校2.070.0车位 1 0 0师生高等院校3.070.0车位 1 0 0师生办公行政办公0.652.0车位 1位n f建筑面积商务办公0.652.0车位 1 0 0 i t f建筑面积其它办公0.52.0车位 1 0 0 i t f建筑面积文化体育设施体育场馆3.01 5.0车位 1 0 0座展览馆0.71.0车位 1 0 0 i t f建筑面积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0.65.0车位 1 0 0 n f建筑面积会议中心7.0 1 0.0车位 1 0 0座剧院、音乐厅、电影院7.0 1 0.0车位 1 0 0座工业和物流仓储厂房0.22.0车位 1 0 0 n f建筑面积仓库0.22.0车位 1 0 0 i t f建筑面积交通枢纽火车站1.5车位 1 0 0高峰乘客港口3.0车位 1 0 0高峰乘客长途客运站1.0车位 1 0 0高峰乘客公交枢纽0.53.0车位 1 0 0高峰乘客游览场所风景公园2.05.0车位公顷占地面积主题公园3.56.0车位、公顷占地面积注:本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米X其它游览场所2.05.0车位公顷占地面积商业宾馆、旅馆0.31.0车位客房餐饮1.04.0车位100nf建筑面积娱乐1.04.0车位100itf建筑面积商场0.65.0车位1位nf建筑面积配套商业0.66.0车位100itf建筑面积超市、仓储式超市0.76.0车位1位nf建筑面积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0.75.0车位 100 m2建筑面积5.3米,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地上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车位计算。机械停车等按单层停车位计地面停车位;居住小区内可设置10%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2 米义4.8 米;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商业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独立集中停车场(库)。规划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在满足停车车位数量的前提下,可不设置地下停车位;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车位比例不低于10%的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需在主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大学、中学、小学临时停车位不少于50个,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临时停车位不少于20个,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规范执行。表 4-3 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机动车5 市政公用设施5.1 给水排水工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汽车较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轮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换算系数0.7 1.0 2.0 2.5 3.5 1.02.53.05.1.1 加强水源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 0 0 0米至下游1 0 0米,二级长度为取水口上游3 0 0 0米至下游3 0 0米,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中确定。5.1.2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严格控制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5.1.3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0米的绿化带。5.1.4 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5.1.5 节约用水,逐步推广再生水、雨水等多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市政、园林绿化、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雨水。缺水城市宜考虑建设再生水设施,新区宜考虑供、排水系统的统一规划与建设。5.1.6 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5.1.7 新建小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住宅阳台排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洗衣机地漏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立管,严禁与雨水管道系统混接。5.1.8 污水处理厂应选址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利于尾水的再生回用,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区的最小卫生防护距离依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5.1.9 排水泵站宜按规划远期规模设计。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0米的绿化带。5.1 .1 0 新建区域规划时,应确定需要保留与控制的城市防涝用地空间。城市防涝用地应进行景观、休闲、健身等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建设影响防涝功能的设施。开发时应保持城市自然水体的雨水调蓄能力。鼓励新建项目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采用渗透性铺面、下凹绿地,建设人工湿地等。5.2 供电和通信工程5.2.1 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并避开重要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通信机楼等及易燃、易爆区。城市变电站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5.2.2 城市中心区新建1 1 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除城市中心区外新建1 1 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2 2 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5.2.3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系统,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山体架设,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电力通信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并避免跨越建筑物。城市中心区、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下地。5.2.4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垂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 5-5 0 0 K 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按表5-1 控制。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表 5-1 架空高压线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 V)高压线走廊宽(m)线路电压等级(k V)高压线走廊宽(m)5 0 06 0 7 51 1 0、6 61 5 3 03 3 03 5 4 53 51 2 2 52 2 03 0 4 05.2.5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5.2.6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各种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共沟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5.3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5.3.1 城市规划气源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因地制宜地确定供气方式,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和小区瓶组供应系统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保护。5.3.2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5.3.3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 0 1 5 6-2 0 1 2)的规定。(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 1.2公里;(二)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三)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5.3.4 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预留汽车充电站的位置。城区内的充换电站宜结合停车场设置;应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和交通繁忙地段。5.3.5 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等;并应减少对城镇用地的分割和限制。(二)应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三)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四)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五)布置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4 M pa,且应采取保护措施。(六)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5.3.6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它相邻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5.4 工程管线综合5.4.1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 5 02 0 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4.2 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二)中心城区主干路、重要的次干路不宜新建架空的通信、电力及其他市政管线;(三)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根据需求统筹合并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四)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一律不得设置在人行道内,应当结合街头绿化用地、沿街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考虑,隐蔽设置,保持道路空间通透、整洁。5.4.3 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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