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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题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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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题五.pdf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经 济 法 基 础 预 习 题 五-、单 项 选 择 题 1、甲、乙 两 公 司 因 合 同 纠 纷 向 某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仲 裁 庭 作 出 裁 决 后,甲 公 司 不 服,不 予 履 行 该 裁 决 书。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该 裁 决 书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B、甲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就 该 纠 纷 提 起 诉 讼 C、甲 有 权 向 该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再 仲 裁 D、乙 公 司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2、因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年,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A、2B、5C、10D、203、2012年 4 月 1 日,李 某 到 甲 公 司 工 作。2016年 8 月 1 日 甲 公 司 因 企 业 重 整 与 李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前 12个 月 李 某 的 平 均 工 资 为 10000元,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3000元。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甲 公 司 应 依 法 向 张 某 支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为()。A、10000 x4.5=45000(元)B、10000 x5=50000(元)C、3000 x3x4.5=40500(元)D、3000 x3x5=45000(元)4、用 人 单 位 有 证 据 证 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终 局 裁 决 适 用 法 律 确 有 错 误 的,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申 请 撤 销 裁 决。A、1 5日;中 级 人 民 法 院 B、3 0 日;局 级 人 民 法 院C、1 5日;iW)级 人 民 法 院 D、3 0日;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规 定,失 业 保 险 金 的 领 取 期 限 自()起 计 算。A、失 业 之 日 B、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自 己 失 业 之 日 C、办 理 失 业 登 记 之 日 D、办 理 求 职 登 记 之 日 6、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规 定,下 列 关 于 银 行 卡 交 易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单 位 人 民 卡 可 办 理 商 品 交 易 和 劳 务 供 应 款 项 的 结 算,可 以 透 支 B、信 用 卡 持 卡 人 通 过 A T M等 自 助 机 具 办 理 现 金 提 取 业 务,每 卡 每 日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 2 万 元C、信 用 卡 透 支 利 率 下 限 为 日 利 率 万 分 之 五 的 0.7倍 D、对 持 卡 人 违 约 逾 期 未 还 款 的 行 为,发 卡 机 构 可 以 收 取 信 用 卡 滞 纳 金 7、甲 公 司 为 支 付 乙 公 司 货 款 将 自 己 受 让 的 一 张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乙 公 司,并 记 载“不 得 转 让”,乙 公 司 事 后 又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以 支 付 其 广 告 费。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表 述 中 中,正 确 的 是()。A、甲 公 司 不 得 记 载“不 得 转 让”字 样 B、甲 公 司 背 书 行 为 无 效 C、乙 公 司 背 书 行 为 无 效 D、甲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不 承 担 票 据 保 证 责 任 8、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0A、一 个 单 位 只 能 开 立 一 个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B、单 位 附 属 机 构 均 可 以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C、单 位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金 收 付 及 其 工 资、奖 金 和 现 金 的 支 取,应 通 过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D、企 业 法 人 申 请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应 出 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9、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是()。A、银 行 销 售 金 银 B、缝 纫 业 务 C、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D、电 力 公 司 向 发 电 企 业 收 取 的 过 网 费 10、根 据 营 改 增 的 相 关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 不 符 合“营 改 增”有 关 行 业 销 售 额 规 定 的 是()oA、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客 运 场 站 服 务,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扣 除 支 付 给 承 运 方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B、贷 款 服 务,以 取 得 的 全 部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扣 除 存 款 利 息 后 为 销 售 额C、金 融 商 品 转 让,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D、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销 售 额,不 包 括 代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代 售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客 票 而 代 收 转 付 的 价 款 11、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消 费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是()。A、汽 车 轮 胎 B、食 用 酒 精 C、钳 金 首 饰 D、体 育 上 用 的 发 令 纸 12、2016年 10月 甲 公 司 进 口 一 批 小 汽 车,海 关 审 定 的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为 100万 元,缴 纳 关 税 2 0万 元,已 知 小 汽 车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25%,甲 公 司 当 月 进 口 小 汽 车 应 缴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的 下 列 计 算 中,正 确 的 是()。A、(100+20户 25%=30(万 元)B、(100+20)+(1-25%)x25%=40(万 元)C、100 x25%=25(万 元)D、100+(1-25%)x25%=33.33(万 元)13、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确 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境 外 所 得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转 让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所 得,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B、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C、提 供 劳 务 所 得,按 照 提 供 劳 务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D、利 息 所 得,按 照 负 担、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14、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每 次 收 入 的 确 定,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oA、同 一 作 品 在 报 刊 上 连 载 取 得 收 入 的 以 连 载 完 成 后 取 得 的 所 有 收 入 合 并 为 一 次,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B、同 一 作 品 在 出 版 和 发 表 时,以 预 付 稿 酬 或 分 次 支 付 稿 酬 形 式 取 得 的 稿 酬 收 入,应 合 并 计 算 为 一 次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C、同 一 作 品 出 版、发 表 后,因 添 加 印 数 而 追 加 稿 酬 的,应 与 以 前 出 版、发 表 时 取 得 的 稿 酬 合 并 计 算 为 一 次,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D、偶 然 所 得,以 一 个 月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15、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是()。A、县 人 民 政 府 为 教 师 王 某 颁 发 的 教 育 奖 金 B、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C、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职 工 的 安 家 费 D、个 人 取 得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16、2016年 10月 某 大 学 教 授 张 某 取 得 甲 公 司 讲 课 收 入 4200元,支 付 交 通 费 300元。已 知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20%,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 0 0 0元 的,减 除 费 用 800元;每 次 收 入 在 4000元 以 上 的,减 除 20%的 费 用。张 某 当 月 该 笔 收 入 应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税 额 的 下 列 计 算 中,正 确 的 是()。A、(4200-300)-800X20%=620(TL)B、4200 x(1-20%户 20%-300=372(元)C、4200 x(1-20%)-300X20%=612(TL)D、4200 x(1-20%)x20%=672(元)17、陈 某 将 其 一 套 价 值 5 0万 元 的 住 房 与 李 某 的 一 套 价 值 8 0万 元 的 住 房 交 换,陈 某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给 李 某 差 价;另 将 一 套 价 值 10 0万 元 的 门 面 房 与 王 某 同 等 价 值 的 门 面 房 交 换。已 知 当 地 契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3%,则 下 列 关 于 上 述 房 产 应 纳 契 税 的 计 算 中,正 确 的 是()。(上 述 金 额 均 不 含 增 值 税)A、陈 某 应 纳 契 税=(80-50户 3%=0.9(万 元)B、陈 某 应 纳 契 税=(80-50)x3%+100 x3%=3.9(万 元)C、李 某 应 纳 契 税=(80-503%=0.9(万 元)D、王 某 应 纳 契 税=1003%=3(万 元)18、根 据 土 地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是()oA、房 产 交 换 B、企 业 将 房 产 通 过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赠 与 福 利 院 C、父 亲 将 房 产 赠 与 儿 子 D、房 屋 出 租 19、根 据 资 源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资 源 税 应 税 产 品 中,从 量 计 征 资 源 税 的 是()。A、原 煤 B、稀 土 C、鸨 D、粘 土20、某 人 民 团 体 2016年 初 拥 有 A、B 两 栋 自 用 写 字 楼,A 栋 占 地 3500平 方 米,B栋 占 地 1000平 方 米。于 1 月 1 日 将 B 栋 出 租 给 某 企 业 用 于 办 公,租 期 为 1 年。当 地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单 位 年 税 额 为 每 平 方 米 2 0元,该 人 民 团 体 2016年 应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元。A、15000B、20000C、90000D、021、某 市 工 业 企 业 2016年 10月 份 进 口 货 物,向 海 关 缴 纳 增 值 税 2 0万 元、消 费 税 1 0万 元、关 税 2 万 元;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际 缴 纳 增 值 税 5 0万 元、消 费 税 15万 元、企 业 所 得 税 2 0万 元。已 知 城 建 税 税 率 为 7%,教 育 费 附 加 征 收 率 为 3%,则 该 企 业 当 月 应 缴 纳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万 元。A、4.9B、6.5C、8.1D、9.722、某 公 司 将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应 于 2016年 3 月 1 5日 前 缴 纳 的 税 款 200000元 拖 延 至 3 月 2 5 日 缴 纳,则 税 务 机 关 应 依 法 加 收 该 公 司 滞 纳 税 款 的 滞 纳 金 为()元。A、100B、1000C、10000D、400023、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对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下 列 行 为 不 服 的,应 当 先 向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是()。A、行 政 许 可 行 为 B、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C、确 认 征 税 范 围 D、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行 为 24、根 据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纳 税 人 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不 缴 或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行 为,属 于 骗 税 B、纳 税 人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 拒 不 申 报,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行 为,属 于 抗 税 C、纳 税 人 以 暴 力、威 胁 办 法 拒 不 缴 纳 税 款 的 行 为,属 于 抗 税 D、纳 税 人 以 假 报 出 口 手 段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的 行 为,属 于 偷 税-、多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协 议 管 辖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特 定 情 况 下,以 协 议 方 式 选 择 解 决 他 们 之 间 纠 纷 的 管 辖 法 院。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特 定 情 况”的 有()A、合 同 纠 纷B、港 口 作 业 纠 纷 C、侵 权 纠 纷 D、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2、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有()。A、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可 以 书 面 申 请,也 可 以 口 头 申 请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D、行 政 复 议 的 举 证 责 任,由 申 请 人 承 担 3、2015年 8 月 5 日,王 某 到 甲 公 司 上 班,但 直 到 2016年 1 0月 5 甲 公 司 才 提 出 与 王 某 补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甲 公 司 该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甲 公 司 应 在 2015年 9 月 5 日 前 与 王 某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B、甲 公 司 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12个 月 的 2 倍 工 资 C、视 为 甲 公 司 自 2016年 10月 5 日 与 王 某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D、视 为 甲 公 司 自 2016年 8 月 5 日 已 经 与 王 某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4、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即 是 签 订 新 的 劳 动 合 同 B、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C、变 更 劳 动 合 同,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D、以 口 头 方 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其 变 更 为 无 效 行 为 5、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规 定,下 列()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A、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但 无 法 确 定 第 三 人 的 B、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C、应 当 有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 D、在 境 外 就 医 的 6、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国 内 信 用 证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oA、我 国 信 用 证 为 不 可 撤 销、不 可 转 让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B、开 证 行 在 决 定 受 理 该 项 业 务 时,应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不 低 于 开 证 金 额 30%的 保 证 金,并 可 根 据 申 请 人 资 信 情 况 要 求 其 提 供 抵 押、质 押 或 由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C、信 用 证 有 效 期 为 受 益 人 向 银 行 提 交 单 据 的 最 迟 期 限,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D、申 请 人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和 其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的,开 证 行 仍 应 在 规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内 进 行 付 款 7、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持 票 人 申 请 商 业 汇 票 贴 现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有()。A、票 据 未 到 期 且 未 记 载 不 得 转 让 B、贴 现 申 请 人 与 出 票 人 或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具 有 真 实 的 商 品 交 易 关 系C、贴 现 申 请 人 是 在 银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企 业 法 人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D、持 票 人 应 提 供 与 其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进 行 商 品 交 易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和 商 品 发 运 单 据 复 印 件 8、根 据“营 改 增”的 有 关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有()。A、存 款 利 息 B、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C、提 供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D、提 供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9、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情 形 中,准 予 抵 扣 已 纳 消 费 税 的 有()。A、外 购 已 税 珠 宝 玉 石 生 产 的 金 银 首 饰 B、外 购 已 税 实 木 地 板 生 产 的 实 木 地 板C、外 购 已 税 高 档 化 妆 品 生 产 的 高 档 化 妆 品 D、外 购 已 税 鞭 炮、焰 火 生 产 的 鞭 炮、焰 火 10、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发 生 下 列()情 形 的 纳 税 人,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自 行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A、年 所 得 10万 元 以 上 的 B、从 中 国 境 内 两 处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C、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D、取 得 应 纳 税 所 得,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11、旅 客 携 运 进 出 境 的 行 李 物 品,海 关 暂 不 予 放 行 的 有()。A、旅 客 不 能 当 场 缴 纳 进 境 物 品 税 款 的 B、进 出 境 的 物 品 属 于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的 范 围,但 旅 客 不 能 当 场 提 交 的 C、进 出 境 的 物 品 超 出 自 用 合 理 数 量,按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货 物 报 关 手 续 或 其 他 海 关 手续,其 尚 未 办 理 的 D、进 出 境 物 品 的 属 性、内 容 存 疑,需 要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认 定、鉴 定、验 核 的 12、根 据 房 产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公 园 内 开 设 的 照 相 馆 免 征 房 产 税 B、毁 损 不 堪 居 住 的 房 屋 和 危 险 房 屋,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在 停 止 使 用 后,可 免 征 房 产 税 C、纳 税 人 因 房 屋 大 修 导 致 连 续 停 用 半 年 以 上 的,在 房 屋 大 修 期 间 免 征 房 产 税 D、在 基 建 工 地 为 基 建 工 地 服 务 的 各 种 工 棚,在 施 工 期 间 一 律 免 征 房 产 税 13、根 据 车 辆 购 置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行 为 中,不 需 计 算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有()oA、汽 车 经 销 商 购 进 小 汽 车 待 售 B、个 体 工 商 户 受 赠 小 汽 车 自 用C、购 进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自 用 D、李 某 获 奖 取 得 自 行 车 自 用 14、根 据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对 于 纳 税 申 报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A、邮 寄 申 报 以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的 邮 戳 日 期 为 实 际 申 报 日 期 B、实 行 定 期 定 额 缴 纳 税 款 的 纳 税 人,可 以 实 行 简 易 申 报、简 并 征 期 等 方 式 申 报 纳 税 C、纳 税 人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的,在 免 税 期 间 不 需 要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D、纳 税 人 在 纳 税 期 内 没 有 应 纳 税 款 的,也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15、下 列 关 于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说 法 中,不 正 确 的 有()。A、纳 税 人 妻 子 作 为 唯 一 代 步 工 具 的 一 辆 小 汽 车 不 在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范 围 之 内 B、税 务 机 关 对 单 价 4000元 的 沙 发,不 采 取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C、税 务 机 关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时,对 纳 税 人 未 缴 纳 的 滞 纳 金 也 同时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D、税 收 保 全 措 施 是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 三、判 断 题 1、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定。()对 错 2、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按 月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报 酬;但 是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无 工 作 期 间,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无 需 向 其 按 月 支 付 报 酬。()对 错 3、收 单 机 构 应 当 对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业 务 进 行 本 地 化 经 营 和 管 理,不 得 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域 开 展 收 单 业 务。()对 错 4、纳 税 人 用 于 换 取 生 产 资 料 和 消 费 资 料,投 资 入 股 和 抵 偿 债 务 等 方 面 的 应 税 消 费 品,应 当 以 纳 税 人 同 类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计 算 消 费 税。()对 错 5、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应 当 分 别 核 算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和 个 人、家 庭 费 用。对 于 生 产 经 营 与 个 人、家 庭 生 活 混 用 难 以 分 清 的 费 用,全 部 视 为 个 人、家 庭 生 活 费 用,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对 错 6、在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中,属 于 同 一 事 项 连 续 取 得 收 入 的,以 1 个 月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0对 错 7、纯 电 动 乘 用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乘 用 车 不 属 于 车 船 税 征 税 范 围,对 其 不 征 车 船 税。()对 错 8、电 网 与 用 户 之 间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不 征 印 花 税。()对 错 9、适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产 品 零 星、税 源 分 散、会 计 账 册 不 健 全,但 能 控 制 原 材 料 或 进 销 货 的 小 型 厂 矿 和 作 坊 的 征 收 方 式 是 查 定 征 收。()对错 10、已 经 开 具 的 发 票 存 根 联 和 发 票 登 记 簿,应 当 保 存 5 年。()对 错 四、不 定 项 选 择 题 1、2016年 7 月 1 日,小 王 从 某 大 学 毕 业 后 进 入 甲 公 司 上 班,7 月 2 0 日,甲 公 司 与 小 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合 同 约 定:劳 动 合 同 期 限 1 年,试 用 期 2 个 月,试 用 期 满 后 月 工 资 5000元,试 用 期 内 工 资 为 3500元。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2200元/月。2016年 8 月 1 0,小 王 在 下 班 路 上 骑 自 行 车 被 闯 红 灯 的 汽 车 撞 伤,在 医 院 治 疗 2 个 月。小 王 主 张 工 伤 医 疗 待 遇,甲 公 司 以 下 班 途 中 不 属 于 工 作 场 所 且 在 试 用 期 内 为 由 予 以 拒 绝,事 后 调 查 发 现 甲 公 司 未 为 小 王 缴 纳 工 伤 保 险。要 求:根 据 上 述 资 料,分 析 回 答 下 列 问 题。下 列 选 项 中,关 于 小 王 与 甲 公 司 的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的 表 述 中,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A、自 7 月 1 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B、自 7 月 2 0 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C、自 试 用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D、根 据 试 用 期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关 于 小 王 与 甲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A、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B、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但 试 用 期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C、试 用 期 内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故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D、试 用 期 内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试 用 期 满 工 资 标 准 的 80%,故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有 关 小 王 在 下 班 路 上 骑 自 行 车 被 闯 红 灯 的 汽 车 撞 伤,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A、小 王 所 受 伤 害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B、小 王 住 院 治 疗 期 间,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保 持 不 变 C、小 王 住 院 治 疗 期 间,其 病 假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D、如 果 甲 公 司 不 支 付 小 王 的 医 疗 费 用,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应 当 优 先 支 付 小 王 就 医 疗 待 遇 与 甲 公 司 之 间 的 争 议,可 以 采 取 的 解 决 方 法 是()A、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B、向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C、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D、与 甲 公 司 协 商 解 决 2、甲 酒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主 要 生 产 粮 食 白 酒。2016年 6 月 发 生 下 列 经 营 业 务:(1)外 购 一 批 小 麦 作 为 原 材 料,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金 额 10 0万 元、增 值税 额 13万 元;支 付 给 运 输 该 批 小 麦 的 乙 运 输 公 司 运 费 8 万 元,取 得 普 通 发 票。(2)外 购 一 批 高 粱 作 为 原 材 料,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金 额 2 0 0万 元、增 值 税 额 2 6万 元。因 管 理 不 善,购 进 的 高 粱 当 月 发 生 霉 变,霉 变 部 分 占 购 进 部 分 的 10%o(3)向 农 民 收 购 一 批 养 麦 作 为 原 材 料,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上 注 明 买 价 4 0万 元,委 托 丙 运 输 公 司 运 输,取 得 的 丙 运 输 公 司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金 额 3 万 元。(4)外 购 生 产 设 备,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金 额 250万 元。(5)向 某 商 贸 企 业 销 售 粮 食 白 酒 一 批,取 得 含 税 销 售 额 585万 元。(6)提 供 技 术 转 让,取 得 收 入 10万 元。已 知:设 备、白 酒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通 过 税 务 机 关 认 证。要 求:甲 酒 厂 当 月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是()。A、外 购 一 批 小 麦B、支 付 给 乙 运 输 公 司 运 费 C、委 托 丙 运 输 公 司 运 输 D、外 购 生 产 设 备 下 列 关 于 甲 酒 厂 外 购 一 批 高 粱 和 向 农 民 收 购 一 批 养 麦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中,正 确 的 是()oA、甲 酒 厂 外 购 一 批 高 粱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2 6万 元 B、甲 酒 厂 外 购 一 批 高 粱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26x(1 0%)=23.4万 元 C、向 农 民 收 购 一 批 养 麦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40“3%=5.2万 元 D、向 农 民 收 购 一 批 养 麦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40+(1+13%)x13%=4.6万 元 甲 酒 厂 向 某 商 贸 企 业 销 售 粮 食 白 酒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下 列 计 算 中,正 确 的 是()。A、585x(1+17%)x17%=116.36 万 元B、585+(1+17%户 17%=85 万 元 C、585x17%=99.45 万 元 D、585+(1-17%)x17%=119.82 万 元 甲 酒 厂 提 供 技 术 转 让 取 得 的 收 入,其 增 值 税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A、适 用 零 税 率 B、免 征 增 值 税 C、减 征 增 值 税 D、应 征 增 值 税,应 纳 税 额 为 10 x6%=0.6万 元 3、甲 企 业 为 居 民 企 业。2016年 有 关 收 支 情 况 如 下:(1)取 得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4000万 元,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100万 元,国 债 利 息 收 入 50万 元,接 受 捐 赠 收 入 100万 元。(2)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5 0万 元,广 告 费 支 出 500万 元。(3)支 付 司 法 机 关 罚 金 2 0万 元,支 付 给 客 户 的 违 约 金 10万 元。(4)直 接 向 某 希 望 小 学 捐 款 100万 元;计 提 准 备 金 5 0万 元,未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定。(5)其 他 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成 本、费 用、税 金 合 计 2000万 元。已 知: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扣 除,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营 业)收 入 的 5%。;广 告 费、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营 业)收 入 15%的 部 分,允 许 税 前 扣 除。要 求:根 据 上 述 资 料,分 析 回 答 下 列 小 题。甲 企 业 下 列 收 入 中,应 计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是()。A、产 品 销 售 收 入 4000万 元 B、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100万 元 C、国 债 利 息 收 入 5 0万 元D、接 受 捐 赠 收 入 100万 元 甲 企 业 在 计 算 2016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下 列 关 于 业 务 招 待 费 和 广 告 费 准 予 扣 除 数 额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20.5万 元 B、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3 0万 元 C、广 告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500万 元 D、广 告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615万 元 甲 企 业 下 列 支 出 中,在 计 算 2016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是()。A、支 付 司 法 机 关 罚 金 2 0万 元 B、支 付 给 客 户 的 违 约 金 10万 元 C、直 接 向 某 希 望 小 学 捐 款 100万 元D、计 提 准 备 金 5 0万 元 甲 企 业 2016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A、1719.5 万 元 B、1699.5 万 元 C、1669.5 万 元 D、1549.5 万 元 参 考 答 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1)选 项 A:仲 裁 裁 决 书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生 效;(2)选 项 BC:仲 裁 裁 决 是 一 裁 终 局。2、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20年,其 他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5 年 提 起 诉 讼 的,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3、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1)经 济 补 偿 金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每 满 1 年 支 付 1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6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按 1 年 计 算;不 满 6 个 月 的,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李 某 在 甲 公 司 工 作 年 限 为 4 年 4 个 月,应 向 李 某 支 付 4.5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2)李 某 的 月 工 资 已 经 超 过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甲 公 司 应 向 李 某 支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 x工 作 年 限(最 高 不 超 过 12年)=3000 x3x4.5=40500(元)。4、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用 人 单 位”有 证 据 证 明“终 局 仲 裁 裁 决”有 可 撤 销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3 0日 内”向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的“中 级”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5、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领 取 期 限 自“办 理 失 业 登 记”之 日 起 计 算。6、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 7、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 背 书 人 在 票 据 上 记 载“不 得 转 让”字 样,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原 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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