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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_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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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_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ICS13.040.40CCS Z 60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4148202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2021 - 12 - 09 发布2022 - 07 - 01 实施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库七七w.om提供下载DB32/ 41482021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要求 .57实施与监督 .6参考文献 .7I库七七w.om提供下载DB32/ 4148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2日批准。II库七七w.om提供下载DB32/ 4148202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2040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DB32/ 4148202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燃煤电厂coal-fired power plant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火力发电厂。3.2现有燃煤电厂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plant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电厂。来源:GB 132232011,3.4,有修改3.3新建燃煤电厂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电厂。来源:GB 132232011,3.5,有修改3.4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来源:GB 132232011,3.2,有修改3.5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来源:GB 132232011,3.33.6基准氧含量benchmark oxygen content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来源:HJ 945.12018,3.123.7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整点1 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来源:HJ 752017,3.62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3颗粒物/(mg/m )10烟囱或烟道23二氧化硫/(mg/m )3533氮氧化物(以NO2计)/(mg/m )5043汞及其化合物/(mg/m )0.03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DB32/ 414820213.8封闭closed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9半封闭semi-closed利用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0密闭airtight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4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以煤为燃料的现有燃煤电厂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以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为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现有燃煤电厂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燃煤电厂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3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燃煤电厂,其相关特征污染物还应符合燃烧相应燃料的排放控制要求。3DB32/ 414820214.1.4燃煤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应符合 HJ 2040 的要求,氨逃逸质量浓度应符合HJ 2301 的要求。4.1.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储煤(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场应采用条形封闭煤场、圆形封闭煤场、筒仓等封闭储存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4.2.2火车、汽车卸煤(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码头卸煤(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4.2.3煤炭(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输送方式,煤炭(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产尘点应采取除(抑)尘措施。4.2.4生产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4.2.5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采取除(抑)尘措施。4.2.6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4.2.7燃料油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含油废水等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要求。4.2.8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4.2.9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采取除(抑)尘措施;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4.2.10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苫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4.2.11燃煤电厂宜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4.3运行与记录4.3.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及时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4.3.2燃煤电厂应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5污染物监测要求5.1燃煤电厂应按照 HJ 819、HJ 820 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5.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煤电厂应按照 HJ 75、HJ 76 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5.3燃煤电厂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5.4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的规定执行。4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4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75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6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序号污染物项目技术规范名称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5HJ 762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DB32/ 414820215.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6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 3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6达标判定要求6.1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换算成基准氧含量为 6%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r = r ' ´21 - j(O2 )21 - j ' (O2 )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¼ (1)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式中:33(O2)基准氧含量,%;'(O2)实测的氧含量,%。6.2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6.3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5DB32/ 414820217实施与监督7.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燃煤电厂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DB32/ 41482021参 考文献1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HJ 945.12018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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