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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委托合同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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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委托合同通用15篇.docx

    公司委托合同通用15篇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全部的房产,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托付书。托付书商定:被上诉人托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托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其次条商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状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托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托付书中双方商定的托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条的商定是该托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殊商定,故该商定的效力只能与托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xx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托付书商定的托付期限,不应再受托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托付书第2条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法学论文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认定托付书其次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殊商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及公正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胜利出售物业做了很多工作,为被上诉人供应中介效劳。包括公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置意向后,上诉人屡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供应了熟悉、了解的时机,并为买卖的成交供应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其次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躲避托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峻违反了双方合同其次条的商定,应担当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其次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峻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安康进展。假如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托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躲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酬劳,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其次条的商定是必要的,旨在不管是否在托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熟悉后私下交易,即担当违约责任。该商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其次条的适用时间为托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辩论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托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托付书是被上诉人托付上诉人出售其全部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商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托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托付合同期限届满缺乏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躲避合同商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恳信用原则。依据托付合同的商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展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根据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商定。被上诉人在托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恳信用原则,应担当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其次条的适用时间与托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订正。 公司托付合同8 甲方:_ 住宅: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 联系方式:_ 乙方:_ 住宅: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 联系方式: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托付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个,公司产品商标_个。 二、托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 总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将托付设计总费用的_%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头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_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工程费用的_%,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全部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学问产权商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托付设计的全部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全部托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后可以和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全部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供应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展作品设计。 2.乙方需根据合同商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_%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值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_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仲裁委仲裁。 2.向_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终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公司托付合同9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托付(以下简称乙方)定做服装,依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二、付款方式 乙方给甲方供货,组织材料进展生产。甲方应预支付全额的0%订金即(¥0元),乙方交货给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100%货款(¥6000元)。 三、交货规定 交货日期:月延误期不得超过3天。 四、验收方法 乙方按甲方制作样板为依据制定款式、面料、颜色、数量。质量水准等供货给甲方确认。 五、双方责任 1.乙方给甲方供货时。甲方验收,清点数量无误则须给乙方付清余款,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货款,乙方有权收加其所供货,并追究因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收货,甲方应偿付乙方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以双方认可样板为准(如无样板或合同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市场同类服装标准)。 4.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要求制作服装,否则,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担当返修的费用。 5.乙方有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进展交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1%罚金。 六、补充 附则以上价格为含税价。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公司托付合同10 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托付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指派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供应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承受托付后,发觉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仔细负责,对甲方供应的全部材料进展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供应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消失错误,假如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恳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仔细的猜测分析,但该局部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供应便利,并担当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治理方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状况按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假如甲方托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局部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公司托付合同11 甲方:_ 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托付之事项: 甲方托付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个,公司产品商标_个。 二、托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元; 总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托付设计总费用的35%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头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工程费用的50%,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全部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学问产权商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托付设计的全部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全部托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全部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供应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展作品设计。 2.乙方需根据合同商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3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值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终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公司托付合同12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诞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托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诞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宅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托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当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与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当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托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依据商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成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恳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依证据2的商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明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根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明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辩论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辩论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恳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商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根本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状况不符,被告的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供应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状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商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商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值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恳求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公司托付合同13 我xx(姓名)系xx(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托付我公司的xx(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xx(办理大事)。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成认。 代理人无转托付权。特此托付。企业授权托付书范本。 代理人:xx性别:xx年龄:x单位:xx 部门:xx职务: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托付合同14 甲方:_ 地址:_ 乙方:_ 地址:_ 电话: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共同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进展修理效劳事宜,达成合意,订立本合同。 一、修理物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金额、修理标准等 修理物名称:_ 品牌型号:_ 单价单位:_ 数量金额:_ 修理标准:_ 备注: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如需续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签订续约合同。 三、修理期限 免费保修期_年,自乙方修理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时间与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_个月10日与乙方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当月实际发生修理款的发票,详细结算数额以送货单为准。甲乙双方依据结算数额安排每三个月进展一次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发觉问题以后准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赶到修理现场,假如修理物不需要提走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修复完毕,假如修理物需要提走的,自提走当日起48小时日内修理完毕并返还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本协议的价款中; 2、乙方应当每2个月对修理完毕的修理物,免费检修一次,对发觉的隐患应当准时排解; 3、乙方应当出具授权托付书指派修理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展修理,如需要提走的,需填写提收单;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商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将修理设备交给第三方进展修理; 6、乙方修理甲方的修理物应当严格根据双方商定的标准,没有商定按国家标准,确保修理质量和安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根据合同的商定修缮设备或者在质保期间修理物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根据每次结算额的%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由于修理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修理期间发生修理器材丧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3、因不行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甲方授权代表:_ 乙方授权代表:_ 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 公司托付合同15 甲方: 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恳信用,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招工派遣事务,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经双方协商全都同意乙方在甲方合作企业托付之下从事汉中地区聘请事宜。 二、合作根本条件 1、甲方是由当地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各企业委派合作,具有帮助就业效劳和人才资质的效劳机构; 2、甲乙双方必需根据本协议商定诚信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托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负责向乙方准时供应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负责仔细准时办理甲方托付聘请各项事务。 三、本协议期限为六个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汉中所辖区开设以甲方为首的代理分支机构,只能授权于乙方进展所辖区开设以甲方为首的分支机构从事聘请事项。 四、托付效劳事项 1、授权乙方用甲方的资质聘请务工人员,以供甲方为招工人员供应给正规企业职位; 2、乙方将聘请人员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供应给甲方; 3、乙方将聘请人员按甲方委派地点输送并上岗; 五、招工返费的支付 1、依据乙方聘请被录用并上岗人员满一个月为依据,返费标准按甲乙双方签定托付返费协议内载明的返费金额为准,因所聘请人员的自身缘由未能上岗的,甲方不支付返费;乙方所聘请人员已经被录用并上岗但未满一个月因企业清退或开除的,须有甲方和企业准时通知与乙方,并告知乙方被清退或开除的缘由以及正值理由,如不告知或无正值理由乙方视为不知情,甲方必需支付托付返费协议内注明的返费金额; 2、支付方法,按甲乙双方签定的托付返费协议内注明的价格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法人指定的账户。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务工人员任何费用,一旦违反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此协议; 2、甲乙双方违约且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必需根据相关规定,依据实际状况补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所聘请的人员因自身缘由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导致不能上岗就业的,甲方不支付乙方费用,也不担当如何责任; 4、考核期为两个月一次,若乙方在此协议有效期内未能输送有效务工人员,则不再续签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充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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