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处方管理制度核心(篇).docx
2023年处方管理制度核心(篇) 书目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运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须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运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运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要带出医疗机构外运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须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运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附二医院药品调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1.药房必需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运用药品。 2.药剂科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仔细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需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仔细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留意事项等。 7.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当保管,留存备查。 处方管理方法规定方法 处方管理方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 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1、符合授予本院处方权条件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核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应的签名留样备案手续,并开具处方权授予通知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手册(2023年7月其次版)的处方书写规格和要求进行书写,处方应运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需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需在修改处签署医师全名及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代号。处方内容应完整,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均应精确规范,不得运用'遵医嘱'、'自用'、'外擦患处'等模糊不清的字句。 4、年龄应写实足年龄,婴幼儿精确到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5、开具处方时应依据不怜悯况,按规定选用不同颜色的处方。 6、药品用量一般根据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运用,特别状况需超剂量运用时,应注明缘由并再次签名确认: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个品种。 7、除特别状况外处方必需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别状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天。 9、急诊处方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天;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医师在处方右上角注明延用的理由后,可适当延长。 10、按桂卫医2023)172号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100元'特别状况需超过限制费用的,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处方右上方由患者或家属注明'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超费用开方。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运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药剂人员必需严格对处方进行审核,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调剂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3、药剂人员发觉有滥用药品及处方药名、剂型、规格、用量、用法、给药途径不清、诊断与用药不相符、重复给药和药物有配伍禁忌的,应刚好告知开方医师核实更改后方能调剂,不得自行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14、药剂人员发觉严峻滥用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刚好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 15、药剂人员完成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处方。 16、把处方质量列入医疗质量评价考核内容,设立院'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对全院的处方进行管理,由医院专职临床药师和院质控人员每月对门诊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处方用药及配伍的合理性、用药时间、用药适应症及处方费用限制等进行考核及评价,对用药处方量、处方费用排序前10位的医师以及书写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等状况以质检通报形式在全院通报,并与个人劳务费挂钩。 17、医务科、药剂科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凡在终末质控中被检查出缺陷者,按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奖惩规定予以扣罚奖金。 18、开设门诊用药询问窗口,由临床药师为患者供应平安用药询问。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运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须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方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运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运用。 五、要求运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要带出院外运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根据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运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需严格根据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其次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留意爱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须要,根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留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一般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需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样。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需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运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不得运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需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依次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别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运用,特别状况需超剂量运用时,应注明缘由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别状况外必需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需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样,不得随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纳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需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样。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运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需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仔细审核处方,精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相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需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平安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觉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刚好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峻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需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当保存。一般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药管理制度最新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平安有效、运用便利,依据*中心、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确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其次条 依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运用;非处方药不须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推断、购买和运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书目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需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需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 推断、选择和运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需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需符合质量要求, 便利储存、运输和运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需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依据药品的平安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需具有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 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需配备专职的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 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 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依据医疗须要可以确定或举荐运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运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扬,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 播媒介进行广告宣扬。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说明。 医院医疗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处方制度 (一)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别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1)一般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一般'。 (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 (1)医院运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3)处方由药剂科妥当保存。一般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处方权与处方开具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学问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状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书目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处方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平安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仔细审核处方,精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根据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需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相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需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注明是否皮试由注射室护士在皮试结果出来后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标注皮试结果,或告知医师更换其他药物。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相宜状况。 8.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相宜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刚好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特地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依次号。 (四)处方点评及惩罚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医务科、药剂科及门诊医疗质控组要定期对门诊处方以及病区医嘱进行审核、点评、反馈,并列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公示和惩罚。 1.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临床科室等部门组成。 2.处方评价方法: (1)门诊药房药师在调剂过程中仔细审核处方,发觉问题刚好与处方医师联系,每周随机抽取一天的部分处方进行分析评价,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处方,具体填写卫生部公布的处方评价表,并予登记。对违规用药、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等状况,应责令处方医师改正。 (2)每季度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抽查。 (3)检查结果刚好在医院内进行公布。 二、处方留意事项 (一)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别状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遵照国家特别药品管理方法等规定执行。 (三)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别状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四)处方内容应包括: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 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人及核对人签字,药价,不得缺项、漏项。 (五)处方书写要清晰,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需在修改处签字。 (六)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七)一般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由药剂科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销毁。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一.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看法,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三.医师应依据医疗须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留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四.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 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一般处方为白色。 六.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地址或电话、疾病名称/症状、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七.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样。处方应字迹清晰,易于分辨。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精确规范,不得运用“遵医嘱”、“自用”等。 八.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别状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运用,特别须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缘由并签名。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仔细审核、精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十.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楚,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相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觉处方存在平安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十二.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十三.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一般、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附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的含义: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它是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药品金额等的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经济问题时,又是追究医疗责任、担当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必需仔细调配、细致核对,防止差错并加以妥当保管,每日进行分类统计,登记数量。 2.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前记:医院全称、门急诊或住院号(或地址电话)、处方日期、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记。 3.处方权限: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看法,经院医教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进修医生、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4.处方的书写:处方应用钢笔书写,或由医师本人输入电脑并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精确。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精确规范,不得运用'遵医嘱'、'自用'等。处方运用剂量为常用量,如医疗须要必需超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另加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写明足年龄,1岁以内小儿要写明月份或天数。 5.处方的限量: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等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运用不得超过7日,晚期癌症病人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一般处方为白色。 7.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理。一般、急诊、儿科处方保存l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其次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需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仔细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状况,就向顾客说明状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别管理药品的调整器具必需严格执行有关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需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需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精确。 七、凡需特别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仔细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须要特别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其次类精神药品必需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需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仔细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状况,就向顾客说明状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别管理药品的调整器具必需严格执行有关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需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需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精确。 七、凡需特别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仔细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须要特别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其次类精神药品必需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五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详细落实由医务科确定。 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肯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