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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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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docx

    2023年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 书目 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全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 引用标准 4. 定义 平安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损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平安帽、平安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爱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 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选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平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参与。 5.3. 平安部门负责审批安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方法 6.1. 选购 必需选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 验收、检查、试验 6.2.1 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平安工器具。 6.2.1.1. 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 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 存在疑问或运用没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 已经检验周期的; 6.3. 保管 6.3.1. 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平安工器具的平安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填写平安用品检验单。 6.3.2. 待修完好的平安工器具必需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分。 6.4. 运用 6.4.1. 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运用。 6.4.2. 运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平安工器具的平安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运用。 6.4.3. 平安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识操作学问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 运用前必需进行检查,严禁运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平安工器具。 6.4.5. 电气平安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运用。 6.4.6. 电动或风动的平安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运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 报废 下列状况应以报废: 6.5.1. 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运用要求的; 6.5.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选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 超过平安运用运用周期的。 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运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平安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平安防护用具 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爱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运用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觉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供应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觉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平安性能不能满意施工平安须要的产品,必需马上停止运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需选购、运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选购、运用、检查、修理、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运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运用前必需组织由本企业的平安、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与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托付当地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需对施工中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觉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惩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总则: 平安防护用具是平安施工中的协助设施,关键的时候起到肯定的平安保证作用,为此,对下列用具制订本制度。 2、平安网: 2.1平安网应运用权用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合格厂家的产品,否则不得运用。 2.2平安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以免变质。 2.3运用前应经过细致检查,方能运用。 2.4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2.5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超过运用年限,无牢靠检验依据,一律不得运用。 3、平安帽: 3.1运用前必需检查有无裂纹,弹性带是否完好。 3.2平安帽运用期为3年,超过运用年限要作检定。 3.3平安帽不准当凳子座。 4、平安带: 4.1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系平安带。 4.2运用前应检查其生产厂家,是否经过鉴定合格,否则不得运用。 4.3运用前应检查有无损坏、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弹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平安带应挂在坚固的结构上,防止被尖锐物磨损,防止接触火源。 4.5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要报废,试验过的不准再用。 4.6凡应系平安带作业的场所,不挂平安带,一经发觉,按奖惩方法中的违章作业处理。 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准用管理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运用.贯彻管理为运用服务,运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运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平安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平安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运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平安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运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足够,机件的装配是否坚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运用的确定,试验合格后应根据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与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需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细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运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修理、会解除故障;细心保养,细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需听从指挥,端正服务看法,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平安检查,如发觉有故障.应马上停止运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平安。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需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需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协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马路等特别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防范措施。 4、下列状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急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平安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担心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状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运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修理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根据“两书一表”和平安操作规程进行平安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平安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觉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马上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损害事务。 7、起重作业平安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需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平安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需与起重司机联络精确、娴熟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开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改变,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听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平安要求 a、听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觉担心全状况应刚好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需马上执行; b、全面驾驭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刚好视察作业环境四周的人、物等,避开发生磕碰等损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安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状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接着投入运用。 机械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运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平安防护用具必需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运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需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平安监督局出具的运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运用的施工机具必需阅历收合格后方可进场运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依据详细状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爱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需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平安协议,平安协议内容必需齐全。 平安设施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及平安防护用品是提高生产效率,确保职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证,是实现平安目标管理的必备条件。因此,所选购的产品必需满意平安生产要求,确保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及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刚好有效的限制,为此制定本规定。 一、平安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选购 1、项目用的平安设施主要有:灭火器材、漏电爱护装置、登高器材、起吊设备等,在选购过程中应对生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价。必需有省部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满意平安生产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2、项目用平安防护用品主要有平安帽、平安网、平安带、防尘面具等,在选购过程中必需选择有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并了解其各种参数,确保产品符合平安要求。其他防护用品如防滑鞋、防护手套、眼镜等必需购买有肯定知名度的产品。 二、产品的检验 1、平安设施进场以后,必需主动与地方县级以上有关平安部门取得联系,经过检验后发给运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用。 2、防护用品进场以后必需请地方有关劳动爱护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有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发放运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急物品的选购与管理 1、项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急品主要有: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气、氧气、硫酸、油漆等在选购过程中要实行单独装运、不能与其他物品混装、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测。 3有毒有害及危急品进场以后要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留意平安高度。 四、产品的标识及警示 1、油库、炸药库、配电室、起吊设备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牌,警示标识有“请勿靠近、留意防护等字样。” 2、在施工现场特殊是隧道、大桥工地,应设立“请带平安帽、系好平安绳”等醒目字样,以警示职工时刻牢记“平安”二字。 3、对有毒有害及危急品也应严格表识,注名其为危急物品,按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搬动或运用。 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运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平安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平安防护用具 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爱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运用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觉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供应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觉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平安性能不能满意施工平安须要的产品,必需马上停止运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需选购、运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选购、运用、检查、修理、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运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运用前必需组织由本企业的平安、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与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托付当地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需对施工中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觉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惩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器具设备平安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平安防护用具平安牢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修理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需在每天运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运用前必需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爱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平安带、平安绳、平安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运用前必需仔细检查。 4、平安防护用具管理 4.1平安防护用具应统一选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平安防护网应常常检查加固。 施工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运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运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平安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平安防护用具 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爱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运用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觉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供应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施工平安防护用具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平安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平安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爱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平安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详细负责对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平安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其次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平安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运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平安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选购和运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书目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选购单位供应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平安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平安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平安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运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在重新运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意平安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供应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刚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运用未经备案的平安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马上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觉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指责。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赐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觉不合格产品的; (二)供应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平安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平安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状况,并供应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详细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施工机械设施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需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需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协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马路等特别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防范措施。 4、下列状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急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平安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担心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状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运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修理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根据“两书一表”和平安操作规程进行平安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平安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觉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马上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损害事务。 7、起重作业平安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需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平安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需与起重司机联络精确、娴熟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开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改变,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听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平安要求 a、听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觉担心全状况应刚好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需马上执行; b、全面驾驭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刚好视察作业环境四周的人、物等,避开发生磕碰等损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安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状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接着投入运用。 建筑二公司机械设备设施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机械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运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平安防护用具必需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运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需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平安监督局出具的运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运用的施工机具必需阅历收合格后方可进场运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依据详细状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爱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需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平安协议,平安协议内容必需齐全。 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管理措施 依据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目的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1、平安防护用具: (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 (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爱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3)架设机具包括用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 零部件、登高设施等。 2、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搅拌机、龙门架等施工机械设备。 3、凡是所需购置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需具有发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的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4、停用6个月以上又重新运用的龙门架,在运用前必需组织由本企业的平安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 5、施工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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