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保险研究进展.docx
我国森林保险研究进展摘要:为了较为系统、合理地展现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通过文献检索,并采用文献分析方法,从发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性、森林保险的内涵、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和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研究方面对森林保险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梳理与归纳。最后,结合我国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101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101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101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22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1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2森林保险的内涵。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3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4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5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22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参考文献。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1016(10): 34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1014(5): 31-32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1016(2): 51-554刘畅,曹玉昆关于进一步拓展森林保险业务的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 2022, 25(4): 237-2415许慧娟,张志涛,蒋立,等关于构建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探讨J林业经济, 2022(4): 30-37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