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知工作制度街道国有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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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知工作制度街道国有企业.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范文(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市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 车使用管理制度,现结合实际,现就办事处公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实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办事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于20xx年X月按时完成,现保留了 两台公务车辆。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实行党政办公室对保留车辆集 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人员因公需使用保留车辆出行的,一 律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说明出行事由。二、关于公务车的使用(一)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使用保留车辆的规定1 .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 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指的是距离办事处机关驻地 8公里以内的地区。2 .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保障范围外需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 一律需先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党政 办公室调配车辆出行。(二)关于未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使用保留车辆的规定没有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居民区或辖区以外开展 工作的,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党 政办公室调配车辆进行接送。未使用保留车辆接送的,依照报账审批 程序对来回车资予以报销。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动车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 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 动车辆。第四条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 障公务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实 现成本费用适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履行 出资人职责部门为下属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下 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且无偿调拨车辆 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备案审批后,纳入企业 车辆统一管理。第二章购置管理及经费管理第七条按照节约、安全的理念,原则上应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区管重点企业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轿车车型配置标 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配置标准:排气量 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 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二)区管企业配置的轿车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排气量1.6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元 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三)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3.0升(含) 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0万元以内。第八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制定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 划报区国资办审核。企业下属子公司的配备更新计划由区属国有企业 负责汇总后,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不得超计划、超标准接收车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 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 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 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 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九条 企业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 制度,企业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十条 企业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按 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下属企业在更新公务用车时, 鼓励选用皮卡车、小型面包车等适合企业经营、出行需求的车型。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H一条 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第一时间加装车辆定位系统后,方 可使用,确保公车定位系统装载使用全覆盖。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应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完 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 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 车数量,不得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 租赁和运行费用。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 养,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 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 费用等信息台账登记管理和公示制度;(二)严格加强企业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三)严格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应选 在4s店进行;(四)严格实行企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油料集中采购和定点 保险、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健全企业公务车辆单车油耗、运行费 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区域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公车原则上 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须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履行派车 手续后,做好出车登记记录。第四章处置管理第十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按照公开处置、调剂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 入返还给公车原持有企业。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 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 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区属国有企业无权擅自调拨或转让、 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 辆使用企业应及时报备区国资办,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由车辆原产权单位享 有,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企业注销、重组合并等过程中涉及公务用车的由企业 出资人职责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置。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计划、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未经批准或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三)违规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的;(四)违规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 的;(五)违规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的;(六)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 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七)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八)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为非本 企业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十一)有其它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三)关于公务车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使用的条件(出行一律要填写派车单出行事由)1 .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2 .传送机密文件或载体;3 .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秘密级以上涉密载体的;4 .接送以单位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 人员;5 .接送本单位组织重要活动或紧急会议的人员;6 .本单位财会人员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的;7 .单位组织开展慰问、援助送温暖活动。(四)关于公务车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使用条件1 .在x市境内,公务出差2人及以下,一般不派公务车,特殊 情况需用公务车的除外;2 .公务出差3人及以上的;3 .在x市境外,确需用公务车出差的。三、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其他规定(一)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私自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使用,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观光、接送子女就学、家属子女上 下班以及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停放制度。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公车必 须在办事处指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在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 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使用公车的,要填写公休节假日公务用车派出单,经单位主要领导批 准同意后方可使用。(三)公务用车在出行过程中,不得停靠度假村、私人会所、休 闲娱乐场所和风景名胜区,非公务接待不得停靠酒店等。(四)在特殊情况下,非专职司机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 意后,方可派公车出行。出车完成后应及时将公车钥匙交回党政办公 室保管。任何人驾驶公车外出,均要经党政办派车并开具公务用车 派车单。四、其他有关规定(一)未履行签批手续而使用公车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视其 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 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凡是要派公务车出差的,事前必须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同意后,方可派车。(三)本通知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X坪办2016x号文同 时废止。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范文(2)机关各办(室):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对公车使用的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 保养,保障行车安全,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公 务用车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管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公车特指现街道办事处按区机关事务局规定要求租 用的一辆XX客车,车牌号为XX。二、用车管理(一)街道党政办负责对该车辆及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定期开展 安全教育。(二)全部公务用车仅用于公务用途,一律不得私用。原则上用 于街道主要领导公务使用;接待区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街道分管 线领导市外公务(例如,信访维稳、外出学习考察等);疫情防控等 紧急情况使用。(三)公车使用需提前向街道党政办报备,填写公务用车出车联 系单。具体由用车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统 一报街道党政办按事情轻重缓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派车,并做好用 车登记。(四)汽车钥匙统一存放在街道党政办,并安排专人保管。(五)公务用车发生违章情况的,除特殊情况外,由实际驾驶员 自行处置违章费用与扣分情况。三、车辆管理(一)公用车辆原则上配备专职驾驶员,并相对固定,如遇特殊 情况或调度需要确需专职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驾驶必须报街道党政办 备案同意,执行“谁需要、谁申报、谁驾驶、谁负责”原则。(二)公用车辆每次用车完毕应及时停放在街道办事处,除外地公出无法当天回来等特殊情况外,车辆不得在办事处外过夜停放。(三)公用车辆保养、年检工作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区上级 部门要求执行,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年检, 保持车况完好,杜绝逾期年检。(四)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轮胎、方向、刹车、仪表、 油箱、水箱等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影响安全驾驶的,严禁出车,并及 时按规定进行修理。(五)公用车辆保险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驾驶员做好到期前提醒工作,杜绝车辆脱保行驶。(六)公务用车经报备使用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过路费)、 停车费等合理费用,由驾驶员统一审批报销。(七)公务用车燃油由街道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对应油卡专 车专用。四、驾驶员管理公用车辆专职驾驶员配备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上级部门要求 执行。原则上驾驶员须具有C照驾驶证,并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五、其他其他行政执法、市场所、应急管理等执法或业务用车仍由相应职 能办(所)根据区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X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党风廉 政建设,参照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 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含 SUV)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 车)。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使用、处置等。第二章配备管理第五条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 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公务用车数量,从严控制,合理确定。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包括购置、租赁),按照排气 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18万元 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控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较高标准 的商务型、越野型(含SUV)公务用车的,可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 (含)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严格控 制较高标准的商务车、越野车(含SUV)配备数量,每户企业原则上 不超过1辆。第八条企业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 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不得 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车辆,不得以抵债等为由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置、更换公务用车。第九条在省市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企 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提供公务用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待上级改革方案出台后再对本办 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第十条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 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 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 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第三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 用车。第十二条企业公务车辆由各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严格落实公 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等要求,公务用车轨迹、参数等信息应当全部 接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 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 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规范公 务加油卡使用管理,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 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 务用车带离原单位。第十六条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 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七条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废旧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并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车辆处置收入按企业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八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 企业司务公开范围、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 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 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 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大型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 需要配备,购置前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财政局(国资委)、X机关事务管理服 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范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 障公务活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 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X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 制定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 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