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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房产管理制度表(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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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房产管理制度表(篇).docx

    2023年房产管理制度表(篇) 书目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章程(5)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公司名称:-房产销售管理公司(暂定) 第三条公司居处:-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至200年月日。 第八条公司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 其次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九条在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和姓名: 1、 2、 3、 4、 5、 6、 第十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与公司股东会,具有按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俦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全部或部分出资; 5、根据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6、根据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在清算并偿清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担当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丰入打算设立的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以的临时帐户;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担当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 1、 2、 3、 4、 5、 6、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前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确定董事的酬劳;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确定有关监理的酬劳;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审议代表公司股东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因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书面托付全权代表,代理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恳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其它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理睬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议的通知,提出召*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其次十条董事会人数不满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其次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新的提案。 其次十二条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其次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根据其次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其次十四条董事会确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题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说明和说明。 其次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其次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其次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酬劳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6、除法律、行 市某房产管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房产管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状况。 2、本人参加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状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当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当主管人员的状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状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须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仔细探讨,刚好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看法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实行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照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肯定范围内通报指责。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市某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市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实行,同时把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成坚毅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部门。依据*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及贵港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其次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需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基本路途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化、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促进本局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党组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当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党组成员、科室、所的领导干部,其“实施方法”和“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全局党员、干部和职工。 落实本责任制必需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各科室、所的负责人为本局、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落实,常常检查,长期坚持。 其次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成立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担当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其他成员担当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负干脆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担当以下领导职责: (一)实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探讨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理论、“三个代表”和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化,增加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遵守法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实力。 (三)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结合各项管理和房产业务工作,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根据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订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本局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订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长职责: (一)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须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详细探讨和支配。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刚好解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仔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订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化,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状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指责与自我指责;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化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副组长职责: (一)帮助组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廉政建设负干脆领导责任。帮助做好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订正、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查处违*纪政纪案件。 (二)帮助组长管好分管科长和主任,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仔细根据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四)负责调查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刚好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订正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为党组供应开展教化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化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主任、科长及副科领导职责 (一)科长(主任)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2、负责管好本科室副职以下人员,搞好自身廉洁自律,听从党组书记、局和分管领导的管理监督。 3、依据党政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分管的业务工作,主动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化。 4、发觉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订正。 5、主动协作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供应必要条件。 (二)副科长(副主任)的领导职责 1、负责帮助科长(主任)做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按分工管理本科室业务工作中的廉政管理监督,同时,搞好自身廉洁自律,听从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的管理监督。 3、发觉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订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方法 第十条 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各科室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做到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刚好处理。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特地考核,同时也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详细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嘉奖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果突出的,赐予表彰、嘉奖;考核中发觉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 1、局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状况。各科室每年要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委、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2、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照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和勤政、廉政状况。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 1、本局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切实打算到:为政清廉,守廉戒贪,惩奢尚俭,激浊扬清,忠城主动。 2、局内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设立登记簿。管好本局业务经费和公用物品,确保不发生违反侵占公物的问题。 3、严格执行局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修理。 4、坚决刹住大吃大喝、铺张奢侈的奢侈之风,接待开支方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款待标准执行。 5、干部职工的廉政与否,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挂勾,年内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经发觉腐败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扣除全年奖金外;还惩罚干脆领导责任人员季度的嘉奖。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根据干部管理条例和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中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赐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干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峻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赐予干脆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干脆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干脆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撤职。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赐予负干脆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赐予严峻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虑作假的,赐予负干脆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赐予负干脆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坚持做到六个不准,有违反下列状况之一者,根据本规定进行惩罚。 (一)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钱物交易、刁难前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二)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局有关规定,为亲友办证、交易、评估和资料查询等供应实惠条件; (三)不准收受办事单位赠送的钱物; (四)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五)不准在办理各种业务过程中,接受工作单位,对象及亲友的各种宴请,同时规定上午11点半,下5点后不准外出作业,以免办事单位宴请。 (六)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办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房产管理局组织权限内赐予组织处理或者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干脆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干脆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主管的工作或者参加确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阔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扬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指责不良倾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某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随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实施方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详细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须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晰告知申请详细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遵守法律定的办事程序,擅自变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有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须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赐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照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方法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看法,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值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指责; (三)诫勉教化;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赐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 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赐予诫勉教化、通报指责;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赐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赐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法的要求,依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有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托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爱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惩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洁、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觉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觉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详细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供应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分辨的,初审人员担当过错责任,易于分辨的,复审人员担当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担当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详细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探讨方式确定的详细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见错误看法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看法的不担当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担当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主动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赐予责任人指责教化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赐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峻,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状况赐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峻失职,并实行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状况赐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看法,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确定。 (五)将处分确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确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确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学院房产管理科岗位职责 学院房产管理科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二、负责教职工住房的调配与管理,负责房地产办证及协调房改有关工作。 三、负责临街商业用房的房租收缴工作。 四、负责检查监督学生宿舍、饮食托付管理协议的执行状况。 五、负责对后勤集团资产的监管,规范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的运用权和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不流失。 六、协调支配学生宿舍。 七、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 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 (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1人。 (二)有较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运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特地存放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资料室或专用橱柜。实行必要的平安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资料存放整齐。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纳防磁设备保管。 (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 测绘核心涉密人员,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基本状况; (二)保密工作机构、专(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测绘成果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与测绘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记录;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应设施配置状况。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肃穆处理。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实行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确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复制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情节严峻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四)非法向国(境)外供应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五)有涉密测绘成果失泄密行为的; (六)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房产管理处测量队 行政科房产管理员 岗位责任制 1、仔细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娴熟驾驭房产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2、听从科长及分管科领导的工作支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 3、做好全矿房屋产权的登记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4、做好全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做到刚好上缴,刚好上帐、刚好与上级管理部门对帐不出差错,按时公布公积金上缴状况,接受职工监督。 5、做好单身宿舍楼管理,驾驭单身楼职工的基本的基本状况,合理支配住宿,做好房费收缴确保无误。 6、完成领导交力的其他工作。 项目房产销售、物业管理制度 项目房产销售及物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销售事务的管理,明确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整个营销系统。 3房产销售管理 3.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工作应提前介入。在可行性探讨阶段,开发部就项目的销售前景、预期售价提出看法,并对项目进行市场定位即确定项目的主要销售对象。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部应依据市场定位和驾驭的市场信息,对项目的户型设置、面积大小、内部设施、设计标准等提出相应的看法。 3.2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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