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定义(7篇).docx
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定义(7篇) 书目 第1篇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方法 第3篇放射防护平安管理制度范例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5篇放射防护管理方法 第6篇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7篇z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方法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需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学问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四周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留意驾驭*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运用*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整照耀野。 7、当正在进行*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须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实行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 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10分钟准时阅片。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探讨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亲密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探讨,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细致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仔细检查、修改并签名。 5、 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别状况,应向患者说明缘由;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 为防止漏诊,尽量削减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番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别阳性发觉,更正报告并签字。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全部报告必需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 1、医师必需正确驾驭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需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留意事项,并签定特别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运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需进行点过敏试验,并留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需做好打算工作并根据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5、造影时,应备有急救药品和抢救需用器械,并熟识急救方法。一旦发生严峻过敏反应,应快速对患者进行抢救处理,并请有关科室帮助抢救。 6、造影后,应向受检者交代留意事项。 放射科查对制度 1、接收各科诊疗申请单时,要查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查对初步诊断、部位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对交费手续是否完备。 2、技师和医师进行检查、诊疗及签发报告等各环节均需查对片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防止差错。 3、在诊疗过程中,应查对造影剂及药品的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查造影剂及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查运用药物有无配伍禁忌。运用大剂量造影剂或危重病例术前,应查平安急救措施是否完备,并留意术后反应。 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方法 (2023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方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运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方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检测 第五条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变更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运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运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运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运用方法及留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条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需坚实、牢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需固化成型,不得干脆运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运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困难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供应两个以上运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器材的运用单位应当运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和性能检测,发觉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刚好修理或者更换。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自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消遣用品。 第十八条伴生*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建立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消遣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自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限制标准。 第五章 罚则 其次十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二)运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其次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其次十条的行政惩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消遣用品的; (六)运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自然石材,建立生活、工作、消遣建筑物的。 其次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赐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其次十四条运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根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所采纳的用语及含义: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自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是指产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须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或者其装置内含有密封放射源结构或者采纳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并包括掺有独居石、锆英砂和稀土物质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 (四)伴生*射线电器产品,是指运用该电器时伴生有产品功能所不须要的射线的电器产品,本方法不包括电视机、计算机终端设备。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放射防护平安管理制度范例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限制与平安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学问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平安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需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需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记和必要的平安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平安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平安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平安事故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修理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条令学习,要依法进行工作。 2、新毕业、新调入放射科、放化疗科、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需进行健康查体、防护学问培训和操作规章教化,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半年在本院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到市职防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4、定期、不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健康疗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防护学问强化教化培训。 5、放射工作人员必需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每两月更换测试一次,结果记入个人剂量计档案。没有剂量计监测结果不能参与职业性放射病评定。无故损坏丢失者由个人负责赔尝,不配戴个人剂量计,不准上岗。 6、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场所总务部必需履行预防性监督程序。更换新机器、购置放射源,医工科必需向保健部申报,办理运用许可证。 7、定期进行放射场所、射线装置及影像的质量监督监测工作。若不达标,需治理后方可从业。 8、保健部负责建立从业人员放射卫生档案、体检和更换剂量计等工作,进行放射防护学问的强化教化管理工作,发觉问题刚好上报。 9、医院放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探讨解决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的放化射防护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奖金兑现。 放射防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其次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其次章 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运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运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运用。如有遗失,应刚好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平安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运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记和必要防护平安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平安、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平安防护区域,设置危急标记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运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运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别状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平安、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记,指定专人负责爱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学问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学问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马上实行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详细分级见附件2和附件3,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 其次十条放射事故后,应按“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4)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平安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其次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何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l、放射科*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帮助科主任做好*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加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耀正值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需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识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平安性能,确保设备平安,防止意外放射事务的发生。 4、放射科各*线检查室、限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需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记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需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别须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耀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纳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的确因病情须要,必需陪伴检查者,应赐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伴人员应尽量远离*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削减废片,避开重复照耀。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纳数字化*线检查,削减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化培训档案。 z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仔细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实行所长负责制,分级管理,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所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所辐射平安管理责任到人,east射线装置辐射平安责任人:×××加速器装置辐射平安责任人:×××放射源辐射平安责任人:×××。 2、放射性同位素购买、运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运用及工作场所的平安防护,须经环境爱护部门审批验收,获得辐射平安许可证后方可购买、运用、运行。 3、放射工作、贮存场所必需设置放射性标记牌和必要的防护平安联琐、报警装置。室外工作必需划出平安防护区域,设置危急标记。 4、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学问培训及法规教化,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 5、发生辐射事故,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运用部门马上实行救援措施,限制事故影响,所平安保卫部门爱护事故现场,并马上向探讨院于祥贺主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