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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刑法期末考试 刑法总论考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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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刑法期末考试 刑法总论考试试题.pdf

    课 程 考 试 考 核 办 法 刑 法 学 课 程 学 习 的 考 试 办 法 采 用 笔 试 与 抽 题 面 试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笔 试 为 闭 卷 考 试,题 型 分 为 客 观 题 和 主 观 题 两 大 部 分,其 中 客 观 题 包 括 单 项 选 择 题、多 项 选 择 题,主 观 题 包 括 简 答 题、论 述 题 和 案 例 分 析 题。抽 题 面 试 由 应 试 学 生 从 面 试 老 师 处 抽 题,题 目 多 为 思 考 性 或 案 例 分 析,准 备 1 分 钟 后 作 答 3 分 钟,由 老 师 根 据 面 试 表 现 打 分。其 中 笔 试 成 绩 占 90%,面 试 成 绩 占 10%。阶 段 性 测 试 根 据 教 学 课 程 的 进 度 和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机 动 安 排,一 般 可 与 课 后 作 业 相 结 合。一、期 末 考 试 试 题 第 一 套 刑 法 总 论 考 试 试 题 说 明:考 生 阅 读 试 题 单 项 选 择 题、多 项 选 择 题、案 例 选 择 题 及 试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后,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每 题 下 的 答 题 表 中。案 例 分 析 题 及 论 述 题 答 案 请 直 接 写 入 题 下 所 给 的 作 答 部 分。本 试 卷 共 28题。一、单 项 选 择 题 试 题 1 20为 单 项 选 择 题。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答 题 表 中,不 答 或 答 错 均 不 得 分(本 题 共 30分,每 题 1.5分)单 项 选 择 题 答 题 表 1 2 3 4 5 6 7 8 9 101 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1、万 某 于 1996年 1 2月 2 日,因 投 机 倒 把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缓 期 3 年,万 某 未 上 诉。1997年 1 0月 1 日 新 刑 法 生 效 后,万 某 以 新 刑 法 中 取 消 投 机 倒 把 罪 为 由,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诉,要 求 依 新 刑 法 改 判 其 无 罪,对 此,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对 万 某 的 申 诉 法 院 应 支 持,因 按 刑 法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万 某 应 无 罪。B、对 万 某 的 申 诉 不 能 支 持,但 可 以 对 其 减 刑。C、对 万 某 的 申 诉 不 能 支 持,因 新 刑 法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不 具 有 溯 及 力。D、对 万 某 的 申 诉 不 能 支 持,还 应 撤 销 其 缓 刑,改 判 实 刑,因 其 不 服 管 理 2、韩 国 公 民 金 某 曾 在 印 度、缅 甸、泰 国 等 国 多 次 进 行 国 际 贩 毒 犯 罪 活 动,并 曾 被 其 所 属 国 必 占 韩 国 通 缉。某 日,金 某 到 我 国 境 内 旅 游 被 拘 捕,金 某 即 以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也 未 在 中 甲 产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犯 罪 为 由 提 出 抗 议。我 国 依 法 可 以 对 李 某 采 取 下 列 措 施:()。A、无 权 进 行 刑 事 追 诉,应 当 立 即 驱 逐 出 境 B、因 其 是 国 际 犯 罪,应 交 国 际 法 院 制 裁 C、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刑 事 追 诉,依 据 是 对 国 际 犯 罪 的 普 遍 管 辖 权 D、一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追 诉,但 审 判 要 有 韩 国、印 度、缅 甸、泰 国 等 国 的 共 同 参 与3、王 某 14岁 生 日 那 天,邀 集 几 个 朋 友 到 一 饭 馆 吃 饭。饭 后 回 家 途 中,王 某 看 到 一 行 人 手 拿 个 提 包,即 掏 出 随 身 携 带 的 弹 簧 刀 将 持 包 人 刺 伤 把 包 抢 走,包 内 有 手 提 电 话 1部(价 值 7600元)、现 金 6000余 元。则 王 某 14岁 生 日 那 天 的 行 为()oA.构 成 抢 劫 罪 B.构 成 盗 窃 罪 C.不 构 成 犯 罪 D.负 有 限 的 刑 事 责 任 4、某 医 院 妇 产 科 护 士 甲 值 夜 班 时,一 新 生 婴 儿 啼 哭 不 止,甲 为 了 止 住 其 哭 闹,遂 将 仰 卧 的 婴 儿 翻 转 成 俯 卧,并 将 棉 被 盖 住 婴 儿 头 部。半 小 时 后,甲 再 查 看 时,发 现 该 婴 儿 已 无 呼 吸,该 婴 儿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经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该 婴 儿 系 俯 卧 使 口、鼻 受 压 迫,窒 息 而 亡。甲 对 婴 儿 的 死 亡 结 果 有 何 种 主 观 罪 过?()A.间 接 故 意 B.直 接 故 意 C.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D.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5、杨 某 在 踢 足 球 时 一 脚 将 球 踢 出 场 外,打 碎 足 球 场 旁 居 民 楼 上 刘 家 阳 台 上 的 玻 璃 窗,玻 璃 掉 下 时 又 碰 上 楼 下 李 下 的 花 盆,花 盆 随 之 落 下,刚 好 砸 到 从 楼 下 走 过 的 吴 老 太 的 头 上,致 其 重 伤,问,杨 某 的 行 为 在 刑 法 学 上 认 为 是()A、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B、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C、无 罪 过 事 件 D、情 节 显 著 轻 微,不 认 为 是 犯 罪 6、李 二 憨 一 日 到 邻 村 赴 宴 时 醉 酒,回 家 途 中 遇 本 村 痴 呆 女 孩 傻 姑,因 酒 乱 性,将 其 奸 淫,酒 醒 后 后 悔 不 已,到 乡 派 出 所 投 案,对 李 二 憨 的 行 为,应 当 如 何 认 定()A、李 二 憨 是 由 于 醉 酒 乱 性 才 奸 淫 傻 姑 的,这 种 行 为 并 不 是 他 的 本 意,也 不 是 他 所 能 控 制 的,其 主 观 心 态 不 是 犯 罪 故 意,因 此 他 的 行 只 是 一 般 违 法,不 应 当 认 为 是 犯 罪。B、李 二 憨 醉 酒 后 意 识 不 清 状 态 下 实 施 的 行 为 可 以 类 比 于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的 发 病 期 实 施 的 行 为,这 个 时 候 他 们 都 属 于 无 行 为 能 力 人。根 据 刑 法 第 1 8条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不 负 刑 事 责 任,因 此 李 二 憨 的 行 为 不 负 刑 事 责 任,甚 至 连 违 法 都 算 不 上。C、根 据 李 二 憨 犯 错 后 的 悔 改 表 现 可 以 得 知 其 对 自 己 醉 酒 时 的 所 作 所 为 确 实 不 知 情,况 且 傻 姑 是 痴 呆 者,感 受 不 到 自 己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害,李 二 憨 的 行 为 根 本 就 没 有 造 成 危 害,没 有 受 害 者 不 具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行 为 就 不 是 犯 罪。D、李 二 憨 应 当 对 其 醉 酒 时 的 犯 罪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7、某 I I,黄 某 牵 着 狗 在 山 坡 上 闲 逛,偶 遇 平 II与 己 不 和 的 刘 某,黄 某 即 唆 使 其 带 的 狗 扑 咬 刘 某,刘 某 警 告 黄 某,黄 某 继 续 唆 使 狗 扑 咬 刘 某。刘 某 边 抵 挡 边 冲 到 黄 某 面 前,拣 起 石 块 将 其 头 部 砸 成 轻 伤,黄 某 见 头 上 流 血,慌 忙 逃 走。从 刑 法 理 论 上 看,刘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种 情 况?()紧 急 避 险 正 当 防 卫C、防 卫 过 当 D、对 象 错 误 8、赵 某 欲 毒 杀 萧 某,萧 某 中 毒 后,腹 痛 难 忍,赵 某 见 状,顿 生 悔 意,急 将 解 药 给 萧 某 服 下,并 将 其 送 往 医 院,但 萧 某 因 抢 救 无 效 仍 然 死 亡,赵 某 的 行 为 属 于()A、犯 罪 预 备 B、犯 罪 未 遂 C、犯 罪 中 止 D、犯 罪 既 遂 9、吴 某 因 憎 恨 自 己 所 在 学 校 的 领 导 将 自 己 开 除,意 欲 夜 晚 潜 入 学 校 领 导 将 其 杀 死,后 来 在 情 急 之 中 误 将 张 三 当 作 校 领 导 杀 死,吴 某 该 行 为 应 属 于()A、行 为 性 质 错 误 B、工 具 错 误 C、行 为 对 象 错 误 D、因 果 关 系 认 识 错 误 10、某 甲 和 某 乙 合 谋 盗 窃-电 器 仓 库,由 某 乙 先 配 制 把 万 能 钥 匙,数 日 后,某 乙 将 配 制 的 钥 匙 交 给 某 甲,二 人 约 定 当 晚 1 2点 在 仓 库 门 口 见 面 后 行 窃。晚 上,某 乙 因 害 怕 案 发 后 受 惩,未 到 现 场。而 某 甲 如 约 到 现 场 后,因 未 等 到 某 乙,便 用 万 能 钥 匙 打 开 库 房,窃 得 手 提 电 脑 二 部,价 值 人 民 币 2 万 元,销 赃 后 得 赃 款 13000元。事 后,某 甲 分 300元 给 某 乙,某 乙 推 脱 后 分 文 未 取。某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个 选 项?()A、不 构 成 犯 罪 B、构 成 盗 窃 罪,但 属 于 犯 罪 中 止 C、构 成 盗 窃 罪,但 属 于 犯 罪 未 遂 D、与 某 甲 一 起 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11、孙 某 纠 集 5 人 组 成“天 龙 会”,该 会 宗 旨 为“盗 富 济 贫”,并 自 封“大 天 龙”。在 屡 次 作 案 中,“天 龙 会”盗 窃 总 数 额 为 2 0万 元,孙 某 亲 自 参 与 盗 窃 5 次,窃 得 财 物 价 值 6 万 元,销 赃 得 款 2 万 元。王 某 系 该 组 织 成 员 也 多 次 参 加 盗 窃;在 一 次 盗 窃 过 程 中,成 员 胡 某 单 独 将 事 主 某 女 强 奸。则 张 某 不 应 当 对 哪 些 犯 罪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A、“天 龙 会”所 犯 的 全 部 罪 行 B、2 0万 元 C、“天 龙 会”成 员 胡 某 的 强 奸 犯 罪 D、王 某 的 盗 窃 罪 12、甲 爱 好 游 泳,且 技 术 高 超,-I I,甲 声 称 愿 帮 助 乙 学 会 游 泳,乙 欣 然 答 应。甲 遂 将 乙 带 唯,到 河 流 深 水 处 去 游,在 乙 刚 学 会 游 时,甲 即 弃 之 不 顾,独 自 游 回 河 岸,乙 无 力 游 回 高 呼 救 命,邛 L甲 却 不 予 援 救;此 时,站 在 河 岸 上 旁 观 的 丙,游 泳 技 术 很 好,但 丙 不 认 识 甲 乙 两 人,也 不 愿 跳 入 河 中 救 人。最 后 乙 被 淹 死。在 本 案 中,甲 和 乙 的 行 为()。A、构 成 共 同 犯 罪 B、甲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丙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均 不 构 成 犯 罪 D、应 分 别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论 处13、某 公 司 经 理 贾 某 工 作 勤 肯,但 与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范 某 不 和,在 一 次 董 事 会 议 上,由 于 范 某 的 原 因,贾 某 被 撤 销 职 务,因 而 心 怀 报 复 之 心。遂 向 其 好 友 某 狩 猎 场 的 管 理 员 郝 某 借 得 猎 枪(霰 弹)-把,一 日 下 午 持 枪 直 奔 董 事 会 主 席 办 公 室,见 范 某 正 与 客 户 顾 某 洽 谈 生 意,扬 手 就 是 一 枪,将 范 某 打 死,顾 某 也 被 击 成 重 伤,另 外,秘 书 小 吴 也 中 弹 受 轻 伤。问,贾 某 打 死 范 某、重 伤 顾 某、轻 松 小 吴 这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是()。A.继 续 犯 B.连 续 犯 C.想 象 竞 合 犯 D.牵 连 犯 14、某 法 院 以 诈 骗 罪 判 处 周 某 有 刑 徒 刑 1年 并 处 罚 金 1万 元,周 某 以 无 钱 为 由 拒 不 缴 纳 罚 金。刑 满 释 放 后 第 3年,周 某 准 备 结 婚,购 买 2 9寸 彩 电 一 台 及 冰 箱 一 台。法 院 得 知 上 述 情 况 后 派 法 警 强 行 将 彩 电 和 冰 箱 扣 押。请 问 应 如 何 看 待 法 院 的 行 为?()A.欠 妥 当 B.虽 然 欠 妥 当 但 却 是 合 法 的 C.并 无 不 妥,是 完 全 合 法 的 D.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15、古 某,女,因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被 判 处 死 刑,但 死 刑 执 行 书 因 故 迟 迟 未 下 达。待 到 死 刑 执 行 之 时.,法 医 发 现 其 于 等 候 执 行 期 间 与 看 守 她 的 狱 警 夏 某 通 奸,现 已 有 身 孕。该 案 如 何 处 理()A、不 能 执 行 死 刑,因 刑 法 规 定 死 刑 不 适 用 于 已 怀 孕 的 妇 女。应 立 即 停 止 执 行 并 将 情 况 上 报。B、可 以 执 行 死 刑,刑 法 规 定 死 刑 不 适 用 于 审 判 时 怀 孕 的 妇 女,古 某 怀 孕 是 在 审 判 之 后。C、可 以 执 行 死 刑,只 是 要 等 到 古 某 生 产 之 后 一 定 时 间。D、可 以 执 行 死 刑,因 其 是 与 狱 警 通 奸 而 怀 孕,其 行 为 带 在 规 避 刑 法 的 性 质。16、下 列 哪 一 项 属 于 我 国 刑 法 中 规 定 的 共 同 犯 罪 的 主 犯()A、张 小 强,受 人 胁 迫 加 入 某 盗 窃 集 团,为 该 集 团“后 勤 部 科 员”,为 集 团 提 供 作 案 工 具 及 进 行 销 赃。B.李 大 嘴,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罪 的 参 与 者,没 有 组 织、策 划、指 挥 该 犯 罪。C、胡 二 麻,某 抢 劫、抢 夺 集 团 的“军 师”,集 团 的 每 次 犯 罪 均 由 其 组 织 策 划,但 其 从 未 亲 自 参 与。D.郭 仁 靖,受“老 大”邸 某 约 请 与 另 外 四 人 一 起 参 与 殴 斗 廖 某,打 了 两 拳 即 离 开,之 后 邸 某 等 人 竟 将 廖 某 殴 打 致 死。17、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胡 某 贪 污 公 款 1 8万 元,在 罪 行 尚 未 被 发 觉 前 逃 到 朋 友 汤 某 处。其 间,胡 某 写 了 一 封 信,交 代 了 自 己 的 罪 行、赃 款 去 向,准 备 先 托 汤 某 将 其 向 原 单 位 党 委 呈 交,自 己 处 理 完 一 些 事 情 之 后 随 即 去 投 案。但 汤 某 怀 有 报 复 胡 某 之 心,遂 将 信 件 销 毁,并 向 公 安 机 关 不 行 报 案,揭 发 胡 某 罪 行,隐 患 了 胡 某 写 信 的 情 节。胡 某 潜 逃,后 终 因 生 计 困 窘,在 前 往 检 察 院 投 案 途 中 被 公 安 人 员 抓 获,依 其 口 供 从 汤 某 处 搜 得 投 案 信 残 余,胡 某 也 供 述 了 自 己 的 罪 行。I问 胡 某 的 行 为()。A、属 于 一 般 自 首,完 全 满 足 一 般 自 首 的 成 立 条 件 B、.在 胡 某 未 被 抓 获 前 既 未 投 案 又 未 如 实 交 待 罪 行,不 能 算 自 首,.特 殊 自 首。只 有 被 抓 获 后 的 行 为 才 算C、不 属 于 自 首,因 胡 某 不 是 主 动 投 案,而 是 被 抓 获 的。D、不 属 于 自 首,因 胡 某 被 抓 获 后 交 待 的 罪 行 实 际 是 汤 某 已 检 举 的 司 法 部 门 已 经 掌 握 的 罪 行。18、施 某 犯 贪 污 罪,被 判 无 期 徒 刑。服 刑 12年 后,因 表 现 良 好 而 获 假 释。在 假 释 考 验 期 内 的 第 6 年,施 某 故 意 致 人 重 伤,被 判 刑 9 年。根 据 刑 法 规 定,对 施 某 应 撤 销 假 释,按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理。对 施 某 应 适 用 何 种 刑 罚 幅 度 或 刑 种?()A.应 在 9 年 以 上 2 0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 B.应 在 9 年 以 上 15年 以 卜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 C.应 在 12年 以 上 2 0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 D.应 决 定 执 行 无 期 徒 刑 19、王 某 因 诈 骗 罪 被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3 年,考 虑 其 有 积 极 退 赃 并 检 举 他 人 犯 罪 的 情 节,决 定 宣 告 缓 刑 3 年。考 验 期 满 后,公 安 机 关 又 查 获 王 某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满 后 又 犯 交 通 肇 事 罪。对 王 某 的 行 为,如 何 处 理()A、不 撤 销 原 判 宣 告 的 缓 刑,以 交 通 肇 事 罪 处 罚 B、不 撤 销 原 判 宣 告 的 缓 刑,以 累 犯 从 重 处 罚 C、撤 销 原 判 宣 告 的 缓 刑,前 罪 与 后 罪 数 罪 并 罚 D、撤 销 原 判 宣 告 的 缓 刑,以 惯 犯 从 重 处 罚 20、林 某 因 犯 强 奸 罪 被 判 有 其 徒 刑 1 0年,剥 夺 政 治 权 利 3 年,有 期 徒 刑 从 1989年 7 月 1I I起 执 行,对 甲 实 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期 间 为()A、1989年 7 月 1 日 至 1992年 6 月 3 0日 B、1999年 7 月 1 日 至 2002年 6 月 3 0日 C、1989年 7 月 1 日 至 1999年 6 月 3 0日 D、1989年 7 月 1 日 至 2002年 6 月 3 0日 二、多 项 选 择 题 试 题 2 1-2 5 为 多 项 选 择 题。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答 题 表 中,不 答、少 答 或 多 答 均 不 得 分。(本 部 分 共 1 0分,每 题 2 分)多 项 选 择 题 答 题 窣 22 23 24 2 5-21、丁 某 因 犯 走 私 罪 被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7 年 并 处 没 收 财 产,汪 某 等 5 人 得 知 这 一 消 息 后,提 出 丁 某 向 他 们 借 过 5 万 块 钱,要 求 丁 某 偿 还,在 以 没 收 的 财 产 偿 还 债 务 时 必 须 符 合 下 述 哪 些 条 件?()A.此 债 务 必 须 是 在 法 院 判 处 没 收 丁 某 财 产 之 前 所 负 的 债 务 B.必 须 经 债 权 人 汪 某 等 5 人 向 法 院 提 出 请 求 C.汪 某 等 5 人 与 丁 某 之 间 的 债 务 必 须 是 正 当 的 债 务 D.只 能 在 没 收 财 产 的 数 额 内 偿 还 2 2 下 列 情 况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有()A.黄 某 被 姚 某 殴 打 后 扬 言 要 报 复,姚 某 听 说 就 拿 出 一 把 菜 刀,被 许 某 劝 阻 在 一 旁,此 时 黄 某 呼 发 制 人,就 从 姚 某 手 中 夺 过 菜 刀,将 其 砍 成 重 伤。对 于 黄 某 行 为 的 认 定 环 某 身 强 力 壮,对 体 弱 的 张 某 不 满,伺 机 报 复,一 日 见 其 和 女 友 在 一 块,遂 调 戏 侮 辱 其 女友,张 某 看 不 过 就 抡 起 一 根 铁 棍 扑 向 李 某,李 某 轻 而 易 举 的 夺 下 铁 棍,并 借 口 防 卫 将 张 某 手 臂 打 折。对 于 李 某 行 为 的 认 定 C.一 个 晚 上,一 便 衣 民 警 夜 晚 巡 逻,在 检 查 三 轮 车 时 被 远 处 的 司 机 误 认 为 窃 车 贼,司 机 立 即 找 了 几 个 人 手 持 铁 棍 赶 到 现 场,而 民 警 也 以 为 遭 坏 人 袭 击,双 方 因 误 会 而 发 生 冲 突,民 警 开 枪 将 司 机 打 死。对 于 民 警 行 为 的 认 定。D.日 夜 晚 吴 某 在 僻 静 小 巷 行 走,见 一 陌 生 人 突 然 袭 击 他,遂 挥 拳 打 去,直 至 将 其 打 瘫 在 地。后 查 明 此 陌 生 人 为 一 狂 暴 性 精 神 病 人,经 常 袭 击 路 人,己 造 成 好 几 起 轻 伤 事 件。结 果 精 神 病 人 被 吴 某 打 断 一 条 腿(轻 伤 害)。对 于 吴 某 行 为 的 认 定。23、下 列 关 于 假 释 的 说 法,哪 些 是 错 误 的?()A、对 于 因 杀 人、绑 架 等 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不 得 假 释;当 他 们 被 减 刑 后,如 果 剩 余 刑 期 低 于 十 年 有 期 徒 刑,则 可 以 假 释 B、被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子,在 假 释 考 验 期 限 内 犯 新 罪 的,应 当 撤 销 假 释,按 照 先 并 后 减 的 方 法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C、被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子,在 假 释 考 验 期 内,遵 守 了 各 种 相 关 规 定,没 有 再 犯 新 罪,也 没 有 发 现 以 前 还 有 其 他 罪 没 有 判 决 的,假 释 考 验 期 满,剩 余 刑 罚 就 不 再 执 行 D、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执 行 原 判 刑 期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如 果 符 合 假 释 条 件 的,可 以 假 释,如 果 有 特 殊 情 况,经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核 准,可 以 不 受 上 述 执 行 刑 期 的 限 制 24、余 某 教 唆 某 工 厂 保 管 员 刘 某 要 值 班 时 让 其 潜 入 仓 库。余 某 因 此 盗 得 大 批 财 物,销 赃 后 分 了 400元 赃 款 给 刘 某。余 某、刘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了()。A.两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B.余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刘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罪 C.两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职 务 侵 占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D.余 某 是 盗 窃 罪 的 主 犯,刘 某 是 盗 窃 罪 的 从 犯 25、张 某 犯 侮 辱 罪,由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法 院 认 为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并 对 其 做 出 了 一 定 的 处 理。在 下 列 的 各 种 处 理 措 施 中,合 法 适 当 的 有()。A.对 张 某 予 以 训 诫 B.责 令 张 某 具 结 悔 过 C.责 令 张 某 赔 礼 道 歉 D.建 议 有 关 的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三、案 例 分 析 题 试 题 262 7为 案 例 分 析 题。(本 部 分 共 4 0分,每 题 2 0分)26、李 某 深 夜 潜 入 本 单 位 财 务 室,意 图 盗 窃 保 险 柜 中 的 财 物。李 用 尽 了 各 种 方 法,也 未 能 将 保 险 柜 打 开,感 到 卜 分 沮 丧。正 要 离 开 时,恰 逢 保 安 员 巡 逻 至 此。保 安 员 发 现 财 务 室 的 门 虚 掩,即 进 去 查 看,与 李 某 撞 个 正 着。李 某 用 撬 棍 将 保 安 员 打 昏 后 逃 走。回 到 家 中 后,李 某 恐 保 安 员 醒 来 后 认 出 自 己,就 拿 了 一 把 匕 首,欲 将 保 安 员 杀 死 灭 口。刚 刚 返 回 单 位 大 门,即 被 接 到 报 案 赶 来 的 公 安 人 员 抓 获。现 问:(1)李 某 的 盗 窃 保 险 柜 的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的 哪 种 形 态?试 结 合 案 情 与 该 犯 罪 形 态 构 成 要 件 作 具 体 分 析。(10分)(2)李 某 返 回 作 案 现 场(本 单 位)欲 将 保 安 员 杀 死 灭 口 的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的 哪 种 形 态?试 结.台 案 情 与 该 犯 罪 形 态 构 成 要 件 作 具 体 分 析。(10分)27、“老 公 安”黄 局 长 和 小 字 辈 们 在 讨 论 三 个“累 犯”:一 个 是 许 某,许 某 因 犯 罪 盗 窃 罪 曾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8 年,1994年 被 假 释,1996年 1 2月 假 释 期 满,可 是 2000年 3 月 又 犯 抢 劫 罪。另 一 个 是 向 某,向 某 1997年 11月 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类 罪,2001年 11月 又 因 过 失 犯 交 通 肇 事 罪。再-个 是 李 某,李 某 因 犯 贪 污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年 缓 刑 2 年,到 1993年 5 月 1 0日 考 验 期 满,可 是 1994年 6 月 又 犯 诈 骗 罪。试 问:(1)许 某 构 成 累 犯 吗?如 果 构 成,结 合 案 情 分 析 其 构 成 何 种 累 犯?(7 分)(2)向 某 构 成 特 殊 累 犯 吗?向 某 构 成 一 般 累 犯 吗?分 析 之。(7 分)(3)李 某 构 成 累 犯 吗?如 果 构 成,结 合 案 情 分 析 其 构 成 何 种 累 犯?如 果 不 构 成,说 明 理 由。(6 分)四、论 述 题 试 题 2 8为 论 述 题。(本 部 分 共 2 0分)28、试 论 我 国 刑 法 对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犯 罪 人 的 分 类 及 其 各 自 刑 事 责 任。标 准 答 案 与 评 分 办 法 说 明:考 生 阅 读 试 题 单 项 选 择 题、多 项 选 择 题、案 例 选 择 题 及 试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后,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每 题 下 的 答 题 表 中。案 例 分 析 题 及 论 述 题 答 案 请 直 接 写 入 题 下 所 给 的 作 答 部 分。本 试 卷 共 2 8题。一、单 项 选 择 题 试 题 12 0为 单 项 选 择 题。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答 题 表 中,不 答 或 答 错 均 不 得 分(本 题 共 3 0分,每 题 1.5分)单 项 选 择 题 答 题 表 二、多 项 选 择 题 试 题 2 1-2 5 为 多 项 选 择 题。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请 将 你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的 字 母 填 入 答 题 表 中,不 答、少 答 或 多 答 均 不 得 分。(本 部 分 共 1 0分,每 题 2 分)1 2 3 4 5 6 7 8 9 10C C C C C D B D c D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C B C C A C A D A D多 项 选 择 题 答 题 表 21 22 23 24 25ABCD ABC ABD AD ABCD三、案 例 分 析 题 试 题 262 7为 案 例 分 析 题。(本 部 分 共 4 0分,每 题 2 0分)26、答:(1)李 某 的 盗 窃 保 险 柜 的 行 为 属 于 盗 窃 未 遂,未 实 施 终 了 的 未 遂、能 犯 的 未 遂.(2 分)犯 罪 未 遂 指 的 是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由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未 得 逞。(2 分),W根 据 这 一 规 定,犯 罪 未 遂 具 有 三 个 特 征。犯 罪 分 子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犯 罪 未 得 逞、犯 罪 未 得 逞 是 由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3分)I结 合 本 案 具 体 分 析:着 重 把 握 上 述 三 个 特 征。(3分)(2)李 某 返 回 作 案 现 场(本 单 位)欲 将 保 安 员 杀 死 灭 口 的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预 备。(2 分)犯 罪 预 备 指 的 是 为 了 犯 罪,准 备 工 具、制 造 条 件。(2 分)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这 一 规 定,解 犯 罪 预 备 的 概 念 时,应 当 从 主 观 和 客 观 两 个 方 面 来 把 握 犯 罪 预 备 的 特 征。犯 罪 预 备 的主 观 特 征,就 是 行 为 人 具 有 为 完 成 犯 罪 而 进 行 预 备 活 动 的 意 图。犯 罪 预 备 的 客 观 特 征 就 是 具 有 为 进 一 步 实 施 犯 罪 而 准 备 工 具、制 造 条 件 的 行 为。(3分)结 合 本 案 具 体 分 析:李 某 具 有 杀 死 保 安 的 犯 罪 意 图,在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犯 罪 预 备 活 动(拿 了 匕 首,返 回 单 位。)李 某 还 未 正 式“着 手”实 施 杀 人 犯 罪,未 与 保 安 进 行 身 体 接 触 而 由 于 抓 获 使 行 为 陷 于 停 顿。故 是 犯 罪 预 备。(3分)27、答:(1)许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一 般 累 犯。(1分)所 谓 一 般 累 犯 是 指 前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在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5年 内 再 犯 应 当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2 分)其 条 件 是 前 后 两 个 罪 都 是 故 意 犯 罪,前 罪 是 被 判 处 徒 刑 以 上 刑 罚,后 罪 又 是 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后 罪 是 在 前 罪 执 行 完 毕 或 赦 免 以 后 5年 内 再 犯 的 罪。(2分)本 案 中,许 某 前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8年,后 罪 又 是 抢 劫 罪,也 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两 罪 都 是 故 意 犯 罪,并 且 是 在 原 判 刑 罚 执 行 完 结 以 后 5年 内 又 犯 的,许 某 在 假 释 期 间 没 有 犯 新 罪,假 释 期 满 就 视 为 原 判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完 毕。许 某 犯 抢 劫 罪 是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满 后 5年 内 犯 的,所 以 构 成 一 般 累 犯。(2分)对 于 累 犯,应 当 从 重 处 罚。(2)向 某 不 构 成 特 殊 累 犯,(1分)因 后 罪 不 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特 殊 累 犯 定 义:指 因 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受 过 刑 罚 处 罚,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后,在 任 何 时 候 再 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的 犯 罪 分 子。(2 分)特 别 累 犯 的 构 成 条 件 是:前 罪 和 后 罪 必 须 均 为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前 罪 被 判 处 的 刑 罚 和 后 罪 应 判 处 的 刑 罚 的 种 类 及 其 轻 重 不 受 限 制、后 罪 可 以 发 生 在 前 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后 的 任 何 时 候,不 受 两 罪 相 隔 时 间 长 短 的 限 制.(2 分)向 某 亦 不 构 成 一 般 累 犯,因 后 罪 不 是 故 意 犯 罪。(2分)(3)李 某 不 构 成 累 犯。(1分)不 符 合 累 犯 的 条 件。李 广 犯 贪 污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年 缓 刑 2 年,到 1993年 5 月 10日 考 验 期 满,在 考 验 期 内 没 有 犯 新 罪,根 据 刑 法 规 定,原 判 刑 罚 就 不 再 执 行。而 李 广 是 在 1994年 3 月 即 考 验 期 满 后 再 犯 罪 的,累 犯 的 构 成 条 件 是 必 须 原 判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以 后 5 年 内 再 犯 罪 的,才 构 成 累 犯。李 广 原 判 刑 罚 不 执 行 了,所 以 不 构 成 累 犯。(5分)四、论 述 题 试 题 2 8为 论 述 题。(本 部 分 共 2 0分)28、试 论 我 国 刑 法 对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犯 罪 人 的 分 类 及 其 各 自 刑 事 责 任。答:1、共 同 犯 罪 中 犯 罪 人 的 分 类 有 两 种 划 分 方 法:一 为 分 工 分 类 法,按 行 为 人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分 工 分 为 实 行 犯、组 织 犯、教 唆 犯、帮 助 犯;(1 分)二 为 地 作 用 分 类 法,分 为 主 犯、从 犯。我 国 采 用 作 用 分 类 为 主、分 工 分 类 为 辅 的 分 类,分 为 主 犯、从 犯、教 唆 犯、胁 从 犯 四 类。(1分)2、主 犯 指 的 是 组 织、领 导 犯 罪 集 团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或 者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行 为 人。(1分)有 以 下 三 种 情 况:在 犯 罪 集 团 中 起 组 织、策 划、指 挥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也 就 是 组 织 犯,是 首 要 分 子 的 一 种;在 聚 众 犯 罪 中 起 组 织、策 划、指 挥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这 是 首 要 分 子 的 一 种;其 他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指 主 要 的 实 行 犯。(3分).霹.主 犯 的 刑 事 责 任 可 分 两 种 情 形:一 是 对 组 织、领 导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按 照 集 团 所 犯 的 全 部 罪 行 处 罚;二 是 对 其 他 的 主 犯,应 当 按 照 其 所 参 与 的 或 者 组 织、指 挥 的 全 部 犯 罪 处 罚。:(2分)3、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次 要 或 者 辅 助 作 用 的,是 从 犯.(1分)一 从 犯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况: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次 要 作 用 的 从 犯,即 次 要 的 实 行 犯;在 IB 扃 犯 罪 中 起 辅 助 作 用 的 从 犯,即 帮 助 犯。所 谓 辅 助 作 用 就 是 指 没 有 直 接 参 加 犯 罪 实 行,而是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方 式 帮 助 实 行 犯,促 成 其 犯 罪 结 果.(2 分)对 于 从 犯,应 当 从 轻、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从 犯 的 刑 事 责 任 是 同 主 犯 应 负 的 刑 事 责 任 相 比 较 而 言,比 主 犯 应 受 到 的 刑 罚 处 罚 要 轻。但 也 不 是 说,所 有 的 从 犯 实 际 受 到 的 处 罚 一 定 比 主 犯 轻。因 为 主 犯 可 能 具 有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甚 至 免 除 处 罚 的 情 节.(2 分)4、胁 从 犯 是 指 被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的 人。(1分)被 胁 迫 是 指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而 在 精 神 上 受 一 定 程 度 的 威 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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