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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租房合同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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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租房合同范文.pdf

    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1.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篇 一 出 租 方(甲 方):承 租 方(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为 明 确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房 屋 座 落、间 数、面 积、房 屋 质 量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共 一 年 零 一 月,出 租 方 从 一 年 一 月 日 起 将 出 租 房 屋 交 付 承 租 方 使 用,至 年 月 日 收 回。承 租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出 租 人 可 以 终 止 合 同、收 回 房 屋:1、承 租 人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转 让 或 转 借 的;2、承 租 人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3、承 租 人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一 个 月 的。第 二 条 租 金 和 租 金 的 交 纳 期 限 租 金 的 标 准 和 交 纳 期 限,按 国 家 的 规 定 执 行(如 国 家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此 条 由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协 商 确 定,但 不 得 任 意 抬 高)。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间 房 屋 修 缮 修 缮 房 屋 是 出 租 人 的 义 务。出 租 人 对 房 屋 及 其 设 备 应 每 隔 月(或 年)认 真 检 查、修 缮 一 次,以 保 障 承 租 人 居 住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出 租 人 维 修 房 屋 时,承 租 人 应 积 极 协 助,不 得 阻 挠 施 工。出 租 人 如 确 实 无 力 修 缮,可 同 承 租 人 协 商 合 修,届 时 承 租 人 付 出 的 修 缮 费 用 即 用 以 充 抵 租 金 或 由 出 租 人 分 期 偿 还。第 四 条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变 更 1、如 果 出 租 方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第 三 方 时,合 同 对 新 的 房 产 所 有 者 继 续 有 效。2、出 租 人 出 卖 房 屋,须 在 3 个 月 前 通 知 承 租 人。在 同 等 条 件 下,承 租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3、承 租 人 需 要 与 第 三 人 互 换 住 房 时,应 事 先 征 得 出 租 人 同 意;出 租 人 应 当 支 持 承 租 人 的 合 理 要 求。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 1、出 租 方 未 按 前 述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承 租 人 交 付 合 乎 要 求 的 房 屋 的,负 责 赔 偿 元。2、出 租 方 未 按 时 交 付 出 租 房 屋 供 承 租 人 使 用 的,负 责 偿 付 违 约 金 元。3、出 租 方 未 按 时(或 未 按 要 求)修 缮 出 租 房 屋 的,负 责 偿 付 违 约 金 元;如 因 此 造 成 承 租 方 人 员 人 身 受 到 伤 害 或 财 物 受 毁 的,负 责 赔 偿 损 失。4、承 租 方 逾 期 交 付 租 金 的,除 仍 应 及 时 如 数 补 交 外,应 支 付 违 约 金 元。5、承 租 方 违 反 合 同,擅 自 将 承 租 房 屋 转 给 他 人 使 用 的,应 支 付 违 约 金 元;如 因 此 造 成 承 租 房 屋 毁 坏 的,还 应 负 责 赔 偿。第 六 条 免 责 条 件 房 屋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毁 损 和 造 成 承 租 方 损 失 的,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第 七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工 商 局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八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一 律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经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协 商,作 出 补 充 规 定,补 充 规 定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2 份,出 租 方、承 租 方 各 执 1份;合 同 副 本 份,送 单 位 备 案。甲 方:乙 方:签 约 日 期:2.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篇 二 甲 方:_乙 方:_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乙 方 租 甲 方 门 面 房、间,位 于、达 成 协 议 如 次:1、租 房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水 费 由、方 负 责,电 费 单 价 按 供 电 所 收 费 单据 平 均 价 计,租 房 元。由 乙 方 一 次 性 付 清。2、房 屋 主 体 不 能 改 变,屋 内 家,器 具 不 得 损 坏,亡 失,否 则,照 价 补 偿。3、乙 方 必 需 正 确 用 电,用 水,时 刻 注 意 放 火,防 盗,防 事 故,保 证 自 己 和 他 人 地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公 共 区 域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及 垃 圾,保 证 公 共 区 域 的.整 齐。4、现 金 等 贵 重 物 品 乙 方 必 需 妥 善 保 管,若 有 亡 失,责 任 自 负。5、乙 方 不 得 把 社 会 闲 散 人 员 带 入 房 内,对 自 身 安 全 负 责。本 合 约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若 有 违 约,补 偿 对 方 经 济 损 失。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篇 三 甲 方(出 租 方):_身 份 证 号:乙 方(承 租 方):_身 份 证 号:甲 乙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同 意 就 下 列 房 屋 租 赁 事 项,订 立 本 协 议,共 同 遵 守。一、甲 方 将 座 落 在 的 房 屋(建 筑 面 积 94 平 方 米)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乙 方 已 对 甲 方 所 出 租 的 物 业 做 了 充 分 了 解,愿 意 承 租 该 物 业。二、甲 乙 双 方 协 定 的 上 述 物 业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大 写)壹 仟 元,租 赁 期 限 为 二 O _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止。租 金 一 次 性 结 算,由 乙 方 在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前 交 付 甲 方。三、付 款 方 式:现 金 支 付。.四、租 期 内 物 业 管 理 费、水,暖,电,卫 生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负。五、物 业 租 赁 期 内,甲 方 保 证 并 承 担 下 列 责 任:1.上 述 物 业 符 合 出 租 房 使 用 要 求。2.负 责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物 的 定 期 检 查 并 承 担 承 担 正 常 的 房 屋 维 修。因 甲 方 延 误 房 屋 维 修 而 使 乙 方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损 失 的,甲 方 负 责。3.如 需 要 出 卖 或 抵 押 上 述 物 业 而 须 乙 方 退 房 时,甲 方 应 提 前 通 知 乙 方,或 在 通 知 之 日 起 以 一 个 月 租 金 代 替 甲 方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的 补 偿。六、物 业 租 赁 期 内,乙 方 保 证 并 承 担 下 列 责 任:1.如 需 对 房 屋 进 行 改 建 装 修 或 增 扩 设 备 时,应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2.如 需 要 转 租 第 三 人 使 用 或 第 三 人 互 换 房 屋 使 用 时,必 须 取 得 甲 方 同 意。3.因 使 用 不 当 或 其 他 人 为 原 因 而 使 房 屋 或 设 备 损 坏 的,乙 方 负 责 赔 偿 或 给 予 修 复。4.乙 方 将 对 甲 方 正 常 的 房 屋 的 检 查 和 维 修 给 予 协 助。5.乙 方 将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把 物 业 交 还 给 甲 方。如 需 继 续 承 租 上 述 物 业,应 提 前 二 个 月 与 甲 方 协 商,双 方 另 签 订 契 约。七、违 约 责 任:1.乙 方 逾 期 交 付 房 屋,每 逾 期 一 日,由 甲 方 按 月 租 金 额 的 千 分 之 五 向 乙 方 加 收 违 约 金。2.中 途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协 议,甲 方 将 把 租 赁 押 金 作 违 约 金 不 予 退 还。3.乙 方 逾 期 二 十 天 未 交 租 金 或 连 续 三 个 月 未 交 清 水、电 费 和 物 业 管 理 费,将 被 视 为 违 约 自 动 退 租。八、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而 使 承 租 房 屋 及 其 设 备 损 坏 的,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九、乙 方 有 享 受 房 屋 物 业 管 理 的 有 关 权 利,同 时 有 履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相 关 义 务。十、乙 方 在 租 期 内 有 责 任 做 好 安 全 及 防 火 工 作,不 得 有 违 法 行 为 发 生,如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应 由 租 赁 者 负 责。十 一、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此 协 议 自 签 字 之 日 生 效。甲 方(签 章):乙 方(签 章):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委 托 代 理 人:委 托 代 理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篇 四 合 同 编 号:甲 方:出 租 方 乙 方:租 房 方 甲 方 现 将 位 于 一 楼 五 楼 第 一 栋 房 中 的 一 房 一 厅 出 租 给 乙 方,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如 下 合 同 事 宜:1.房 租 费 为 元/月,租 期 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甲 方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收 取 半 年 房 租,即 元/月 一 月 二 元(贰 仟 柒 佰 元 整)到 期 后 双 方 再 另 行 协 议 续 租 事 宜。2.乙 方 在 租 住 前 需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元(捌 佰 元)压 金,作 为 甲 方 房 内 的 物 品 保 障 费,乙 方 在 租 住 期 间 不 得 损 坏 甲 方 房 内 所 有 物 品,若 乙 方 在 租 住 期 间 损 坏 房 内 物 品,则 按 所 损 坏 物 品 价 格 赔 偿 给 甲 方,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所 支 付 的 压 金 中 扣 除。附 物 品 价 格 清 单 如 下:(沙 发 元/套,床 和 床 垫 元/套,玻 璃 电 视 柜 元/套,热 水 器 元/台,抽 油 烟 机 元/台,煤 气 炉 一 元/台,衣 柜 元/个,另 房 内 还 有 _ K G 和 5KG装 煤 气 瓶 各 一 个。)3.乙 方 需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半 年(年 月 份至 年 月 份)的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双 方 约 定 为 元/月,则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元/月 个 月=_元(元 整)4.经 甲,乙 双 方 协 议,乙 方 按 每 两 个 月 向 甲 方 支 付 一 次 电 视 费,水 费,电 费。电 视 费 按 元/月 收 取,水,电 费 按 乙 方 实 际 用 量 如 实 收 取。5.乙 方 在 租 住 期 内 不 得 对 房 的 结 构 进 行 改 装,并 保 持 房 屋 墙 壁 完 整 清 洁。6.乙 方 在 租 住 期 内 不 得 转 租 给 别 人。水 表 期 初 数:电 表 期 初 数:甲 方(签 章):乙 方(签 章):签 订 地 点:签 订 地 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2023年 最 新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篇 五 甲 方(出 租 方):地 址:_电 话:_乙 方(承 租 方):地 址:_电 话:_甲、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就 租 赁 广 场 房 屋 事 宜 达成 如 下 协 议,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一、房 屋 位 置 及 面 积:该 房 屋 位 于 市 路 号 广 场 产 权 标 识 一 层 号 房(实 际 标 识 座 室),建 筑 面 积 为:平 方 米(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二、租 赁 用 途:乙 方 租 赁 的 该 房 屋 仅 用 于 办 公,不 得 从 事 违 反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 经 营 活 动,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其 用 途。三、租 赁 期 限:3.1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为:一 个 月,即 自 _年 _月 一 日 起 至 年 _月 _日 止。免 租 装 修 期 为 一 个 月,即 自 年 _月 _日 至 年 月 日,免 租 装 修 期 间 免 收 房 屋 租 金,但 乙 方 仍 需 按 时 向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缴 纳 这 期 间 的 物 业 管 理 费、电 费 等 费 用。3.2 续 租:该 房 屋 租 赁 期 限 届 满,乙 方 即 享 有 优 先 续 租 权。乙 方 如 需 继 续 租 用,应 当 在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个 月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出,续 租 租 金 按 照 当 时 的 市 场 行 情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如 上 浮 则 不 超 过 原 租 金 的 _%。四、租 金 4.1 该 房 屋 每 月 的 租 金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为 元/平 方 米(税 后 租 金),共 计 元(大 写:人 民 币:_);租 金 发 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4.2 乙 方 采 取 按 每 一 个 月 为 一 期 支 付 的 方 式 向 甲 方 交 付 租 金,并 在 每 一 期 到 期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下 一 期 租 金。每 一 期 的 租 金 计:元 人 民 币(大 写:)第 一 期 的 租 金 应 于 一 年 月 日 前 支 付。4.3 支 付 方 式:由 乙 方 按 以 下 帐 户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开 户 行:_帐 户 名 称:_帐 号:_4.4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租 金 后,向 乙 方 出 具 收 据。五、履 约 保 证 金 5.1履 约 保 证 金 按 壹 个 月 租 金 标 准 收 取。5.2 在 双 方 签 订 本 租 赁 合 同 后,乙 方 应 于 一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计:元 即 人 民 币:o 甲 方 收 到 保 证 金 后 向 乙 方 出 具 收 据。5.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租 赁 期 满,经 甲 方 验 收,若 乙 方 承 租 的 房 屋 无 损 坏(双 方 特 殊 约 定 和 自 然 磨 损 除 外),且 无 其 它 欠 款,在 乙 方 办 理 退 房 手 续 时 退 还(不 计 息);若 因 乙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或 终 止,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六、房 屋 装 修 6.1 乙 方 在 装 饰 装 修 该 房 屋 前,需 将 装 修 方 案 和 施 工 图 纸,向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报,并 经 审 核 同 意 后,方 可 入 场 施 工。如 涉 及 改 变 房 屋 结 构、原 有 消 防 布 局 等 装 修,乙 方 则 须 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批 并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乙 方 方 可 实 施 装 修。6.2 乙 方 所 有 装 修 活 动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强 制性 标 准,遵 守 装 饰 装 修 中 的 禁 止 行 为 和 注 意 事 项。6.3 乙 方 进 行 房 屋 装 饰 装 修、增 添 设 施、中 央 空 调 和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等 产 生 的 费 用,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七、甲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7.1 甲 方 确 保 拥 有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如 有 抵 押 或 债 务 纠 纷 应 向 乙 方 明 示。签 定 本 协 议 时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出 示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证、国 土 证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并 将 复 印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如 甲 方 未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时,应 出 示 购 房 合 同 原 件。7.2 甲 方 应 于 年 _月 _日 前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7.3 甲 方 委 托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中,有 权 监 督 乙 方 遵 守 本 物 业 业 主 临 时 公 约、物 业 使 用 手 册、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及 各 项 物 业 管 理 制 度。7.4 在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内,如 该 房 屋 发 生 转 让 时,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7.5 甲 方 委 托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本 物 业 的 公 共 设 备 设 施、共 用 部 位 的 维 修、养 护 和 管 理,负 责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和 安 全 防 范 事 项 的 协 助 管 理。7.6 按 本 合 同 之 第 五 条 至 第 七 条 规 定,向 乙 方 收 取 租 金。7.7 租 赁 期 满 后 或 因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退 租 的,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甲 方 有 权 选 择 以 下 权 利 中 的 一 种:。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甲 方 不 承 担 为 乙 方 变 卖、保 管、赔 偿 等 责 任。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原 状。向 乙 方 收 取 恢 复 工 程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7.8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将 该 房 屋 转 租 他 人。八、乙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8.1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该 房 屋 租 金 及 本 合 同 第 五 条、第 六 条 明 确 的 有 关 费 用。8.2租 赁 期 内 拥 有 该 房 屋 及 其 共 用 部 位 的 使 用 权。8.3 乙 方 应 遵 守 本 物 业 业 主 临 时 公 约、物 业 使 用 手 册 及 各 项 物 业 管 理 制 度,履 行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8.4 如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或 人 为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的,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损 失 并 恢 复 原 状。8.5 甲 方 或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该 房 屋 进 行 修 缮 或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采 取 避 险 措 施 时,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8.6 按 照 公 平、合 理、安 全 的 原 则,正 确 处 理 物 业 的 给 排 水、通 风、采 光、通 行、卫 生、环 保 等 方 面 的 相 邻 关 系,不 得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8.7 负 责 做 好 该 房 屋 的 消 防 管 理、安 全 防 范 等 工 作,如 因 乙 方 疏 忽 或 管 理 不 善,造 成 安 全 事 故,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8.8房 屋 使 用 中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8.8.1乙 方 自 用 部 位 的 设 施 设 备、装 饰 装 修 的 日 常 修 缮、维 护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8.8.2 乙 方 物 业 管 理 费、停 车 费、网 络 费、电 话 费、室 内 电 费 等 使 用 该 房 屋 中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九、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 与 终 止9.1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解 除、变 更、终 止 本 合 同。9.2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收 回 房 屋:擅 自 将 该 房 屋 转 租、分 租、转 让、转 借、联 营、入 股 或 与 他 人 调 剂 交 换 的;承 租 人 利 用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无 故 拖 欠 租 金 1个 月 以 上 的(含 1个 月);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的。9.3 租 赁 期 满 合 同 自 然 终 止。十、违 约 责 任 1 0.1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该 房 屋 供 乙 方 使 用,逾 期 甲 方 每 日 按 月 租 金 的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10.2 乙 方 无 故 拖 欠 租 金 1 个 月 以 上 的(含 1个 月),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收 回 该 房 屋,没 收 壹 个 月 租 金 的 履 约 保 证 金,并 追 收 所 欠 费 用。10.3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将 该 房 屋 转 租,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乙 方 则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两 个 月 房 租 作 为 违 约 金,并 承 担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10.4 乙 方 违 反 业 主 临 时 公 约、业 主 公 约、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或 本 物 业 管 理 制 度,甲 方 或 时 代 广 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制 止、要 求 其 限 期 整 改、恢 复 原 状、赔 偿 损 失,并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10.5 租 赁 期 内 甲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协 议 或 由 于 甲 方 的 原因 导 致 乙 方 搬 离 房 屋,甲 方 应 双 倍 向 乙 方 返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赔 偿 乙 方 的 装 修 损 失(合 理 折 旧 后)10.6 一 方 违 约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由 违 约 方 全 部 承 担。十 一、争 议 的 解 决 甲 乙 双 方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未 果,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向 该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十 二、通 知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通 知 应 为 书 面 形 式,且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视 为 已 经 充 分 送 交:(1)专 人 递 送;(2)通 过 挂 号 或 保 证 递 送 的 邮 件 发 出;(3)通 过 电 传、电 报 或 传 真 形 式 发 送 并 取 得 必 要 的 回 答。下 列 情 况 下 通 知 应 视 为 有 效 送 达:(1)专 人 递 送 到 对 方 约 定 的 地 址;(2)通 过 挂 号 或 保 证 递 送 邮 件,在 寄 出 七 日 后 视 为 送 达;(3)通 报 过 电 传、电 报 或 传 真 形 式 发 送,以 电 文 发 出 之 日 期 视 为 送 达。十 三、其 他 约 定 甲 方 签 定 本 协 议 之 前 要 向 乙 方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以 及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如 甲 方 未 能 出 示,则 乙 方 有 权 延 迟 支 付 保 证 金 及 租 金,直 到 甲 方 出 示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复 印 件。若 由 于 甲 方 未 能 出 示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复 印 件 而 影 响 乙 方 正 常 使 用 该 房 屋,则 甲 方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并 且 赔 偿 给 乙 方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十 四、本 合 同 共 5 页,壹 式 肆 份,甲 方 贰 份,乙 方 贰 份。经 双 方 签 字、盖 章,并 于 乙 方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甲 方(盖 章):_乙 方(盖 章):_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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