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pdf

    • 资源ID:92973717       资源大小:5.78M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pdf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期 末 统 一 考 试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试 题 试 卷 代 号 2099一、填 空 题。1.以 下 基 本 原 则 中,属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特 有 原 则 的 是(a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平 等 原 贝 羽。2.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审 判 组 织 的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c 法 院 适 用 特 别 程 序,只 能 采 用 独 任 制)。3.关 于 法 院 院 长 回 避 的 决 定,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是(d 院 长 的 回 避 由 审 判 委 员 会 决 定)。4.以 下 关 于 对 民 事 诉 讼 中 期 间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d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期 间)。5.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下 列 不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的 是(c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6.请 求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 诉 讼,属 于(c 形 成 之 诉)。7.下 列 关 于 起 诉 与 受 理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d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的 案 件,原 告 再 次 起 诉 的,如 果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8.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时,认 为 原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应 该(c 依 法 改 判)。9.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 收 到 起 诉 状 后,经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应 当 在(b 7日 内 立 案 并 通 知 当 事 人)。10.法 院 适 用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时,在 公 示 催 告 期 间,利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权 利 成 立 的,法 院 应 当(b 裁 定 终 结 公 示 催 告 程 序)。U.(c 公 开 审 判 制 度)是 指 法 院 对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和 判 决 结 果 向 群 众、向 社 会 公 开 的 制 度。12.当 事 人 临 时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a 延 期 审 理)。13.引 起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发 生、变 更 或 消 灭 的 法 律 事 实(c 包 括 行 为 和 事 件)。14.下 列 选 项 中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人 民 法 院 对 公 开 审 理 或 者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一 律 公 开 宣 告 判 决)。15.下 列 关 于 处 分 原 则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c 处 分 权 的 行 使 贯 穿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全 过 程)16.下 列 关 于 回 避 程 序 相 关 问 题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c 当 事 人 对 法 院 作 出 的 回 避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申 请 复 议 一 次)。17.以 当 事 人 的 所 在 地 与 人 民 法 院 的 辖 区 关 系 为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诉 讼 管 辖 是(b一 般 地 域 管 辖)。18.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下 列 不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的 是(a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19.合 议 庭 评 审 案 件,实 行(c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20.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时,认 为 原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应 该(a 依 法 改 判)。21.下 列 属 于 需 要 移 送 执 行 的 案 件 是(b 给 付 瞻 养 费 的 判 决 书)。22.申 请 认 定 财 产 无 主 的 案 件,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是(c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法 院)。23.就 民 事 诉 讼 法 本 身 的 特 征 而 言,可 以 将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性 质 概 括 为:部 门 法、基 本 法 和(b 程 序 法)。24.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证 据 说 法 正 确 的 是(b.证 据 必 须 与 要 证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具 有 关 联 性)。25.在 执 行 程 序 中,如 果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执 行 完 毕 之 后,据 以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被 撤 销,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d 执 行 回 转)。26.合 议 庭 评 审 案 件,实 行(c 少 服 从 多 数 原 则)。27.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平 等 指 的 是(d 诉 讼 权 利 的 同 一 性 和 对 等 性)。28.公 告 送 达 的 公 告 期 为(b 6 0天)。29.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有(d 人 民 法 院 与 指 定 的 鉴 定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30.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由 于 特 殊 原 因,不 能 行 使 管 辖 权 的,由 上 级 人 民 法 院(a 指 定 管 辖)。31.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可 以(c 缺 席 判 决)。32.A县 法 院 对 甲 诉 乙 侵 权 纠 纷 一 案 未 经 开 庭 审 理 即 做 出 了 判 决,该 审 判 行 为 直 接 违 反 了 哪 一 项 原 则 或 者 制 度?(b违 反 了 辩 论 原 则)33.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是 贯 穿 整 个 民 事 诉 讼 法 的(b 根 本 性)原 则。34.法 定 诉 讼 代 理 是 一 种(a 全 权 代 理)。35.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在 民 事 诉 讼 中,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个?(c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36.关 于 民 事 案 件 的 级 别 管 辖,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原 则 上 由 基 层 法 院 管 辖)37.关 于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收 集,下 列 哪 个 选 项 是 错 误 的?(c 在 周 某 诉 贺 某 借 款 纠 纷 一 案 中,周 某 因 自 己 没 有 时 间 收 集 证 据,于 是 申 请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在 此 情 况 下 法 院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收 集)。38.甲、乙 签 收 调 解 书 后,乙 认 为 调 解 当 时 自 己 受 到 了 胁 迫 而 反 悔,乙 可 以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补 救?(d 申 请 再 审)39.某 超 市 出 售 自 制 香 肠,制 作 原 料 多 数 过 期 霉 变,销 售 时 间 长 达 半 个 月,因 此 潜 在 受 害 人 不 可 确 定。张 某、李 某、赵 某、王 某 等 2 0多 名 受 害 者 提 起 损 害 赔 偿 诉 讼,但 未 能 推 选 出 诉 讼 代 表 人。法 院 建 议 由 张 某、李 某 作 为 诉 讼 代 表 人,但 赵 某、王 某 等 人 反 对。关 于 本 案,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c 诉 讼 代 表 人 由 法 院 指 定)。40.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第 二 审 民 事 案 件,组 成 合 议 庭 的 人 员 是(b 审 判 员)。41.民 事 诉 讼 的 内 在 价 值 除 了 程 序 公 正 外,还 包 括(d 诉 讼 效 率)。42.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可 以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a 最 先 立 案 的 法 院)。43.拘 留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措 施 之 一,期 限 为(C15天 以 下)。44.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c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45.民 事 诉 讼 的 内 在 价 值 除 了 程 序 公 正 外,还 包 括(d 诉 讼 效 率)。46.证 据 应 当 在 法 庭 上 出 示,并 由 当 事 人 互 相(b 质 证)。47.民 事 案 件 审 判 权 的 行 使 机 关 是(a 法 院)。48.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其 中 一 部 分 事 实 已 经 清 楚,可 以 就 该 部 分(a 先 行 判 决)。49.我 国 诉 权 理 论 采 取 的 是(b 二 元 诉 权 说)。50.以 下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 当 庭 宣 告 判 决 的,应 当 在 十 日 以 内 将 判 决 书 送 达 当 事 人)。51.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应 当 根 据 自 愿 和 合 法 原 则 进 行 调 解,调 解 不 成 的,应 当 及 时(C 判 决)52.确 定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在 各 自 的 辖 区 内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 即 为(b 地 域 管 辖)。53.不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有(d 离 婚)。54律 师 属 于(b 委 托 代 理 人)。55.当 事 人 提 出 上 诉 二 审 民 事 案 件,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受 收 到 上 诉 状,应 当 将 上 诉 状 副 本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期 限 为(a5日)。56.我 国 人 民 法 院 分 为(c 四 级)。57.免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案 件 是(d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58.以 下 关 于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d 在 诉 讼 中 处 于 原 告 的 地 位)。59.第 一 审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用 要 预 交,预 先 交 者 是(a 原 告)。60.审 理 对 民 事 判 决 的 上 诉 案 件,审 理 期 限 为(b 3个 月)。6 L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审 理 的 理 由 是(c 巳 生 效 判 决 确 有 错 误)。62.免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案 件 是(d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63.调 整 仲 裁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组 织 及 其 人 员 仲 裁 活 动 的 法 律 是(a 仲 裁 法)。64.划 分 上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属 于(b 级 别 管 辖)。65.期 间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节 假 日 的,期 间 届 满 的 日 期 为(b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天)。66.以 下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 宣 告 判 决 时,可 以 告 知 当 事 人 上 诉 权 利、上 诉 期 限 和 上 诉 的 法 院)。二、多 项 选 择 题(每 小 题 有 四 个 备 选 答 案,其 中 有 二 至 四 个 正 确 的,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题 干 的 括 号 内)。1.原 告 吴 某 因 所 购 买 商 品 房 质 量 纠 纷 诉 开 发 商,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原 告 败 诉,吴 某 不 服 准 备 上 诉。吴 某 上 诉 应 当 具 备 的 形 式 要 件 有(c 上 诉 必 须 在 上 诉 期 间 内 提 出 d 必 须 提 交 上 诉 状)。2.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表 述,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基 层 法 院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当 事 人 双 方 可 协 议 并 经 法 院 同 意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b.经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法 院 制 作 判 决 书 时 可 对 认 定 事 实 或 者 判 决 理 由 部 分 适 当 简 化 c.法 院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传 唤 当 事 人 出 庭)。3.下 列 关 于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特 点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bed)4.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第 一 审 违 反 法 定 程 序,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的 情 形 有(a.审 理 本 案 的 审 判 人 员、书 记 员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的 b.未 经 开 庭 审 理 而 作 出 判 决 的 C.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未 经 传 票 传 唤 而 缺 席 判 决 的)。5.关 于 证 据 和 证 明 责 任,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用 文 字、符 号 或 者 图 画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是 书 证 b.证 据 必 须 查 证 属 实.才 能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c.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6.委 托 代 理 人 可 以 是(abed)。7.上 诉 状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abed)。8.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是(a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c 票 据 支 付 地 人 民 法 院)。9.下 列 民 事 案 件 中 法 院 不 予 调 解 的 有(abed)。10.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因 履 行 买 卖 合 同 发 生 纠 纷,甲 公 司 诉 至 A 区 法 院 要 求 乙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3 0万 元。下 列 选 项 中 A 区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错 误 的 是(a.甲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证 据 不 足 c.甲 公 司 的 起 诉 超 过 诉 讼 时 效)。11.关 于 证 据 的 种 类,下 列 正 确 的 说 法 有(b 李 某 在 某 杂 志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披 露 黄 某 隐 私 的 文 章。黄 某 诉 至 法 院 并 提 交 了 该 杂 志,该 杂 志 属 于 书 证 c 张 某 认 为 徐 某 伪 造 遗 嘱 侵 犯 其 继 承 权,向 法 院 起 诉 徐 某。张 某 提 供 了 该 份 遗 嘱,该 遗 嘱 属 于 书 证)。12.起 诉 状 可 以 采 取(abed)。13.必 须 经 法 院 院 长 批 准 的 强 制 措 施 是(b.拘 传 c.罚 款 d.拘 留)14.民 事 程 序 法 除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以 外,还 包 括(a.公 证 法 b.调 解 法 c.仲 裁 法)15.若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管 辖 的,因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b.合 同 履 行 地 d 被 告 住 所 地)16.因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b 被 告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c 侵 权 行 为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d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的 人 民 法 院)。17.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行 的 制 度 有(abed)。18.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的,应 当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 抗 诉。这 些 情 形 包 括(abed)。19.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民 事 诉 讼 包 括(a 诉 讼 程 序 b执 行 程 序)20.人 民 陪 审 员 事 有 的 权 利 有(b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c 对 事 实 认 定、法 律 适 用 独 立 行 使 表 决 权 d 人 民 法 院 补 助 因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而 支 出 的 交 通、就 餐 等 费 用)。21.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民 事 诉 讼 包 括(a 诉 讼 程 序 b 执 行 程 序)。22.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 2 7条 规 定,法 庭 辩 论 的 环 节 包 括(abed)。23.因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是(a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d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24.财 产 保 全 的 方 式 可 以 采 取(a 查 封 b 扣 押 c 冻 结)。25.第 一 审 违 反 法 定 程 序,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的 情 形 有(a 审 理 本 案 的 审 判 人 员、书 记 员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的 26.未 经 开 庭 审 理 而 作 出 判 决 的(c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未 经 传 票 传 唤 而 缺 席 判 决 的)。27.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人 民 法 院 和(a 检 察 院 c 诉 讼 参 加 人 d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28.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证 人 确 有 困 难 不 能 出 庭,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a 年 迈 体 弱 或 者 行 动 不 便 无 法 出 庭 的 b 特 殊 岗 位 确 实 无 法 离 开 的 c 路 途 特 别 遥 远,交 通 不 便 难 以 出 庭 的 d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无 法 出 庭 的)。29.下 列 案 件 不 会 引 起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有(b适 用 特 别 程 序 的 案 件 c 在 一 审 中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d 在 法 定 上 诉 期 限 内 没 有 上 诉)30.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有(c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d 认 为 应 当 由 本 院 审 理 的 案 件)。31.对 不 动 产 的 执 行 措 施,主 要 是 指(c 强 制 迁 出 房 屋 d 强 制 推 出 土 地)。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有 关 规 定,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包 括(abed)32.审 理 第 一 审 涉 外 民 事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有(abcd)o33.免 证 的 事 实 包 括(abed)。34.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08条 规 定,起 诉 必 须 符 合 的 条 件 包 括(abcd)35.特 别 程 序 的 特 点 有(abed)。36.因 海 难 救 助 费 用 提 起 的 诉 讼,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a救 助 地 人 民 法 院 c 被 救 助 船 舶 最 先 到 达 地 人 民 法 院)。37.关 于 证 据 和 证 明 责 任,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用 文 字、符 号 或 者 图 画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是 书 证 b 证 据 必 须 查 证 属 实,才 能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c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3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法 庭 辩 论 的 环 节 包 括(abed)。39.起 诉 状 可 以 采 取(a 口 头 形 式 b 书 面 形 式)三、填 空 题 1.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不 受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2.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确 定 后,应 当 在 3 日 内 告 知 当 事 人。3.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可 以 是 缺 席 判 决。4.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对 公 民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由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5.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对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 督。6.被 告 可 以 承 认 或 者 反 驳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也 有 权 提 起 反 诉。7.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任 期 为 5 年。8.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和 解。9.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合 议 庭 的 成 员 人 数,必 须 是 单 数。10.人 民 法 院 根 据 自 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进 行 调 解,调 解 不 成 的,应 当 及 时 判 决。1 L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只 有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的 派 出 法 庭。12.当 事 人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为 2 人 以 上,其 诉 讼 标 的 是 共 同 的,或 者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种 类、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并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的,为 共 同 诉 讼。13.合 议 庭 人 员 的 人 数 必 须 是 单 数。14.被 告 可 以 承 认 或 者 反 驳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也 有 权 提 起 反 诉。15.发 回 重 审 的 案 件,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第 一 审 程 序 一 一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16.当 事 人 对 财 产 保 全 或 者 先 予 执 行 的 裁 定 不 服 的,可 以 申 请 复 议 一 次。17.人 民 法 院 对 必 须 到 庭 的 被 告,经 两 次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可 以 拘 传。18.对 公 民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由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19.民 事 纠 纷 的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请 求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地 解 决 他 们 之 间 存 在 的 民 事 纠 纷 的 利 益,叫 做 诉 权。20.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因 自 己 的 或 依 法 受 其 管 理、支 配 的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侵 犯,或 者 与 他 人 发 生 争 议,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审 判 保 护 的 诉 讼 行 为,叫 做 起 诉 21.申 请 执 行 的 期 限,双 方 或 者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公 民 的,期 限 为 一 年。22.人 民 法 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审 结。23.按 第 二 审 程 序 再 审 的 案 件,必 须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理,不 能 使 用 独 任 制。24.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应 当 根 据 自 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进 行 调 解;调 解 不 成 的,应 当 及 时 判 决。25.某 一 案 件 在 起 诉 时 按 照 诉 讼 标 的 金 额 确 定 了 级 别 管 辖 后,不 因 在 过 程 中 诉 讼 标 的 金 额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所 造 成 的 对 原 级 别 管 辖 标 准 的 突 破 而 变 更 级 别 管 辖,叫 做 级 别 管 辖 恒 定。26.人 民 法 院 派 专 人 将 诉 讼 文 书 直 接 交 给 送 达 人 签 收 的 送 达 方 式 是 直 接 送 达。四、名 词 解 释(每 小 题 5 分,共 2 0分)1.诉 讼 代 理 人: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的 委 托,代 当 事 人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人。2.反 诉:是 指 在 正 在 进 行 的 诉 讼 中(诉 讼 系 属 中),本 诉 的 被 告 以 本 诉 的 原 告 为 被 告 提 起 的 诉 讼。3.默 认 管 辖:在 原 告 向 无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起 诉,法 院 受 理 该 起 诉 后,被 告 没 有 提 出 管 辖 异 议 且 应 诉 答 辩 的,该 法 院 对 该 案 获 得 管 辖。4.民 事 执 行:又 称 为 民 事 强 制 执 行,是 指 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运 用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量,在 负 有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义 务 时,强 制 其 履 行 义 务,从 而 实 现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内 容 的 一 种 诉 讼 活 动。5.执 行 竞 合,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债 权 人 依 据 不 同 的 执 行 依 据,针 对 债 务 人 的 同 一 财 产 同 时 或 者 先 后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从 而 产 生 各 债 权 人 请 求 之 间 互 相 竞 争 与 排 斥,权 利 难 以 获 得 全 部 满 足 的 状 况。6.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是 指 贯 穿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根 本 性 规 则。7.默 认 管 辖,在 原 告 向 无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起 诉,法 院 受 理 该 起 诉 后,被 告 没 有 提 出 管 辖 异 议 且 应 诉 答 辩 的,该 法 院 对 该 案 获 得 管 辖。8.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是 对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诉 讼 标 的 虽 然 没 有 独 立 请 求 权,但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同 他 有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可 以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他 参 加 诉 讼 的 人。9.民 事 诉 讼 法,是 指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规 范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权 利、义 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10.专 属 管 辖,是 指 法 律 规 定 某 些 特 殊 类 型 的 案 件 专 属 于 特 定 的 法 院 管 辖。专 属 管 辖 是 排 他 性 管 辖,既 排 除 了 任 何 外 国 法 院 对 诉 讼 的 管 辖 权,又 排 除 了 诉 讼 当 事 人 以 协 议 方 式 选 择 国 内 的 其 他 法 院 管 辖。1 L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是 对 原 告 和 被 告 争 议 的 诉 讼 标 的 有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而 参 加 诉 讼 的 人。12.地 域 管 辖,是 指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它 是 按 照 法 院 辖 区 和 民 事 案 件 的 隶 属 关 系 来 划 分 的 管 辖。13.证 明 标 准,是 指 法 院 在 诉 讼 中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 证 明 程 度。14.民 事 执 行,又 称 为 民 事 强 制 执 行,是 指 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运 用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量,在 负 有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义 务 时,强 制 其 履 行 义 务,从 而 实 现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内 容 的 一 种 诉 讼 活 动。15.被 告,是 指 被 原 告 指 称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利 或 者 与 原 告 发 生 权 利 义 务 争 执,并 被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应 诉 的 人。16.质 证 是 指 在 法 庭 审 理 的 过 程 中,由 诉 讼 当 事 人 就 法 庭 上 所 出 示 的 证 据 材 料 采 取 询 问、辨 认、质 疑、说 明、辩 驳 等 方 式,以 在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等 问 题 上 对 法 官 的 内 心 确 信 产 生 影 响 的 一 种 诉 讼 活 动。17.拘 传,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法 定 情 况 下 强 制 被 告 到 庭 的 一 种 强 制 措 施。18.共 同 管 辖,是 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两 个 以 上 的 人 民 法 院 对 同 一 案 件 都 有 管 辖 权。19.反 诉,是 指 在 已 经 开 始 的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本 诉 的 被 告 以 原 告 为 被 告,向 法 院 提 出 独 立 的 反 请 求。20.民 事 诉 讼,是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当 事 人 进 行 民 事 诉 讼,其 他 人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时,人 民 法 院、诉 讼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为 解 决 民 事 纠 纷,保 护 合 法 权 益 而 依 法 进 行 的 全 部 活 动,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各 种 关 系 的 总 和。21.先 予 执 行,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诉 讼 过 程 中,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裁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预 先 付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或 其 他 财 物 的 法 律 制 度。22.原 告,是 指 因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发 生 争 议,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并 引 起 诉 讼 程 序 发 生 的 人。23.级 别 管 辖,就 是 指 划 分 上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24.举 证 时 限,是 指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应 当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法 院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出 证 明 其 主 张 的 证 据,逾 期 不 提 出 证 据 的,将 承 担 证 据 失 权 的 不 利 后 果。25.上 诉,是 指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未 生 效 裁 判,在 法 定 期 间 要 求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诉 请 求 的 有 关 事 实 和 法 律 适 用,进 行 审 理 的 行 为。26.反 诉 是 指 在 已 经 开 始 的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本 诉 的 被 告 以 原 告 为 被 告,向 法 院 提 出 独 立 的 反 请 求。27.陪 审 制 度 是 审 判 机 关 吸 收 法 官 以 外 的 社 会 公 众 代 表 参 与 案 件 审 判 的 制 度。28.诉 讼 第 三 人 是 指 对 原 告 和 被 告 所 争 议 的 诉 讼 标 的 有 独 立 的 请 求 权,或 虽 然 没 有 独 立 的 请 求 权,但 与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而 参 加 到 正 在 进 行 的 诉 讼 中 的 人。29.缺 席 判 决 是 指 在 开 庭 审 理 时,一 方 当 事 人 未 到 庭,法 院 仅 就 到 庭 的 一 方 进 行 调 查、审 核 证 据,并 对 未 到 庭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依 法 作 出 裁 判 的 诉 讼 活 动。30.特 殊 地 域 管 辖,是 指 主 要 以 诉 讼 标 的 所 在 地 或 者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发 生、变 更、消 灭 的 法 律 事 实 所 在 地 为 标 准,确 定 诉 讼 案 件 的 管 辖 法 院。31.指 定 期 间,是 指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审 理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需 要,依 职 权 决 定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实 施 某 种 诉 讼 行 为 的 期 限。32.固 有 的 必 要 共 同 诉 讼,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为 两 人 以 上,其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的 共 同 诉 讼。33.证 明 责 任,又 称 为 举 证 责 任,是 指 作 为 裁 判 基 础 的 法 律 要 件 事 实 经 过 证 明 后 依 然 处 于 真 伪 不 明 状 态 时,一 方 当 事 人 所 承 受 的 不 利 裁 判 后 果。34.执 行 和 解,是 指 在 执 行 过 程 中,双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自 愿 协 商,就 如 何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达 成 协 议,经 法 院 审 查 批 准 后,结 束 执 行 程 序 的 行 为。五、问 答 题 每 小 题 1 0分,共 4 0分)1.简 述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特 点 有 哪 些?答:(1)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进 行 诉 讼 活 动。(2 分)(2)诉 讼 代 理 人 是 有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的 人。(2 分)(3)在 代 理 权 限 内 实 施 诉 讼 行 为。(2 分 乂 4)诉 讼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2 分 乂 5)在 同 一 诉 讼 中,不 能 代 理 双 方 当 事 人。(2 分)2.简 述 普 通 共 同 诉 险 人 的 特 征 有 哪 些?答:普 通 共 同 诉 讼 的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种 类 的。(3 分)(2)普 通 共 同 诉 讼 中 各 共 同 诉 讼 人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一 定 存 在 着 两 个 以 上 的 诉 讼 请 求。(3 分)普 通 共 同 诉 讼 是 一 种 可 分 之 诉。(2 分)(4)法 院 对 普 通 共 同 诉 讼 的 各 请 求 不 是 合 一 确 定,而 是 分 别 确 定,这 是 与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区 别 的 关 键 点。(2 分)3.简 述 简 易 程 序 的 特 点 有 哪 些?答:(1)起 诉 方 式 简 便。(2 分)(2)受 理 程 序 简 便。(2 分 乂 3)传 唤 方 式 简 便。(2分)审 判 组 织 采 用 独 任 制。(1 分)审 理 程序 简 便。(1分)(6)审 理 期 限 较 短。(1分)(7)判 决 快 速、简 便。(1分)4.简 述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征 有 哪 些?民 事 诉 讼 具 有 以 下 特 征(1)民 事 诉 讼 是 一 种 当 事 人 对 立 的 结 构。(3 分)民 事 诉 讼 依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来 解 决 民 事 纠 纷。(3 分)(3)从 诉 讼 对 象 来 看,民 事 诉 讼 解 决 的 争 议 是 有 关 民 事 权 利、义 务 的 争 议。(2分)民 事 诉 讼 是 依 照 一 定 的 法 律 规 范,严 格 按 照 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进 行 的。(2分)5.简 述 普 通 共 同 诉 讼 人 的 特 征 有 哪 些?普 通 共 同 诉 讼 的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种 类 的。(3 分 乂 2)普 通 共 同 诉 讼 中 各 共 同 诉 讼 人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一 定 存 在 着 两 个 以 上 的 诉 讼 请 求。(3 分)普 通 共 同 诉 讼 是 一 种 可 分 之 诉。(2分 乂 4)法 院 对 普 通 共 同 诉 讼 的 各 请 求 不 是 确 定,而 是 分 别 确 定,这 是 与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区 别 的 关 键 点。(2分)6.简 述 债 权 人 申 请 执 行 的 条 件 有 哪 些?债 权 人 申

    注意事项

    本文(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pdf)为本站会员(文***)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