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4篇).docx
2023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程序(3) 第2篇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平安管理制度 第3篇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方法 第4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程序(3)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程序(三) 1目的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起作用,爱护环境,限制污染,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3职责 设备科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督促检查、编制年度维护、修理安排。 设备科负责协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检验检测。 运用部门详细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修理队负责设施、设备的检修、修理。 4程序内容 4.2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检测、监控设施、设备。 4.2各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必需照实反映设施运行状况,做好各项记录。 4.3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设备科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 4.4设备科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要设立标记。 4.5污染物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检查点位,并配套检测协助设施。 4.6全部污染防治设施必需做到正常运行。 4.6.1污染防治设施必需寓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4.6.2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限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需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爱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4.6.3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其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和配件。 4.6.4应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状况不能正常运行时,马上向安保科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实行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4.6.5必需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的内容制成图板,放在操作岗位或值班室的明显位置。 4.7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需有记录,记录要完整、精确、刚好、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当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4.7.1污染防治运行前检查。 4.7.2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停运缘由。 4.7.3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4.7.4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帐和档案。 4.8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必需安保科、区、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8.1须暂停运行的。 4.8.2需拆除和闲置的。 4.8.3需更新改造的。 4.9财务科制定年度财务安排及设备科制定生产装置检修安排时,其内容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检修安排并按安排组织实施。 4.10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依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适时组织协调技术科及设备、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设施牢靠性的探讨,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加设施运行的本质牢靠性。 4.11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5相关文件 水污染限制程序 污染物产生、排放限制程序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平安管理制度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平安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运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运用修理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运用部门帮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选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 3、公司须要托付安装、改造或者修理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托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平安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运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运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运用部门或托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运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觉异样状况的,应当刚好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运用部门应当根据平安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别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接着运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样状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运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运用年限,应当刚好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运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平安教化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平安作业学问,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平安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运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运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爱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其次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爱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爱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详细做到: 1、支配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安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觉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积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马上反馈信息,并刚好联系维护单位进行修理;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齐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状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根据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爱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觉设施运转出现异样,应当查找缘由并马上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修理,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峻影响运用的,应当刚好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运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依据审批看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依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环卫中心、水务局等部门执法监管科室分别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饮用水源地爱护等设施的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觉问题应马上依法实行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马上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修理。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根据“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第十八条惩处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刚好修理、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有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爱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1、 本方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限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 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实力和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 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 有特地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修理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 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表。 4、 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平安环保部审批。 5、 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马上实行措施解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爱护部门报告状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峻污染的,应马上停止排放污染物。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干脆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 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未经环境爱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 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