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部分-产权交易(DB3708-T 19.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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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部分-产权交易(DB3708-T 19.5-2023).pdf
ICS 03.080.01A 10DB3708济宁市地方标准DB 3708/T 19.5202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 5 部分:产权交易Specifi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platform servicePart 5: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2023-02-06 发布2023-03-06 实施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708/T 19.52023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交易方式.15服务内容及要求.15.1项目登记.25.2场地安排.25.3公告和信息公开公示.25.4报名受理.45.5保证金交纳.45.6组织交易.45.7确定项目竞得主体.65.8结果公示.65.9保证金退付.75.10资料归档.75.11档案归档及查询.75.12异议与投诉处理.75.13数据统计分析应用.76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7参考文献.8DB3708/T 19.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708/T 1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第5部分。DB3708/T 1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总则;第 2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第 3 部分:政府采购;第 4 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第 5 部分:产权交易。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DB3708/T 19.52023III引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作为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程度的决定性要素,国家高度重视并推动平台服务的标准化运行。在这方面,济宁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平台服务趋于完善。DB3708/T 19旨在总结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优良经验,规范平台服务流程,实现平台服务的规范操作、监督有方,拟由5部分构成。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组织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场所和设施、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等总体要求。第 2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内容。第 3 部分:政府采购;目的在于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不同采购方式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内容。第 4 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目的在于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交易方式、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内容。第 5部分:产权交易;目的在于规范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内容。DB3708/T 19.52023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 5 部分:产权交易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产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实物资产交易等其他产权交易的提供服务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08/T 19.1-202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招标 bid项目需求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潜在交易主体的公平竞争,选择满足项目需求的交易主体及其实施方案的交易方式。3.2拍卖 auction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3.3网络竞价 online bidding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相关竞价文件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4交易方式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方式。5服务内容及要求DB3708/T 19.5202325.1项目登记5.1.1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登记。5.1.2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办理进场交易项目登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实物资产)项目资料查验表;承诺书;拍卖标的的情况表;网上拍卖出让公告;网上拍卖出让须知;委托拍卖合同。5.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申请,确认登记材料是否齐备,受理资料核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受理情况。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并写明退回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登记资料齐全的,应对项目进行编号,对交易时间予以确认,按程序流转登记材料,指导申请人按标准化模板准备交易文件,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5.1.4应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必要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的选择。产权类交易一般以拍卖方式组织实施,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司法拍卖等的规定,也可采取招标投标、网络竞价等其他竞价方式;担保方式的选定。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定交易保证金、保函、保险等担保方式。采取交易保证金作担保的,应合理设定金额、比例,一般不超过底价的 20%;中介机构的选取。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机构信息库择优选取拍卖、招标等中介机构,可采取专家评审、随机抽选或择优推荐等方式组织;公告公示时限的确定。按照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监督主体的确定。交易应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一般应与项目实施主体行为的审批、备案部门一致,可采取网上监督、现场监督等方式实施。5.2场地安排5.2.1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提出交易时间的申请,通过济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场地预约。5.2.2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场地,同时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项目应会同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监督主体,研究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商定重点环节的应急措施,保障交易顺利实施;一般项目应对交易场地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网络拍卖、网络竞价的,应保障网络畅通,并对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测试。5.2.3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5.3公告和信息公开公示5.3.1中介机构应根据交易方式编制相应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发布前应经项目实施主体、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签章审核确认后。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公告;拍卖须知等竞价文件;成交后需要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样式。DB3708/T 19.5202335.3.2交易公告应依据拍卖法按照相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拍卖方式的,拍卖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采用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常规项目网络竞价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标的基本信息;项目竞争主体资格要求;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竞买工作流程;重要说明(提示);相关部门联系方式。企业国有产权项目的竞价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竞价时间;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及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5.3.3公告公示信息核对确定后,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法定时限内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介上同步发布,公告公示信息内容应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及时或按时限在标的所在地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结果公示及可能发生的中止、终止等信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及时或按时限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暂停、终止招标等信息;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常规项目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级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 7 天。应及时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及可能发生的中止、终止等信息。法律法规对公告时间有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企业国有产权项目,出让人或转让人应至少在竞价开始日前 20 个工作日,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公告,公布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和竞价时间、地点。DB3708/T 19.5202345.3.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提示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在公告公示信息中应载明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竞争主体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项目竞得主体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项目竞争主体决定参与交易的,视为对产权交易内容完全了解,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项目竞得主体悔拍或未履行中标责任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进行再次交易的,原竞得人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做好核查及处理工作。5.4报名受理5.4.1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库的成员可直接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报名。5.4.2未进入信息库的企业登陆交易平台后点击“用户注册”,按照需要的企业类型进行免费注册,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提交后平台自动核验通过。核验通过后可直接登录进行网上报名。5.5保证金交纳项目竞争主体根据交易系统报名后随机生成的保证金交纳账号,按提示交纳保证金,并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平台查询到账后取得相应竞买资格。5.6组织交易5.6.1拍卖5.6.1.1现场拍卖5.6.1.1.1现场拍卖的项目,应按照公告确定的场地实行现场拍卖。5.6.1.1.2拍卖实施前应确保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正常可用,维持好拍卖区域秩序。5.6.1.1.3中心应对进入现场观摩和监督拍卖全程的项目实施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签到进行确认。5.6.1.1.4在标的展示环节,应重点见证展示宣传图录是否准确,展示场地设施是否齐备,竞买标的维护是否到位及竞买协议签订是否规范等情况。5.6.1.1.5中心应协助中介机构对拍卖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应重点见证拍卖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叫价间隔和竞买过程是否规范等情况,制止出现的串标行为和其它不文明行为。5.6.1.2网络拍卖5.6.1.2.1网络拍卖的项目使用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施。5.6.1.2.2网络拍卖实施前应确保网络和拍卖系统正常可用。5.6.1.2.3项目实施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应以现场监督或登录观摩账号的方式在线观摩和监督拍卖全程。5.6.1.2.4项目竞争主体登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运行管理系统”,根据交纳保证金数额所对应的出价权限结合各自意愿对相应标的进行出价。5.6.1.2.5竞价按照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拍卖系统的报价过程进行实施。5.6.1.2.6系统对网上竞价过程做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DB3708/T 19.520235出价人;应价时间;应价价格;成交结果。5.6.1.2.7中心应见证竞价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报价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发现有串通操纵、垄断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中止竞价。5.6.2招标5.6.2.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项目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5.6.2.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前的场地准备、设施设备检查等工作,查验中介机构、监督人到场情况及身份信息并发放工作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维持好开标秩序,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见证。5.6.2.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 DB3708/T 19.1-2023 中 7.5 的要求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5.6.2.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并安排中介机构专人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如实记录以下内容:开标时间、地点;招标项目及标段/标包名称;项目竞争主体名称;投标报价和其他开标时公布的主要内容;标底(如有);开标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6.2.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5.6.2.6网上开标项目,投标人应开标前 1 h 进入项目完成签到,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在线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可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主持开标会议包括以下两种途径:登录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系统的“不见面开标会议室”;进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5.6.2.7开标会议应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5.6.2.8中心应见证评标行为及评分、统计、复核等环节是否规范,有无发表倾向性言论、讨论与项目无关内容、擅自变更或损坏评标资料等问题,发现有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叫停评标。5.6.3网络竞价5.6.3.1常规项目网络竞价5.6.3.1.1网络竞价的项目使用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相关方熟练正确使用网络竞价系统,协调解决竞价系统技术问题。网络竞价实施前应确保网络和网络竞价系统正常可用。5.6.3.1.2项目实施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或登录观摩账号,在线观摩和监督竞价全程。5.6.3.1.3项目竞争主体登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运行管理系统”,根据交纳保证金数额所对应的出价权限结合各自意愿对相应标的进行出价。DB3708/T 19.5202365.6.3.1.4竞价应按照系统设置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结束后系统记录自动生成交易数据。5.6.3.1.5中心应对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做好见证记录,重点见证竞价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报价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发现串通操纵、垄断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中止。5.6.3.2企业国有产权(股权)项目网络竞价5.6.3.2.1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一般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实际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按规定发布公告信息,公开征集项目竞争主体。5.6.3.2.2公告期期满,根据相应的交易方式确定项目竞得主体: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竞争主体的,可以组织交易双方以不低于挂牌价协议成交;公告期满后,征集到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竞争主体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产生项目竞得主体;公告期满后,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竞争主体项目不成交,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组织公开竞价。5.6.3.2.3中心应对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做好见证记录,重点见证项目竞争主体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5.7确定项目竞得主体5.7.1拍卖5.7.1.1现场拍卖拍卖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确认交易结果有效,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应及时汇总交易资料并形成交易成交报告,报送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5.7.1.2网络拍卖5.7.1.2.1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确定的最高出价人为项目竞得主体。5.7.1.2.2拍卖成交后,公示成交结果,项目竞得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签署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由项目实施主体、中介机构、项目竞得主体盖章确认,汇总交易资料形成交易成交报告,报送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5.7.2招标5.7.2.1项目实施主体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中介机构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手续,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5.7.2.2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项目实施主体依法确定项目竞得主体。5.7.2.3项目竞得主体确定后,中介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项目竞得主体发出中标通知书。5.7.3网络竞价5.7.3.1常规项目根据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确定的最高出价人为项目竞得主体。拍卖成交后,项目竞得主体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竞价系统打印电子成交确认书。5.7.3.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竞价系统确定竞得主体,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5.8结果公示DB3708/T 19.520237中介机构人员将结果公示提交并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进行公示,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信息;起拍价格和成交价格;出让人、监督人、中介机构等各方联系方式。5.9保证金退付5.9.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分别退付项目竞得主体和未成交项目竞争主体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退付至原交款账户。5.9.2除项目竞得主体外的其他竞争主体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 5 日内,由中介机构发出退款申请,经确认后由交易中心财务部门原渠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9.3项目竞得主体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标的办理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务科室发出退款申请,经确认后原渠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9.4招标项目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应在开标时由系统公布,如有异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核对。5.9.5保证金管理应符合 DB3708/T 19.12023 中 7.6 的相关要求。5.10资料归档应符合DB3708/T 19.1-2023中7.9的相关要求。5.11档案归档及查询5.11.1应建立健全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5.11.2应设专人专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目录清晰。5.11.3应为业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提供服务。向相关交易主体、监督主体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定期对档案保密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移交相关档案。5.12异议与投诉处理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相关方处理异议和投诉。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处理异议。协助国有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为国有产权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管通道,记录并向国有产权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5.13数据统计分析应用5.13.1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及时统计、汇总、推送统计数据,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工作参考和支撑。5.13.2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应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应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6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应符合DB3708/T19.1-2023中第11章的相关要求。DB3708/T 19.520238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