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任追究制制度篇.docx
2023年责任追究制制度篇 书目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平安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仔细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参加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看法。 4、对现场发觉的各类担心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需刚好组织、支配落实处理,如不刚好组织支配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5、对在现场发觉的各类担心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刚好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6、对在现场发觉的重大担心全隐患,必需盯在现场,马上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需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晰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平安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平安,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担心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需仔细对待,要赐予明确答复,实行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惩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觉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探讨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平安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探讨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需参与公司组织的平安办公会,无故不参与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平安工作作具体的支配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平安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需参与,无故不参与每次罚款200元。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运用、谁管理、谁修理”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根据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平安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刚好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平安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刚好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平安科为平安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平安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平安员的责任。 (5)井下运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运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修理不刚好的,依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刚好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依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运用不正常而现场未主动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运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平安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平安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运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积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积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积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平安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积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平安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积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积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积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平安员必需比照防尘检查表仔细检查,发觉问题,马上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晰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平安科领导批阅签字。现场平安员未按防尘检查表仔细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平安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精确和上报不刚好,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a客运公司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干脆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劳动爱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平安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平安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沟通平安生产先进阅历。 3、督促开展各类平安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扬,拟定安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平安生产检查,对平安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平安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平安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加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赐予100-500元的经济惩罚,情节严峻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1、驾驭全公司平安生产状况,组织对车辆平安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平安规章制度执行状况,在平安与生产发生冲突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平安行车学问考核,召开平安例会和负责平安活动的落实。组织平安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平安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加处理,建立建全平安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刚好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平安事故,安机科长必需马上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赐予50-400元经济惩罚,情节严峻的赐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平安生产负干脆领导责任: 1、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经营方针,仔细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驾驭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平安教化活动。 2、抓好行车平安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平安部件及场区平安生产工作,主动协作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需马上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赐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惩罚,情节严峻的赐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平安员对公司平安生产负干脆责任: 1、仔细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驾驭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平安生产教化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刚好报告公司领导,主动帮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仔细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平安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刚好订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平安考核、管理台帐。 4、仔细填写平安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精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平安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平安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平安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与平安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平安学问竞赛活动。 7、严格限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晰,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平安员均要赶赴现场协作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平安员50-400元,情节严峻的赐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平安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平安生产负平安检查管理干脆责任。 1、仔细执行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平安生产检查管理职能,主动做好平安预控监控工作,驾驭信息,为公司做好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供应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化、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刚好订正违章,发觉问题刚好处理。 3、仔细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平安检查工作安排,并按安排仔细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意实效,不走过场;主动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急点监控法”,按时参与平安例会,帮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平安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平安隐患,并对查出的平安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需复查。检查中应仔细填写记录,对发觉平安隐患的,应刚好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平安检查台帐,仔细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马上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平安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峻的,赐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峻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平安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应建立平安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觉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内部奖惩制度进行惩罚: 1. 未仔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仔细执行平安检查验收把关的,施工作业不符合平安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平安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平安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仔细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急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急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平安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刚好上报监理部或平安监理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接着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平安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刚好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赐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根据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z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订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刚好发觉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处。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凹凸,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其次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托付组织不在托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有意违反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惩罚确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确定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惩罚)备案审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详细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看法;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赐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担当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担当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担当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担当至要责任,详细承办人担当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看法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订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担当责任,但由于详细承办人隐瞒真实状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详细承办人担当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担当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干脆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看法的,不担当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探讨确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探讨,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担当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作出的行为,主持探讨的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看法的其他有关人员担当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担当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依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指责教化;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指责、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峻,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赐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担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行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有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确定或者吩咐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详细适用的理解不一样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觉案件有错误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干脆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行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觉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独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状况困难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缘由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订正错案以及消退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探讨审议,作出确定。认为应当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赐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确定之日起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赐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确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厨师职责厨师长职责叉车职责 平安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2023年全镇平安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双线目标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经镇党政办公会议探讨确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黔府办发202330号和市、区有关文件会议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由镇长和各位副科级领导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镇长是全镇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负干脆领导责任。 二、根据双线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平安生产包保责任制 1、实行包片、包村副科级领导包保村,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包保组的平安生产包保责任制,对所包保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责任。包保内容包括非法采煤采矿、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消防火灾、森林防火、非法加油、非法烟花爆竹、危急化学品、民爆物品、公共设施平安、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务发生等。 2、负有平安监管责任的镇直部门和人员对各行业(领域)实行包保,成立5个监管组: 第一组,非法采煤采矿巡查组(5人):徐德亮、郑圣、邹烈鹏、陈跃军、周松,负责人徐德亮。各包保人员对所包保重点区域进行每周两次以上的巡查,仔细做好巡查记录,发觉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必需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 其次组,合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急化学品检查组(2人):金梦卓、叶勇,负责人金梦卓。每周对合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急化学品经营点进行检查1次以上,并仔细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的下达,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组,道路交通协管中队(7人):王耀、金梦卓、李勇、陈跃军、周遵毕、叶勇、周松,负责人王耀。负责路检路查和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实行赶场天定时上路查车和特别时段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组,驻煤矿督查组(2人):王耀、周鹏。负责按要求做好对煤矿的平安监管和矿群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五组,消防火灾、非法加油点、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危急化学品、民爆物品监管组(8人):翟鹏飞、李国松、王耀、周遵毕、金梦卓、叶勇、陈跃军、周松,负责人翟鹏飞。负责对各项工作的监管和执法,每月组织综合执法1次以上。 另外,建筑施工平安由镇村建站负责;学校平安由镇中心校、中学负责;农机、农用物资平安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用电平安由电管站负责;药品、卫生平安由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平安由杨家湾镇工商所负责。 三、成立镇平安生产督查组 镇平安生产督查组由聂登远、杨其贵、葛玮三位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对全镇平安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惩罚 (一)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负干脆领导责任,如因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导致平安事故发生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包保责任人负责对包保范围内非法采煤采矿点的巡查和上报,如有发生必需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电话:8913008),否则每发觉一处(次),赐予包组干部和监管组包保人500元、包保领导300元的经济惩罚;在各自包保范围内发生非法采矿(采煤)一周内未刚好上报的,对干脆包保责任人赐予停职三个月的行政处分;每年累计发觉三处(次)以上的,除赐予经济惩罚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赐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200元的经济惩罚,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赐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500元的经济惩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摸底排查登计工作,凡是未摸底登计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由所包保人员负主要监管责任。拖拉机和农用车年检率必需达到90%以上,年检率达不到90%的,按未完成比例考核包保责任人一个月的工资。 (四)、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加油点、危急化学品、民爆物品地质灾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发生平安事故的,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平安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平安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平安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当完成,根据主动引导、教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嘉奖 1. 刚好发觉隐患,并主动实行措施,避开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推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刚好限制或消退,削减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限制事故曼延或解除事故的。 4. 在平安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接受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嘉奖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依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嘉奖的申报方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平安领导小组探讨通过。 其次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觉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有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视情节赐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赐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平安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平安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惩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赐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有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赐予经济惩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指责教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指责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实行详细措施实行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看法恶劣,有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刚好请示、上报并妥当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协作部门不协作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刚好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干脆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干脆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指责教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干脆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指责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干脆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看法恶劣,有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殊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刚好请示报告而不刚好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致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确定,或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状况困难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确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指责教化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方法和*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岗位工种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全部特别、要害岗位工必需经过特地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需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觉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全部岗位工必需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平安管理奖罚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需刚好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样时,必需查明缘由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需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各类担心全隐患,必需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需向平安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平安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需马上制止,不马上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需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需严格根据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需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平安管理奖罚方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需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晰,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平安管理奖罚方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需随时检查、监督风门状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需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需严格根据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坚固,刹车装置不灵敏牢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需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觉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