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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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22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我市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各行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二、目标任务按照各方协作、依法监管、简便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切实解决消防执法中部门间协作机制缺乏、消防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消防执法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三、主要内容(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到以消防行政许可为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内容。1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2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4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旅游部门要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对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内容。(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重大消防行政处罚等消防安全执法信息及时在政府及公安消防网站上公布,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2对因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查封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信息纳入对公共娱乐场所相关证照年审的审查范围。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中,发现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施工企业越级施工、擅自降低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的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复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工商、安监等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函告的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质监部门。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工商、质监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1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场所,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应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挂牌督办。3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安监、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或者通报、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四)建立消防执法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会同其他专项工作一并召开,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召集,有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执法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执法措施等事项,经与会行政机关同意,印发有关联席会议行政机关执行,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执法情况。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配合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向提请行政机关书面通报协助执法情况;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行政机关书面通报与协助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3健全执法争议调处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中发生的争议,先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仍解决不了的,报同级政府依法决定。4建立消防业务培训制度。全市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旅游、文化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加强消防业务培训的指导,切实增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四、实施方式(一)消防联合执法。消防联合执法是指针对某消防执法事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统一行动的执法方式。消防联合执法启动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协调、安排。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查封(临时查封)消防危险场所(部位)以及统一部署的消防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方式。(二)消防协助执法。消防协助执法是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仅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难以单独完成执法事项,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执法方式。消防协助执法启动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有关协助执法机关发出协助执法函,提供相关执法信息,明确协助事项,待协助执法机关书面回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协助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请求协助执法,对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设计审核、施工现场监督和消防验收)、消防产品监督等执法活动,可以采取协助执法方式。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行政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改善消防行政执法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执法联动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制订具体的联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加强协调,确保实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联动执法的内容,切实做好工作对接,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执法资源。要通过积极整合现有执法信息和物质资源,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实现执法机关之间执法档案、执法案源、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执法视频影像、执法专用通信设备等资源共享,达到充分利用执法信息资源的目的。(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要依法对消防执法联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此文有删减)(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