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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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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汇编.docx

    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汇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 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要求公开的信息。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 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按规 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 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第三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 网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 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卷的基本情况,包括 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二)案卷承办单位负责人就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 向性的处理意见;(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 意见;(四)就案卷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 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 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第十五条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 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第十六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 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 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领 导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运用执法 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 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 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 合工作实际另行规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 面、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 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 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 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七条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 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 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 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 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 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行政 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 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 等相关数据文件。第九条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部 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文书 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第十条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 有效补充。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 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 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 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 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十一条电子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 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 书相一致。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 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 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 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 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 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 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 一并存档。第三章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第十四条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 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第十六条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 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执行。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 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 月。第十七条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 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 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 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 在案。第四章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 果纳入考核评议范围。第十九条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 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 料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单 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委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执法 情形重大复杂、处罚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关闭的;(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 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 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有行政执法文书,应 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 行集体讨论。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行 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之前,应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 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 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六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 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 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 会同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第八条 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 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 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 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六)认为超出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 意见;(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第九条案件承办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 或建议应当采纳。第十条 委行政执法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单位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 次,复核仍未通过的,应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 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的制度。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 式。会议由执法科室分管领导主持,局领导领导班子全体成 员、案卷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参加集 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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