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粮油管理制度(7篇).docx
2023年粮油管理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内容(市场) 第2篇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中心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3篇粮油保管器材管理制度范本 第4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出纳员岗位职责 第6篇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范本 第7篇某市区储备粮油管理方法 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内容(市场) 1.负责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探讨粮油市场的规范化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功能,确保粮油交易市场的平安运行。 3.开展粮油交易市场调研,了解国内外粮油行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与发,为政府决策供应政策依据,为经销商供应交易服务,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中心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粮油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汇总与上报工作,做好票据的运用与管理。 2.负责市场内平安、卫生检查及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粮油保管器材管理制度范本 1、培训教化制度。坚持对职工进行爱惜机械设备教化,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他们做到“四懂三会”。对精密、珍贵的关键设备,应指派特地技术人员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2、仓储机械平安操作规程。给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及技术特点等,分别制定平安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用和操作平安,使机械满负荷运行,避开“大马拉小车”、“精机粗用”或超负荷运行。 3、建立粮油仓储机械设备档案。新购入的粮仓机械设备,应刚好进行编号,妥当保管其运用说明书,建立档案卡、运用卡、维护保养登记卡等,为设备正确操作及确保完好率供应技术保障,对重要的电气设备要分类编码登记立卡。 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理顺粮食出入库流程,经库领导班子探讨确定,出入库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粮食出入库 首先企业法人接到中心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及大兴区粮油总公司开具的粮食出入库单后,刚好通知财务科登记,由财务科以书面形式开具粮食出入库内部通知单通知储备,储备接到通知后,支配仓位号、出入库地点,支配好作业工人,通知机电检查好出入仓的机械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刚好修理,由储备保管会计按财务科通知内容给地磅开具出库通知单,由地磅负责过磅,由化验室负责粮食出入库的检验工作并开具检验单。 1、 数量确认:粮油出入库数量已过磅数为准,保管区片以过磅小粉条结帐,储备保管会计从地磅拿回保管会计联,财务会计和统计从地磅拿回会计联、统计联,并以此为结算凭据,每天出入库的数量其次天十点以前必需出结果。 2、 粮食出库:粮食出库时,当外部车辆来我库拉粮时,必需有货主的签字,留有身份证复印件,当没有业务员时,要求货主把拉粮车号以传真形式传到储备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3、 粮油出入库的检验:当粮油出入库时,化验室要严格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粮食不准入库,合格后开具检验通知单给地磅,并由储备配备取样人员,化验室刚好从地磅取回检验报告单做好留存凭据。 4、 工人作业质量:当粮油出入库时,保管区片责任人必需在场负责工人作业质量,工人作业完成后必需做到活完底净,按要求合格后方可签字,否则出现返工现象由区片自负。 5、 地磅:负责出入库的过磅工作,要做到精确无误,保存好各种单据,要常常检查地磅的完好性,发觉异样状况刚好报告主管领导。 6、 样品:当出入库所需样品须送市粮所检验时,区片所取样品首先要到库化验室检验,合格后再送市粮检所。 7、 送市局的粮油出入库结算单及各种报表要仔细核对,做到精确无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调运 1、当粮食入库以火车运输来粮时,储备要刚好通知调运科,包括火车车皮传真号、数量、每车件数,当火车到达后刚好通知储备,由储备支配工人卸车,当火车卸下后,调运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储备化验室进行检验,包括来粮地点、站台号、火车号、吨数、件数,化验室接到通知后,刚好取样化验,合格后填写检验单给储备部通知入库,储备部应刚好支配汽车入库。 2、当粮食出库走铁路时,储备要把出库总数量和需用火车车皮数通知调运科,由调运科到铁路报请车皮,车皮到库后再由调运科通知储备支配工人装车。 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出纳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财务出纳事务,做好现金、银行收付凭证及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往来结算业务。 2.负责各种印鉴的运用、管理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探讨粮油市场的规范化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功能,确保粮油交易市场的平安运行。 3.开展粮油交易市场调研,了解国内外粮油行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与发布,为政府决策供应政策依据,为经销商供应交易服务,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某市区储备粮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依据省实施方法,结合全市城市和农村应急的须要确定。主要用于调整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务的应急须要。粮权属市政府,收购、轮换安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其次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托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敏捷、节约费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应储存在保管技术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敏捷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统计和平安工作;帮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按时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干脆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的存款帐户,并监督财务执行状况。 第六条市农发行依据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安排和每一批次入库成本,刚好、足额发放信贷资金,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协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搞好储备粮油监管。 第七条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及监督,检验费用由承储企业担当;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储备粮油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平安。 其次章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八条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组织、监督承储企业按市场价格公开选购。 第九条收购市级储备粮油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资质的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需健全统计、财务会计、保管和分仓帐务。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承储企业等依据市场选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批次核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由承储企业,按批次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由市财政担当。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贮存实力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敏捷的常规储备库点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需具备平安储粮条件、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情检测设施,原则上为取得省级储备粮油存储资格(含中心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范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仓房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保管期间采纳科学储粮方法,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粮情,发觉问题刚好处理上报。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账账相符)、“三专”(专人、专账、专仓)、“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库存状况,按轮换方法规定刚好申请轮换;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数据真实、精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七)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和仓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存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峻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储备粮油轮换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应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时间、批次、品种刚好支配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监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依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需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限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主动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接着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需经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检测。假如检测品质符合轮换的要求,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并附上品质检测结果。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方可轮换。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根据所储存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安排和轮换方式,承储企业根据安排组织实施。轮换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其次十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品种、数量不变,以实际入库成本(含收购费用、正常损耗)入账,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市财政负责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轮换期间的利费照常拨付。 其次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轮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农发行依据轮换安排刚好支配资金,贷款规模按政府审定的当批次入库成本确定,实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保证新粮刚好入库;利息随当批次贷款规模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 其次十二条每一批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产生的盈余,充溢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 其次十三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安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安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其次十四条除特别用途支配外,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原则,原则上实行公开竞卖。 其次十五条本市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或者突发公共事务; (二)市场粮油价格异样波动、粮油供应惊慌,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须要动用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六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充溢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其次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刚好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其次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心储备粮油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担当。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行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刚好报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费用 其次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每季末月20日前向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存款账户预拨,年终结算。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每季末20日前干脆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结算。 第八章储备粮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托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刚好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报送市级储备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刚好精确反映承储企业储备的储备粮油品种、库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检查粮情,发觉问题刚好处理上报;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进仓普查1次,企业分管领导每月进仓普查2次,并在粮情检查登记表上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普查1次粮油库存,并将库存数量、质量、钱粮对应、财务管理等状况报市政府和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每月普查1次粮油库存。财政、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省实施方法给予的职责履职到位。 第三十四条要依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及财政补贴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 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安排及动用吩咐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 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状况; 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市级储备粮油油数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承储企业马上订正或处理。发觉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取消承储资格、调整储备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协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相关部门要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管,确保数量、质量和收购资金的平安,以及各种补贴费用到位。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赐予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房;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或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传送; (五)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市级储备粮油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正常储存未实行科学保粮措施;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纪录;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刚好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九)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储存、质量状况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刚好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刚好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难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四十条凡违反本方法,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给银行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偿还后,再由财政向承储企业追索,并赐予其承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分。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各管理机构未按本方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刚好,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要赐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对于仔细执行本方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储粮单位和个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说明。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