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证管理制度3篇.docx
2023年论证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镇z小学课题论证管理制度 第2篇危急性较大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和论证制度 第3篇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和论证制度 镇z小学课题论证管理制度 镇小学课题论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开展教化科研,对课题探讨进行管理,可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化质量。 二、适用范围 学校各教研组课题小组。 三、内容 1.规则:一般由学校教育处先作出教化科研规划。 (1)目标:依据学校办学的总体设计来确定科研目标,使之紧密地与学校教化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与培育人才结合起来。 (2)探讨方向或重点:根据不同的学科或学校工作的几个方面,把探讨重点表示清晰。 (3)提出课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学校的意图,引导大家的思路,可由学校组织部分骨干,提出一系列课题,供老师们在选题时参考。 2.论证:论证是对已形成的课题进行一次可行性分析,同心同德,以使探讨者博采众长,更好地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1)课题的价值:要进一步明确课题的意义,并从科学性、理论性等方面去分析;不断地端正探讨者的指导思想,使目的性更明确。 (2)课题的实施:这里最主要的是研讨提出什么试验假设,施加哪些试验因子,这是试验的关键性问题,反映了探讨的实质。 (3)课题的评价:能不能从本试验的目标动身建立课题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假如评价不科学,便无法推断试验价值的实现程度,当然也不能说试验的胜利。 进行课题论证一般须要有几方面人士来参与。校内的课题由探讨者、同学科的老师代表、富有教学阅历的行家、学校领导等方面人士参与;校级以上的课题还应邀请上级教化行政部门、教化科研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要通过论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试验方案,提高探讨的质量。 3.实施: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是整个管理的主要过程,学校领导主要抓两项工作:一抓听课,通过跟踪听课或集中听课,主要看是否落实了试验措施,如何操纵试验变量,限制无关因子。校长要不断地与试验老师商议,更好地调控试验进程。二抓资料,通过对各项资料的检查,可以了解试验工作的整体状态,同时对资料作进一步分析、综合,反过来促进试验的更好开展。 4.总结:在目前阶段,第一线老师对如何撰写科研报告还不甚熟识,有时往往不能够很充分地反映科研成果。因此,领导要很好地把好科学探讨的最终关口,而不能虎头蛇尾,或听其自然。这既影响科研成果的总结,又影响了老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校长应重视总结,与老师一起商议总结的提纲、报告的写法,成文后要仔细进行修改。对于确有价值的成果要在不同范围加以推广。 危急性较大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和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主动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 其次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平安生产活动及平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管理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材料与设备安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安排: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平安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意现场实际状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看法,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看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觉不根据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状况的,应当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须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马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其次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恳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阅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其次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和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主动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 其次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平安生产活动及平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管理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材料与设备安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安排: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