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审笔录3篇.docx
法庭庭审笔录3篇法庭庭审笔录(一)时间:2006年3月5日8时00分至10时30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90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居雅审判员张倩云陪审员汤鑫书记员:郑冰冰【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公诉人你想开走的时候有没有被交警发现?被告人有,在我发动车的时候。公诉人交警是否有对你打手势,讲话?被告人有,交警向我打手势也讲话了,意思是叫我停下不动,但具体说什 么我没听清楚。公诉人既然交警已经向你示意停车,为什么你还将车往前开?被告人因为我怕被抓住会被罚款,我根本没有考虑那么多。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后,你是什么反应?被告人我一下吓呆了,但是我想快点开车逃走,所以我没有停车。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到他摔下来期间你行驶了多久,车速怎样?被告人大概三公里左右,从张江地铁站出口到罗山路一祖冲之路西路口 左右。车速有时快,有时慢,有二三十的时候,也有大概五六十的时候。公诉人这过程中,交警是什么样的状态趴在整个引擎盖上的?被告人他整个身体都趴在引擎盖上,双手抓着雨刷,头向上抬着对着挡 风玻璃。公诉人他双手抓着雨刮器时你有没有开过雨刮器?被告人在打方向盘时,由于我很紧张,好像无意中碰到过,但我不是故 意的,而且我发觉后马上关掉了。公诉人开车时你有没有 S 形前进?被告人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把人甩下来,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 为了避开车辆的时候,我稍微有一些。公诉人在你驾车逃窜中,你有主动停车吗,有没有别的车追你?被告人我没有主动停车,有两辆出租车在追我。公诉人你明知道有车追赶你,为何还不停车?被告人当时车子开起来后,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所以脑子一片空白, 没有注意,只知道往前跑。公诉人追赶中是否发生过碰撞?被告人有,我记得是三次。第一次是在松涛路,一辆南汇出租车来追我, 并到我的左前方,想逼我停车,我没有停下,然后我的车头就碰到南汇出租 车的右前侧,第二次是在高科路,还是前面的车想要逼停我,我的车左前方 撞到对方车的右前侧,比前一次碰撞的更厉害一些。第三次就是在龙阳桥。公诉人交警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摔下去的?被告人在龙阳桥中间,我突然撞到前面的一辆车,我马上踩刹车,可能 由于惯性,交警才掉下去。公诉人交警被甩下去后,是什么情况?被告人交警被甩下车后,我开车想要逃,没想到他马上到我一侧的车门, 把手从我一侧的车门伸进来,一手抓我的衣服,一手抓我的肩膀,叫我下车, 我很害怕,为了摆脱他,我没停,他被我开动的车子拖着一道往前。公诉人交警的身体是否吊在车窗上?被告人我当时紧张不记得了,反正我车子发动的时候,交警还抓着我, 我开出一段距离后才摆脱交警的,这段距离大概五十多米,当时车速也不快。公诉人他抓着你到你摆脱他的过程中你有没有推他?被告人好像有吧。公诉人你推他后他就摔倒了吗?被告人我不是很确定,我没有回头看。公诉人交警摔倒后,你是否有停车?被告人我没有停车。公诉人交警被你摆脱时正处于交通主干道,路上有行使的车辆,你有没 有想过会对交警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被告人我一心想着逃跑,根本没有去考虑那么多。公诉人你最后为何在李时珍路停车?被告人因为我感觉右轮有些摩擦声,我想车子可能有问题,另一个原因是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停下来让自己冷静一下。公诉人停下来后你有没有再逃跑?被告人有,跑不久就被人抓了。公诉人你刚才说闯祸了是什么概念?被告人就是我把交警弄伤了。公诉人事实上你在刚撞上交警时就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是吗?被告人是,因为我心里害怕,我不知道怎么做。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人李振的辩护人是否有什么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有审判长可以发问。辩护人李振,在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上时,你为什么还继续前进?被告人我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就机械的向前开。辩护人在整个行进过程中,你的车速大概多少?被告人车速不快,一开始只有二三十,后面大概有5060左右。辩护人你是否有S形前进,或者反复刹车加速?被告人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这样会把人甩下去,可能有生命危险。辩护人你在罗山路龙阳站立交桥南约200米处撞到前面的车辆是否及时刹 车?被告人撞到前面的车后我立马就刹车了辩护人那当时交警是什么情况,是否还能活动?被告人他从车上滑下去,然后立马起来抓住我的肩膀。辩护人你被他抓住肩膀后怎么做?被告人我很害怕,我就往前开了一点,但是速度不快,可是因为交警抓着 我,所以他也被往前带了一点路。辩护人在行进过程中你是否有开过雨刷?被告人打方向盘的时候,由于紧张,我可能不小心碰到过开关,但是我一 发现立马就关掉了,因为我也知道那样很危险。辩护人你的车上是否装有行车记录仪?被告人我没有装那个。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暂时结束。审判长下面本庭将就有关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希望你如实回答。在张 江地铁站时,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前,他处于什么位置?被告人他站在我车前面,1米不到的距离。审判长发动车子后为什么不避开交警?被告人因为距离很近,即使我借方向也避不开他,而且我以为他看到我开 车,会跑开。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 据。公诉人先向法庭提供的是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在卷宗26-35页,基于 被告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当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那么与公安机 关的供述是相一致的,主要是证明被告人为了逃避执法检查,强行驱车试图 逼退交警,交警为了避免被撞,在被告人逃窜过程中被迫伏于引擎盖上。请 法庭质证。审判长被告人过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啊?被告人基本属实。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在过去侦查阶段的供述有无疑议?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振在公安机关做的前后两份笔录,关于车 子运行速度等情况,前后有所不同,应该以后一份为准。因为第一份笔录是 在事发时做的,我的当事人还处于一种思维混乱状态,对于行车速度的认知 和表达都与事实有严重偏差,与本案其他证据显示的行车速度也严重不一致, 当时行车路段的车流量较大,我的当事人不可能开到100公里以上的速度。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下面是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在卷宗15-18页,被告人在 归案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到张江科技园区、松涛路、高科路 附近进行辨认。审判长被告人李振,刚才公诉人向法庭列举的以上作案地点以及被害人 的辨认是否属实?被告人属实。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接下来是证人证言,第一是邹国永和杨冰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 页,47-51页,证明被告人李振驾驶蓝色桑塔纳在松涛路及高科路上两次撞上 杨冰驾驶的南汇出租车,并多次遭到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劝停和逼退,但仍然 不停车一直逃串。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被告人我就说一点,我不是故意去撞那些车的,因为他们想要逼停我,我 很害怕,而且他们的车距离我的车很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第二是邹国永、杨冰、沈瑞桦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页,42-46 页,47-51页,证明被告人驾驶轿车在龙阳桥中间撞上由沈瑞桦驾驶的别克商 务车,并致使交警李众摔下车,邹国永、杨冰同时证明被告人在交警李众半 身已探入车内的情况下拖拽被害人前行并致被害人二次摔下。邹国永还证明 其讲李振扭送至派出所的路上被李振威胁,李振说自己肯定是要吃官司的, 他不会让扭送他去派出所的邹国永等人好过。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被告人我不是故意要那样说的,我当时只是被逼急了,我害怕,我真的很 害怕。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并不是故意想耍撞上别克商务车,纯粹是基于 我的当事人当时一种紧张和无措的心理,没有注意到前方的别克车,属于突 发事件,我的当事人也及时刹车了,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其次我的当 事人继续前进也不是为了对交警进行二次伤害,完全是基于被告人当时一心 想要逃走的这一心理。我的当事人经历过之前将交警带着前行的这一行为, 已经给他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所以他一时不知道怎么办,才会继续前 进。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第三是姜富林、周晓敏、章志国的证言,分别在52页,55页,59页,证明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有S型行驶,周晓敏同时证明李振在行 驶途中还有两到三次急踩刹车的行为。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被告人我没有故意急踩刹车,是为了避开别人的车的。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辩护人有。由于行车路段当时的车流量较大,并且后方还有两辆车在追逐 我的当事人,所以我的当事人在行车时不得不进行一些避让、换道的动作, 这些动作是都是正常行车时的动作,幅度也都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车身没 有出现大幅度摆动。而且身边有那么多车,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空间进行大幅 度S形行车。任何一个开车的人都会知道,车辆不可能在一条道上完全直行。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第四是李伟昕、仇信斌、张银虎的证言,分别在卷宗74,75,77页, 证明李振平时为人比较正派,第五是姜淑梅的证言,其为李振所住村医院医 师,证明李振平时并无精神方面的健康问题,以及王之林,杨正的证言,他 们与李振处同一监室,证明李振在看守所内并无反常行为。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接下来是鉴定意见,在卷宗20页,证明被害人李众因外伤致头皮戳 伤,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接下来的一组证据是被告人李振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的时 间和家庭住址,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举证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辩护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向法庭 提供凡是能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有无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要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要提供?辩护人有,在卷宗第46页有别克商务车车主收到的汽车修理费收条和交警 李振的已支付医药费清单,证明我的当事人已经积极的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 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 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振已在羁押室 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庭!审判长传被告人李振到庭!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2年1月1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刚才法庭已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调查结束,现 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李振案由: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书号:沪浦检刑诉2006 35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 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 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在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 言、鉴定意见。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内容客观真实, 在法庭上亦已经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应证,形成 了完成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现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 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已构 成故意杀人(未遂)。(一)从事实层面分析2005年12月2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 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违章停车接客,适遇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 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李振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 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扔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李众。为避免被 撞,被害人李众被迫伏身于所被告人驾驶轿车的引擎盖,依靠双手对该车雨 刮器的抓持以至于不被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车行使三公里左右,在 此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 停或逼停,但被告人李振扔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途中与劝 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发生多次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 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这辆车撞到前面一辆车 后熄火,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 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 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振在驾车逃离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 车驾驶员当场抓获。(二)从证据层面分析1、被告人李振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经南汇出租车司机杨某,大众出租车司机黄某以及张江镇治安联防队员周某 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基本在四五十公里,甚至一度达 到将近80公里,且在途中有s型驾驶行为及多次刹车的情况。本院认为,被 告人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应当知道在交通主干道上拐带人进行高速行驶是 极其危险的行为,轻微地打方向盘都极有可能会将被害人用于地上,造成被 害人损伤,特别是在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很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而 且,被告人在当时被害人倒地时,明知被害人的手还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 致使被害人被车辆拖带长达50米,上述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不再是伤害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请合议庭在定罪时重点考虑。关于 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存在争议的观点,被告人第一份口供陈述在行驶过程中 速度大约每小时8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时候速度达到120公里,而第二份口 供改口称当时行驶速度为20-3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速度也只有十多公里, 前后矛盾,不应当采信。根据多名证人目击情况,被害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 了四五十公里的速度。证人大多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年龄,因而对汽车行驶 速度有一个较为精确的把握,因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中心鉴定书,结合被李振作案驾车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的照片,从车辆损 害程度上看,可以肯定当时桑塔纳车和别克商务车有过激烈的碰撞,由此推 断出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不止二三十公里。以上作出的事实认定均有相应的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被告人李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而并非是为了逃脱检查理由如下:(1)被告在“携带被害人以后,完全无视被害人示意停下的手势和周围 呼喊的群众,仍然强行驾驶,不顾这种行为对被害人可能会造成生命威胁的 后果,依然我行我素。并且行驶距离长达三公里,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将车 停下,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是被告人始终以高速驾驶,丝毫没有停车 的意图。(2)被告李振驾车与别克商务车相撞时将被害人甩下,被害人将手伸进 车窗内想拔下启动钥匙,见此情境,被告为了摆脱被害人,不顾被害人手还 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将被害人拖拽长达50米,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 致被告人于死地。(3)在被害人拖拽倒地之后,被告不但没有停车察看是否造成人员损伤, 没有考虑是否救助的情况,仍然继续逃逸,直到被抓。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受 伤状况不管不顾,对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是典型的间接故意。3、未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被害人李众构成轻微伤。本院认 为,被告人李振在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属于杀人未遂。综上分析,被告人李振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 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量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公 诉人对被告人李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第一,被告人李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之规定,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二,被害人李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李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 实,也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 虽对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进行了辩解,但保持了比较好的认罪态度,并有 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谢文霞2006年3月5日当庭发表公诉人公诉意见书发表完毕。审判长被告人李振,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 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辩护。被告人我真的不是想要杀交警,我当时只是一时紧张才把交警带上车的审判长还有要说的吗?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我出庭 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我已经基本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之上,我认 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实清楚, 但认定的罪名错误。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首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定性错误,被告人李振的 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也不具 备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我从以下几点进行详细阐述:被告人李振遇到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时,驱车的目的是为 了逃避执法检查,逼离交警。被告人李振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 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营运,事发时正在设有禁令停车标志的张江地铁公交站 旁违章停车接客,被告人清楚自己的行为违法,所以在交警李众在其附近对 另一辆违章车辆进行处罚的时候就准备逃离现场。当交警示意被告人停车接 受检查时,被告人出于逼离交警的目的,向前行车,但行车速度非常缓慢, 显然并不是为了对交警的生命进行威胁,。在这一事实上,证人证言、监控录 像与被告人供述完全一致。被告人李振沿松涛路一晨峰路一科苑路一高科西路一罗山路路线的行车 行为,是出于害怕和紧张的逃窜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剥夺交警李 众生命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在逼离交警无果后,被告人没 有料到交警会伏身于自己的轿车引擎盖上,双手把持前盖的雨刷。在极度恐 慌中,被告人开车逃窜,但在行车期间行车轨迹较正常,没有S型驾驶行为 也没有故意反复加速一刹车一加速的行为,这说明被告人没有要将交警甩离 车辆的主观意思。在整个行车过程中,被告人的车速大部分时间低于城市正 常行车速度60公里/每小时,在起步的路段松涛路车速仅为20-30公里/每小 时,这同样说明了被告人没有以高速行车危害交警生命的故意。公诉人提及 的被告人在第一份口供中表示自己行车速度约为80公里/每小时,甚至达到 120公里/每小时的说法缺乏信服力,口供中的行车速度与证人证言及监视器 录像所提供的速度严重不符,并且第一份口供是事发后立刻录制的,被告人 的精神仍处于害怕紧张状态中,不能理性认识并表达自己的行车速度,因此 第一份口供不应予以采信。被告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提及的20-30公里/每小 时仅指在初始的松涛路,剩余路段的车速被告人表示在50公里/小时左右, 这与多名证人的目击证词: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了四五十公里/小时的 速度是相一致的。起诉书中提及的证人大多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年龄,因 而对汽车行驶速度有较为精确的把握。这一结论是准确的,因此建议法院对 被告人第二份口供中的速度描述予以采信。在罗山路龙阳站立交桥南约200米处,被告人李振感到碰撞到前方车辆 时,采取了及时刹车的行为,表明了被告人不愿意危害交警生命健康的意愿。 如果被告人想要故意杀害交警,他完全可以不踩刹车直接撞击前方车辆,以 交警的位置必然将在相撞行为中受到强大冲击,甚至于丧命,但当事人的刹 车行为说明了他并没有伤害交警生命的意图。同时,在这个时候交警趁机下 引擎盖探身进驾驶室拔车钥匙,说明了在此时交警有完全的活动能力,在先 前的行车过程中其生命安全并没有受到较大伤害。同时,根据擦撞车辆别克 商务车的照片及检查维修报告,可以得出车辆受损较轻的结论,维修项目多 为喷漆、外观损害,表明擦撞情况轻微,被告人的刹车行为及时有效。交警离车后至被告人另一侧车门外,双手从被告人一侧门上摇下玻璃窗 口,双手抓住被告人,被告人出于害怕,为了摆脱交警,重新启动车辆。车 辆运行速度大致处于20-30公里/每小时,且被告人往右借了一下方向。被告 人启动车辆的速度极为缓慢,且向交警反方向借力前开,而不是转向撞击甚 至打圈拖拽交警,这都表明被告人只是想要逃离,希望交警离开车辆,而不 是谋害交警的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沪公刑技伤字200504038号鉴定书,交警李众的伤为轻微伤,这也佐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并 不激烈。通过以上列举的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李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只有逃避执 法的主观故意,并且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执法过当的行为,所以, 被告人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发生向故意杀人的主观转化,也没有故意杀人 的客观行为,相关证据完整确实,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公诉人所称故意杀 人罪缺乏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成立。其次,被告人李振确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一般主体要件。被告人李振在主观上有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故意。由于事件发生 时被告人正在从事非法运营,违章停车,逃避执法是被告人的驱车向前的目 的。在后面带人行车等行为的过程中,从已经列举的多处细节都可以看出, 被告人的主观意思仍为逃避执法,整个过程中,犯意没有发生转变。被告人李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 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 的,因此在过程中通常还会侵害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对 交警李众的侵害就属于这种情况。被告人李振的带人行车及短距离拖带交警的行为是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 公务。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相关证据确实充分, 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支撑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再者,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振系刑事犯罪初犯,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配 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次表示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有 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交警李众的全部医药费用已经由被告人李振及其家属支付,表明了 被告人李振确有悔罪表现,已经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罚 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 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振金仅有初中文化,教育 程度较低,他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和认识不清,而不是恶意 的知法犯法。并且在归案后,被告人李振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 已经造成的本能避免的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深表后悔,愿意对自己作出的不 良社会示范负责,这已经达到了刑法中教育的目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较小, 危害结果较轻,认罪态度良好,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持以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振,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经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文化。审判长户籍地在什么地方?被告人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审判长居住的地点?被告人也是这里。审判长你被抓获以前有没有工作?被告人没有正常工作,就开黑车。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05年12月29日,因为涉嫌妨碍公务。审判长逮捕时间呢?被告人06年1月11日。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过这次事件,被告人李振已经吸取了教训,在将来返回社会的时候,能够遵 纪守法,正确地为社会作出贡献。辩护律师:柯斌珍2006年3月5日辩护人发表完毕。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公诉人有.,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在行进过程中,是存在 S型前进的情况的。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被告人在行进过程中因为多次被其他车辆追赶,逼停,身边还有 别的车辆,所以难免使得前进的路线会有波动,但正并不是基于想将被害人 甩下车而特意为止。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公诉人另外关于被告人的行进速度这点,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证 实最高时速高达80千米每小时。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被告人大部分的前进速度都是50-60千米每小时左右,因为在罗 山路这段车流量较少,所以被告人在短暂的时间内可能有速度稍快,但是他 绝不存在说想要飙车将被害人摔下车这一情况。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公诉人有。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到被害人存在执法过当的行为是不正确 的。本案被害人交警的执法行为完全是恰当的。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有。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对被告人进行劝停,但被害人李众仍然抓住被害人的车窗喝令其下车,这在 一定情况下是我的当事人没有办法预料到的,也加剧了他的紧张心理,才使 得他又再次将车辆往前驾驶,从而造成被害人被甩下车。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 本庭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对辩论双方的意见予以分析判断,法庭辩论结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 人李振,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被告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不应该因为想要逃避交警的处罚, 而做这样的事,我的家人也己经赔偿了交警相应的医疗费,希望法院能从轻 处罚。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李振退庭。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 人李振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 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 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被告人李振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发生向故意杀人的主观转化,也 没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相关证据完整确实,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公诉 人所称故意杀人罪缺乏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振能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被告人李振确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 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振带出法庭。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审判长:张居雅书记员:郑冰冰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二)时间:2010年11月12 0 15时06分至16时30分地点:法硕中心405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2审判长:张杰合议庭成员:孙丽李红书记员:苏雪案由:工程款纠纷案件书记员:请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竹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座。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宣布法庭纪律:(1)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审判员指挥;(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辩论、询问和发言,需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使用侮辱、诽谤、讽刺等不文明语言;(3)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鼓掌、喧哗、吵 闹、呼喊口号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4)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记录、发言、提问;若对法庭的审判 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本院提出。(5)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6)对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审判长劝告制止的;审判长有权根据不同情节予 以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7)法庭审理期间,因事需暂时离庭的诉讼参与人应报告审判长,经同意 方可离庭;擅自离庭者按无故中途退庭处理。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通知出庭作证。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永清电力安装公司雷鸣、委托代理人林小志梁 小伟到庭,被告白川省送变电公司雷武军、委托代理人张明王伟到庭,法 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鸣法槌)现在开庭。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今天对 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永清电力安装公司与被告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工程款 纠纷一案。审判长: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法定代表人,雷鸣,男,45岁,住白川省柳阳市五四路14号。委托 代理人林小志,男,32岁,柳阳市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白川省柳阳市东街 口67号,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梁小伟,女,30岁,柳阳市至诚律 师事务所律师,住白川省柳阳市东街口 67号,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被告:法定代表人,雷武军,男37岁,住白川省柳阳市工业路福祥区6号 楼301室。委托代理人,张明,男45岁,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柳阳市南市 区天湖小区8号楼805号。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委托代理人,王伟,男,38岁,白川省送 变电公司副经理,住柳阳市.南市区康城小区17号楼706号。委托权限,特殊代 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原告:无被告:无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 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审判长: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 张杰孙丽李红组成,由张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雪担任本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 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 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提供证据,提供伪证要负法律 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 解协议,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宣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清了没有?是否申 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 面进行法庭调查。审判员: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飞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审判长:请原告就诉讼请求出示证据飞原告:1、«500KV长云输电线路组立塔工程劳务支援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 方存在劳务关系2、电力建设工程结算定额,证明费用的正确计算方式。3、长廊线验收报告一份,证明永清电力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4、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器材部的领物清单,领受人一栏标明我公司为白川省 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证明被告同意我公司以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承揽该 工程,由我方转包该工程。5、工机具租赁登记、汽车租赁登记,证明永定电力公司是承租人,进行组 织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人。6、205队的施工计划进度书,证明220KV长榔送电线工程是永清电力公司 凭借自身技术,设备策划施工。7、长榔线路45号一68号路基、铁塔组立、施工放线、紧线及其附件安装 工程设计书,证明长榔线路为我永清电力公司设计施工并独立完成。审:被告是否需要查看证据原件被告:需要审:请法警帮忙传递原件请被告陈述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1无疑可以印证原被告双方正是 基于长云输电线路劳务合作继续进行长廊输电线路工程,原告的长廊输电线路工 程是长云输电线路工程的劳务支援的延续。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长廊输电线路工程非由原告承揽的工程, 不应适用此计算标准。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