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docx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中府办2019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 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凡拒绝、阻碍执行本办法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或侮辱、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诬陷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病媒生物用语的含义:指致人或动物 生理机能发生改变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苍蝇、嶂 螂等。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 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是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 生习惯,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社 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防病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 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 爱国卫生活动,每年4月为本县爱国卫生活动月。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县爱卫会)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 业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文化体 育广电和旅游委员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公安局、县 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 广播电视台、县渔业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县妇女 联合会、营根镇人民政府、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爱卫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 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和办理县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 称镇爱卫会)和爰卫会办公室(简称镇爱卫办),镇爱卫办要做 到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驻县单位、县属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管理领导机构,负责本 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报县爱卫办备案,由县爱卫会进行指导 和监督检查。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 则,实行目标管理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各单 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县、乡镇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创建活动;(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县、乡镇爱卫会成员部门应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病媒生物、健康教育、卫生基础 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三)规划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的新型住宅建设。(四)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全县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健康教育课,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学生的健康教育, 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治和绿化。(五)住建、综合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加强道路建设和维 修,建设县城公园和街道园林绿化景点,提高环境绿化、美化 水平。(六)综合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完善和督促指导县城及各 乡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设施的监管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设施的建设与布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组织开展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县城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工作;牵头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全县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强化城管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城区各单位及临街商铺加强卫生管 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监督 和指导县城及各乡镇履行以下职责:1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镇(乡)墟主次街道及人行 道乱停乱放车辆。2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镇(乡)墟街巷店铺占道经 营或占用人行道乱设摊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占道的便民市场 (疏导点)除外。3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镇(乡)墟范围内乱涂写乱 张贴广告,乱排污水,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乱丢弃废物和堆放 杂物,乱搭乱建,焚烧秸秆和垃圾。4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镇(乡)墟范围内饲养家禽 家畜,确实需要养犬的,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审批部门要依 法严格管理。(七)农业、水务等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 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开展农村改水普及工作、 饮用水水质监测;开展农田、水库灭鼠活动,与卫生计生等有关 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同患病的防治工作。(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监管,对废渣、 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九)文体旅游部门应结合本行业管理要求,加强网吧、影 剧院、歌厅等所属单位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落实 控烟等卫生管理工作。(十)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 完善农贸市场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督促市场内各类摊贩划行归市, 保持摊点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督促超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十一)宣传、电视、新闻等部门应在网站、电视台、报纸 等宣传媒体上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 群众性体育活动、健康教育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增 强全民身体素质,并加强舆论监督。(十二)住建部门应加强直管房、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 区及建筑工地和拆迁施工工地的卫生管理。(十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强餐饮店食品卫生的监管, 督促做好“三防”(防尘、防鼠、防蝇)设施;加强食品流通环 节卫生的监管,改善环境卫生状况,保证各类食品达到国家规定 的食品卫生标准。(十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劳动卫生实施行政监督监测;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监督 指导各单位、各乡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及无烟学校、无烟 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监督指导全县开展健 康教育活动;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止各种传染疾病的发 生和流行。(十五)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居民养犬 规范管理和倡导文明卫生行为;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整治;对爱国 卫生管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十六)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公安、行政执 法等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十七)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 爱国卫生运动及卫生(健康)创建活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 进行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 实施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嶂螂等病媒生物及其他爱国卫生专 项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卫生(健 康)县城、卫生(健康)乡镇、卫生(健康)社区、卫生(健康) 村、卫生(健康)单位、卫生户(健康家庭)活动。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卫生(健康)创建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第三章 监 督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 员,单位可以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负 责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委托的爱国卫生督查工作。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配 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进行现场记 录的要及时登记、照像或录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新闻媒体有权进行公开曝光批评。县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内容要及时受理核查,并督促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和个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镇和卫 生单位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爱卫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 卫生荣誉称号后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下降而名 实不副的,由授予荣誉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 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在卫生 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县、镇 爱卫会可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取消 荣誉称号等处理。第十九条成员单位未执行爱卫会决议或未完成承担的爱国卫生任务,同级或上级爱卫会可以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