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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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docx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中府办(2019)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 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5 月 14日(此件主动公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安 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配合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 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一)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对本县城区范围的界定、调整以及需要对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和时间作临时特别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 公告。第五条禁止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 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四)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幼儿园、学校;(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 集场所;(A)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 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六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 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 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对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地燃放, 不得有下列行为:(-)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和人群密集场所抛 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在居民住宅楼的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 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 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第八条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可以使用电子礼炮等 烟花爆竹替代品。在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 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制止,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 以处理,经查实后,可对举报人给予五百元奖励。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 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 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 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 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