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施工现场建设管理制度篇.docx
2023年施工现场建设管理制度篇 书目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平安管理规程 1 当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火力电厂建设的主力机型将是300mw、600mw、900mw等机型。300mw、以下机型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渐渐被市场淘汰。机型正朝着高、精、尖、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但交叉作业、高空落物、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损害、机械损害、灼伤、烫伤、以及化学物质的中毒等仍将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一大特点。电建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改变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淌性大,存在着担心全因素多。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 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平安保证体系 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平安爱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平安的基础和保证。平安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思想应当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和贯彻各种平安法律、法规、标准等管理标准。强化各级人员纵横向的平安生产责任制,通过平安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合理安排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限制各个节点、危急、关键点的安保安排,从源头上抓实施封闭管理。 3 应急预案的建立 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当包括: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化学危急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有关平安生产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文件、危急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根据4m1e(人、机、料、法、环)的方法,分析产生事故/事务的缘由,对事故/事务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签字。批准后的应急预案返回原编制单位,编制单依据审批看法进行修改。对于有较大修改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有权将应急预案审批稿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应当值得重视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详细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行动指南。所以,对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有演习安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 4 优化危害因素辨识程度 加强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平安危急和环境因素,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一般危急源和重大危急源,确定主要危急源和主要环境因素,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平安供应科学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限制。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别应包括:1、常规和特别规的活动;2、作业场内全部人员的活动;3、作业场内全部的设施、设备等。 职业平安卫生危害辨识、环境因素识别的原则主要依据“输入输出”的原则(见图),依据施工过程中原辅材料、能源及机械设备、平安设施的投入来判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产生平安隐患的要素。 平安管理/管理机构/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 工程平安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平安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比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污染及资源奢侈等产生影响的全部危害进行比照分析,按危急源调查表、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确认其危害。工程平安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危急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并依据各作业层的状况,将危急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依据作用节点,不定期发布危急源清单及对策。 5 平安技术措施的编制 平安施工技术措施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技术手段,改善劳动条件,避开失误,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平安施工的重要保证,一份良好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平安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在编制技术措施之前,要依据电厂的不同机型、地理位置等,加强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方面的探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做到工程项目从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布置、交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 平安施工技术措施是项目施工技术措施不行分割的重要内容,应做到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准、同时执行。 编制平安施工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需熟识所编制的施工项目状况,运用平安系统工程的原理,深化施工现场驾驭实际状况,然后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找出危急源、危急点,使制定的平安施工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详细明确,确保平安施工。平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好后,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后送上一级会审,然后由项目总工或副总工批准。平安施工技术措施在实施中如发觉有问题,应停止实施,由原编制人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变更。 6 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平安是电建施工现场平安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负面影响大。例如某电建公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工地施工中,曾发生过600t×10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梁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型恶性事故,干脆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仅从这两起事故看,其主要缘由是机械质量不过关、审批把关不严,吊装方案不完善、平安措施不详细、不落实、违规指挥等缘由造成的惨剧。因此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运用、操作、保养各个坏节都要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切有效措施,消退一切可能使机要受到损坏,人身平安受到威逼的因素和现象。从一些机械设备管理好的电力施工企业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在机械的保养、修理方面舍得投入,确保机械的完好率;二是在机械平安爱护设施规范化上舍得投入,项目现场机械的必需平安装置齐全、牢靠,用电、接地符合平安规程要求,确保平安运用;三是在机械操作、 指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舍得投入,提高人员素养;四是加强单机平安技术档案,搞好状态识别和标识,定期检验鉴定做好相关记录;五是补充、完善机械保养、修理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坚持有安排、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确保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平安状况。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安排说明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安排说明 为了适应加强本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须要,进一步规范我项目施工现场平安管理,特编写本管理安排。 本管理安排规定了我项目部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环境爱护管理体系和基本要求,以便于我项目部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 通过贯彻本管理安排,使我项目部能充分有效地识别、评价施工现场全部施工过程和场所存在的危急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实行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和减小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平安风险和不利环境因素,并持续改进平安业绩,为工程施工创建良好的条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平安事故的发生。 (盖章) 20*年*月*日 主要起草人: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平安措施管理方法 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平安,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平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平安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方法。 1. 现场施工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建立现场施工平安管理网络,制定平安管理方法,指定平安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平安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平安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支配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教化和培训,做到“三不损害”(不损害自己、不损害别人、不被别人损害)。没有经过平安教化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依据本措施和详细施工内容,制定和实行牢靠的现场平安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平安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依据工程须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夫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根据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驾驭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平安留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需接受平安教化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平安学问、平安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需由有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平安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实行平安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状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运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平安工器具。 3.6 不准实行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四周运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平安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需比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平安学问,组织好平安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布置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四周带电部位,做好危急点限制措施,明确平安留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平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需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平安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平安工作的有关平安规定。运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留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留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吩咐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留意爱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状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记,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实行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根据高处作业要求运用平安工器具,传递物品应运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运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开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爱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留意防火、防爆。 4.1.7 参与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觉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运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运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运用。运用沟通电源应从具有漏电爱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觉担心全因素应刚好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留意防止中暑,冬天留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全部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旁边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留意划定平安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记物并清散平安隔离区内全部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阅历者担当,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实行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吩咐信号,分工明确、听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运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开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旁边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开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急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刚好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平安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需根据有关规程要求系平安带、戴平安帽。上杆前必需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坚固,否则应实行牢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平安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平安带应系在电杆及坚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平安器具的爱护。 4.2.3.3 运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坚固,梯子下端必需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运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平安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平安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需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实行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限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管,避开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管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状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坚固,必要时应实行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坚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损害。 4.2.4.6 当采纳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平安留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实行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开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状况下不应采纳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旁边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亲密留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坚固方可接着运输,避开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坚固,并应避开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途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需步调一样,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坚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平安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平安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坚固牢靠。运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旁边架构或设备,爱护与带电导体的平安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牢靠接地,并实行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凹凸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根据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方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安排发展部负责说明。 5.2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已于2023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23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确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删除其次十一条。 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激励客运经营者运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意须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特地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需隔离,并实行相应的平安措施。 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状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状况; (四)按规定安装、运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状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确定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 依据2023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2023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依据2023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2023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2023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爱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输旅客、为社会公众供应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根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一般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意须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输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支配运用,供应驾驶劳务,根据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输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供应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意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激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依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根据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修理和旅客急救基本学问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详细要求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平安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平安生产责任制、危急品查堵、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4.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供应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供应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托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请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途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确定书。 其次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看法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看法;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看法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看法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看法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记牌(见附件7)。 正式班车客运标记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记牌。 其次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须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其次十三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