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2篇).docx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x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确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激励社会力气兴办教化促进民办教化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2381号,以下简称若干看法),全面部署了民办教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化实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动,特探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实行民办教化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化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化促进法和若干看法的实行,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化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确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激励社会力气兴办教化促进民办教化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2381号,以下简称若干看法),全面部署了民办教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化实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动,特探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实行民办教化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化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化促进法和若干看法的实行,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化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激励社会力气兴办教化促进民办教化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和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确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中学阶段教化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化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加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化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化,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化的公益性,始终把培育高素养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其次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根据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依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意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须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样名录或严峻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育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运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确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加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内土地运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老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干脆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当。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状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状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行为实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其次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教化教学 其次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育人才为中心,遵循教化规律,不断提高教化教学质量,增加受教化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实力。 其次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化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化开展志向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化,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其次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化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化活动。 其次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化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老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老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老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老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其次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其次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限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安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其次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其次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化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运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化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安排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平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学校平安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平安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社会稳定和学校平安稳定。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方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惩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依据须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便利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得其他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化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化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依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接着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刚好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刚好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刚好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确定。 第八章 监督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 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运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化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托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化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化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状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反党的教化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平安隐患。 (三)供应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扬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化教学及平安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加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样名录或严峻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教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说明。 x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在许多的学校中,公办学校有公办学校的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民办学校也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具体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须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限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照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依据我市教化局20*年1月1日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纳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其次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状况,如发觉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刚好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供应反映学校经营状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刚好催缴学费。 6、帮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主动协作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平安保障工作,协作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平安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平安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加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支配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依据招生收费工作须要,支配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状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比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状况的询问;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状况,帮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帮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支配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精确、账目清晰。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化、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详细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支配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需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平安。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对未达账项要刚好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刚好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需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需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状况,必需刚好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预算是指学校依据教化教学发展安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安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依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须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当支配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依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起先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依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状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依据学校的实际状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依据学校的教化教学状况,确定预算内资金的详细运用。 第10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假如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校董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依据董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化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2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化)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化行政部门按学校收取的公办学生的学位数拨付学校的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协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13条学校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运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需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4条学校收费管理的详细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化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依据学校教化教学须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化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或由学校授权招生办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学生零星款项(如校服、红领巾款)由生活老师(走读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刚好交到财务部。 3、学生的市外交通费由校车长代为收取,电话磁卡费由总务处代为收取,统一交到财务部。 4、对于其他因工作须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需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5、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就读方式收取。 2、对于本花园的物业业主子女,须持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明,按规定享受实惠。 3、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先到人事部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财务派发缴费通知>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财务汇总学生就读方式统计表并报总务一份>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供应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依据相应收费标准供应服务。 2、新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依据相应收费标准供应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依据相应收费标准供应服务。 (二)市外交通费校车长期统计学生乘车考勤>校车管理员汇总>校车长签字确认(电子表格发财务)>财务审核汇总>校车长定期收取车费并上交财务。 五、其他 1、财务部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内网,以供查阅。 2、财务部每学期定期(如一个月一次)供应学生就读方式明细表给学部,学部生活老师或班主任应仔细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与服务不符的,应通知家长向学部办理转档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学部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总务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部相关负责人员担当。 4、校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学生交费状况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状况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状况有出入,将对干脆责任人员(如生活老师、班主任、学部主任、德育主任等)赐予100500元的经济惩罚,并干脆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5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6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协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干脆相关的老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老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化教学活动无干脆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7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需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根据肯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18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主任及财务副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9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安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20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安排 第21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22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酬劳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运用总额达到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各项基金的运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董事会确定其安排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23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4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25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刚好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缘由,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刚好进行调整。 第26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设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依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27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珍贵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28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刚好处理。 第29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运用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30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须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31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托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第32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刚好清理并根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33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校董事会决议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34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校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书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35条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