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计量检定管理制度(2篇).docx
2023年计量检定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范文 第2篇通风平安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精确牢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仔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精确牢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供应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托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实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担当。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须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须要终止所担当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探讨、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担当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探讨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运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方法规定内容的执行状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状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觉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仔细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接着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确定。 其次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假公济私,情节稍微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担当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其次十三条 与本方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风平安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平安计量检定仪器的管理执行项目部矿用设备、器材运用管理制度。 其次条煤矿平安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三条煤矿平安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需执行强制检定安排。项目部(矿)必需制订检验安排,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运用。检验必需托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 仪 器 名 称 检定周期(月) 备注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 12 光干涉甲烷校正仪 6 热催化甲烷测定仪 12 风表 6 粉尘采样器 12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 12 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第四条项目部(矿)设专人负责煤矿平安计量仪器仪表的管理,配齐修理和调校人员。 第五条仪器仪表修理人员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在运用过程中的各种平安计量仪器,必需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七条建立健全各种平安仪器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平安仪器正常运用。 第八条平安仪器仪表的运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平安仪器仪表运用过程的管理;必需注意平安设备、仪器仪表的平安标记、检测检验标记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平安标记的平安设备、平安仪器仪表入井运用,严禁涂改检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