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docx
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6篇第一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除领导用车,特定专用车)由车队办管理。2.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车队办管理室和车队办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车队办汇报。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的。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万元以上的。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司公用物品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急诊; 工伤等)。 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用车。 车辆外出,司机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队员的检查。未经车队办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车辆保养与检查: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由车队办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 每星期由车辆保管司机负责清洗一次,天晴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没有异味。 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队办指定人员发动一次,温车分钟。10、驾驶人注意事项: 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有照驾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有驾驶人自负责任。 物料和行李箱,不得放在车辆椅座上。 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和解聘。11. 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月供应油卡数额,节约用油。 1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13.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14.使用车辆和交换车辆应办的手续“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里程数,然后交车。将车交换以后,请车队办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由办公室主任查核签字。办公室检查完毕,在登记本上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才可将车开进车库。公司车辆不明费用和保养项目,经由办公室和车队办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会计进行核查,方可发给费用。15.奖励与惩罚: 公司车队办和办公室对所有市级进行考核,对于全年未出交通事故,勤俭节约的,给予奖励。 办公室和车队办每月对公司所有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交通法规车辆清洗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等级将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既予解雇。 第二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编制管理及购置、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所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6万元(裸车)左右的公务用车。(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过此标准的公务用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批准。第三章 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的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极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护林防火、防汛、环境监测、交通检查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公、检、法、司、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车辆,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第七条 接受上级部门、相关单位无偿调拨、赠送的车辆,以及抵资、抵债等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其接收的车辆冲抵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接受无偿调拨、赠送超出原核定编制30%的车辆和接收抵资、抵债超出原核定编制的车辆要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给予处置。现未达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数量的,本规定不作为其申请购车的依据; 已超出车辆编制数量的,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 公务用车购置程序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程序:(一)购车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二)购车单位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车辆。(四)购车单位在购置车辆后,必须在30日内持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准购证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落籍手续。未提供证明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第五章 公务用车处置程序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程序:(一)处置车辆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二)处置车辆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购置该车原始凭证复印件。(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并给予处置。(四)处置车辆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成立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对有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购置公务用车。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二手车辆。第十三条 车辆更新。新车购置5年以上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可申请更新。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将公务用车办私人牌照,不准借用和冒挂军、警、公安牌照。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擅自借用、换用所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车辆。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所属单位名义购置公务用车。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前,到市纪委党风室进行审核备案。公、检、法、司系统配备的警务专用车辆如有变化,10日内报市纪委党风室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后,在30日内将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账目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条 市纪委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编制管理、车辆落籍和超标、超编配车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附2: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表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安明植 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闫志宏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成 员:王汉琦 市委办公室主任 金永赞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崔昌国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贵全 市纪委常委、党风室主任 崔京花 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 虎 市交巡警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崔昌国(兼)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崔京花(负责日常工作) 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单 位人员编制数车辆定编数实有数辆其中:定编 辆; 非定编 辆 报废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类别厂 牌 型 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购车日期行驶里程大(中)修次数拟购车型车辆类别车辆型号排 气 量产 地购车价格(完税)资金来源填 报 日 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理由 年 月 日(盖章)纪委审批意见:政府领导意见:备注1、人员编制数为单位编内人数; 2、车辆实有数含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的士头工具车、人货车及大、中客车。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克第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二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公务车辆,有效使用公司车辆资源,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遵循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的用车原则。公务车辆是指属于公司系统所有的车辆,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公务车、施救车等。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必须遵守统一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既定的用车管理制度和程序。第二章 车辆使用程序第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的统一使用管理范围,由所属部门优先使用;公司销售专用车由销售部优先使用;售后施救车由所属部门的售后服务部优先使用。对上述车辆的使用,管理部有权监督并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进行临时调配。第二条 除高层管理人员使用公务配车的车辆外,本公司其他人员用车均须事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派并填写“派车单”,由管理部根据派车执行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派车。不按规定申请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辆。第三条 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员工因公务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用车超出一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司管理部发放的准驾证(A证)。公务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或管理部预先指定的地点。第五条 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的,须填写“派车单”经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但是仍然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派车制度。第六条 私事用车的特别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的私事用车。公司对于部门经理级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可以考虑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和因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等所影响个人家庭生活的状况,在不影响公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车辆。任何人员的私事用车均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和程序,即填写“派车单”,经总经理批准核定后,交由管理部统一调度。私事用车前后不得超过两天。私事用车必须遵守公司公务用车的制度规范使用车辆,同时还执行收费使用制度,除非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别免费批准。使用费用包含车辆损耗费和油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公里数计算,每公里收费标准为1元。过路过桥费由私事用车人自行承担,不得报销。私事用车人领用车辆时必须首先在管理部登记确认领用时间和初始公里数;用车完毕,应及时将车钥匙和车辆交还管理部并登记确认交还时间和最终公里数,如在交车验车时发现车辆有刮痕或故障,私事用车人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护第一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由管理部负责。专职司机对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承担责任。管理部经理根据本制度统一安排公务车辆的保管事务,专职司机根据管理部经理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并执行具体事务。第二条 管理部必须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公务车辆的原始资料(购置材料或租赁记录)和行驶证、保险单、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管理部经理应履行车辆管理的首要职责,包括定期的证照核对、油卡的购买,以及按照本规定监督执行派车制度等。专职司机有义务保管公务车辆的相关证照,并负责根据车辆的情况及时申报车辆年审、保险和保养、维修、检验等。对于未遵守公务用车制度的出车任务,专职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应承担违章用车的连带责任。第四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我司售后部进行。简单故障和保养维护的,维修工单经管理部经理审核确定,按成本价结算,结算总价超出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必须立即维修、更换零件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修理的,专职司机或者其他驾驶人员应立即与管理部经理电话汇报请示,并事后及时按车辆维修报批程序补办手续。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执行油卡制度,油卡由管理部统一购买,专职司机和其他驾驶人员统一向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领用。车辆使用期间的临时外出购油应事先及时向管理部经理汇报确认。只有经批准审核后的油料费用才能报销。第七条 所有到外单位保养维护的公务车辆,财务部有责任监督执行公务车辆保养维护费用和外购油料费用的报销。第四章 车辆使用人的职责第一条 专职司机和其他车辆使用人(下统称“车辆使用人”)领用车辆出车时,必须对车辆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证件有效性进行检查,并仔细检查车辆性能。发现异常的,应立即报告管理部,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第二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第三条 车辆使用人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公司,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将钥匙交回管理部。第四条 若车辆使用人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外,如若车辆被盗或受损,依具体情况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负责公务车辆的清洁卫生。第六条 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全面商业利益,尤其严禁泄露在驾驶公务车辆期间所知悉的公司领导谈话内容。第五章 罚则第一条 凡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交通处罚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经济责任,管理部有权在接到处罚的该车辆使用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抵扣,并视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 500元)等管理部处分。第二条 如因车辆使用人违法违章,以及不当使用致使公务车辆损坏、机件故障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修复公务车辆所需的维修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等,由管理部视具体情节拟定费用承担方案交由总经理决定。私事用车和私自用车产生的车辆损坏、机件故障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等,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维修、赔偿费等损失。第三条 未经许可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一次罚款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未按规定及时交还车钥匙的,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公务车辆延迟交还期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五条 专职司机,包括执行公务驾车任务的其他人员,擅自泄露公司领导与他人谈话内容的,处以管理部处罚并视情节给予50 500元的罚款。第六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管理部有权根据视违章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 500元)等管理部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第六章 其它第一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修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第二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第四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公务用车管理(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六、车辆保养维修(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七、加油管理(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八、事故处理(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九、保险及年检办理(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