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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313正式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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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313正式版).ppt

    危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单位:险 化 学 品 生 产企业 班组是化工企业最基层管理组织,是组织生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意志、工作任务的最小基本单元,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建设是企业强基固本、提高效益的源头,班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前 言 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 录1234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班 组 长 的 岗 位 职 责如何做好危化企业班组管理5 班组长应重视的关键事项 第一部分 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 1、危险化学品存在形式 2、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3、危化企业特点PART 01 延迟符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中间体辅料中间品1、危险化学品存在形式2、危化品的特性有毒有害助燃性腐蚀性燃烧 性危险化学品特性易燃易爆3、危化企业特点工艺流程长规模装置大型化事故危害大涉及化学品多工艺条件复杂自动化程度高危化企业特点合成氨生产工艺空分流程图涉及化学品多1、化学品:我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已超过10万种,而且每年还有1000多种的化学品在问世。2、危险化学品: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是按GB 21175-2007 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进行。延迟符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型煤化工电解烷基化合成氨加氢磺化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催化剂、转速工艺复杂2005年11月13日吉林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影响: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7年7月11日23时50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影响: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2012年2月28日上午9点20左右赵县生物产业园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发生爆炸。影响:该事故共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影响: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2015年8月1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影响: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炼油:单厂年加工能力1000万吨以上的24家乙烯:单厂年产能70万吨以上的18家。甲醇:年产能50万吨以上的29家。烧碱:单厂产能30万吨以上的24家。纯碱:单厂产能50万吨以上的25家。尿素:单厂产能50万吨以上的3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决定:在作业活动中,一旦操作条件(温度、压力、液位、流速)变化,工艺过程受到干扰产生异常或人为因素造成误操作,设备及其附属附件和人员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合理等,潜在的危险(风险)就会发展成为灾害性事故。第二部分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PART 0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老板、政府官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屡见不鲜。有些情形,一线工作者也难以幸免。班组长知法、懂法,用法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更好保护工厂,为社会做贡献最低标准。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 14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134条、135条、136条、139条、3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刑 法 修 正 案 九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例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0 1 5年 1 2月 1 6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解读(1)6种情形从重处罚。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包括: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涉及班组长);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入罪标准致1人死亡即可入罪 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包含多个罪名,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解释,造成此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班组长班组长有可能有可能承担承担罪责罪责阻挠抢救罪同故意杀人 解释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涉及班组长)。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司法解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第五条(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款释义如果一线员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上述三种后果中的任意一种,就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条件管理维护的直接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职,造成上述三种后果中的任意一种,也就有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旦构成以上两种罪名中的任何一种,后果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举例比如案例1 甲某在进行电缆线敷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导致地下埋的燃气管道被击穿,造成燃气泄漏,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那么甲某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再如案例2 乙某没有按规定对所负责的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例行维护保养,导致有毒气体泄漏时报警器没有正常报警,相关人员没有及时疏散,导致1人死亡。那么,乙某就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八条(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八条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第八条(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第十二条(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第十二条(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部分班组长的岗位职责PART 03 班组是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和“前沿阵地”!班组长既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层的直接组织者、直接参与者,同时,又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的管理者、直接责任者。班组长对防范事故具有最基层、最直接的作用。班组长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整个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才能有效提升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规范、系统的班组长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防范化工企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河北省对班组长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十五条规定。1、贯彻执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3、认真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4、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分析和辨识本岗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做好风险管控。5、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研究和分析物料(包括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产品)的理化性质、爆炸极限、闪点、引燃温度、危险特性、工艺参数等与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关系,熟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6、组织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和正常状态,并会正确操作和使用。7、负责做好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交接安全生产事宜。8、督促班组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9、组织做好班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消除,并向上级报告。10、负责落实涉及本岗位的安全整改措施。11、组织班组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精心操作,若出现异常工况,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12、发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抢险救援,及时疏散无关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做好相关记录。沧州河间液氯泄漏事故、应急设施正确佩戴,建议40秒穿好13、负责组织做好班组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活动。坚持班前讲解安全,强化“四不伤害”意识,杜绝“三违”行为;坚持班中检查安全,严格落实巡检制度,尽早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班后总结安全,用心总结安全操作情况,不断完善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14、负责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活动,研究安全生产事宜,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根据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向车间或厂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15、认真履行班组管理职责,保持生产或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四部分如何做好危化企业班组管理 PART 03如何做好危化企业班组管理一、贯彻执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 学习和严格执行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认真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四、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分析和辨识本岗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做好风险管控五、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研究和分析物料(包括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产品)的理化性质、爆炸极限、闪点、引燃温度、危险特性、工艺参数等与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关系,熟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六、组织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和正常状态,并会正确操作和使用如何做好危化企业班组管理七、负责做好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交接安全生产事宜八、督促班组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九、组织做好班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消除,并向上级报告十、负责落实涉及本岗位的安全整改措施 十一、组织班组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精心操作,若出现异常工况,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十二、发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抢险救援,及时疏散无关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做好相关记录。十三、十四、十五 一、贯彻执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国家、省、市、县、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厂级、车间(分厂)、工段指令和要求,既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通知,同时也包括企业自身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责任制、操作规程等,以及企业各级领导提出的具体要求。上级 上级 二、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操作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高空支架。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案例3(违反操作规程)1991年5月16日,辽宁省某化工厂一车间消沫剂工段当班操作者违反“乳化剂G-18”工艺操作规程,想要加快反应速度,在40度左右超量一次加入约250千克环氧乙烷(闪点-20度,爆炸极限为3-100(体积比),其后又升温,导致釜内反应剧烈,温度和压力急剧上升,反应物料环氧乙烷自燃,引起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环氧乙烷是一种极易燃气体,在特殊情况下环氧乙烷在一些杂质(如铁锈等)作用下,遇150高温即可发生分解爆炸;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可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容器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2005年5月27日,山东菏泽某化工企业试生产医药中间体,车间4号反应釜在进行低温硝化时,因操作工加料过快和换热不及时,造成釜内超温,釜内硝化物发生剧烈反应,导致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案例4(违反操作规程)主要危险(1)、硝化反应是放热反应,温度越高,硝化反应的速度越快,放出的热量越多,越极易造成温度失控而爆炸。(2)、被硝化的物质大多为易燃物质,有的兼具毒性,如苯、甲苯、脱脂棉等,使用或储存不当时,易造成火灾。(3)混酸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和腐蚀性,与有机物特别是不饱和有机物接触即能引起燃烧。硝化反应的腐蚀性很强,会导致设备的强烈腐蚀。混酸在制备时,若温度过高或落入少量水,会促使硝酸的大量分解,引起突沸冲料或爆炸。(4)硝化产品大都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尤其是多硝基化合物和硝酸酯,受热、摩擦、撞击或接触点火源,极易爆炸或着火。安全措施(1)、制备混酸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和酸的配比,并保证充分的搅拌和冷却条件,严防因温度猛升而造成的冲料或爆炸。不能把未经稀释的浓硫酸与硝酸混合。稀释浓硫酸时,不可将水注入酸中。(2)、必须严格防止混酸与纸、棉、布、稻草等有机物接触,避免因强烈氧化而发生燃烧爆炸。(3)、应仔细配制反应混合物并除去其中易氧化的组分,不得有油类、酐类、甘油、醇类等有机物杂质,含水也不能过高;否则,此类杂质与酸作用易引发爆炸事故。(4)、硝化过程应严格控制加料速度,控制硝化反应温度。硝化反应器应有良好的搅拌和冷却装置,不得中途停水断电及搅拌系统发生故障。硝化器应安装严格的温度自动调节、报警及自动连锁装置,当超温或搅拌故障时,能自动报警并停止加料。硝化器应设有泄爆管和紧急排放系统,一旦温度失控,紧急排放到安全地点。(5)、处理硝化产物时,应格外小心,避免摩擦、撞击、高温、日晒,不能接触明火、酸、碱等。管道堵塞时,应用蒸气加温疏通,不得用金属棒敲打或明火加热。(6)、要注意设备和管道的防腐,确保严密不漏。案例5:维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生产部长、安环部长、动火执行等3人被判刑事因:2015年9月7日下午,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车间一楼217反应釜要更换一根冷却水管,需要电焊作业。动火准备过程生产部长兼车间主任、动火部位负责人林某事先对动火的反应釜进行了清水置换,停用了周边临近的其他反应釜后,安排叶某担任监火员。工程部安排周某甲担任动火员,安排周某丙担任辅助工,组织他们对地面进行冲洗,清理动火点周边部分易燃物质,并在动火作业点的下方铺设了防火毯(铺设长度不足6米),准备了泡沫灭火剂和相应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随后,公司安环部长,动火作业审批人吴某到车间拟动火作业点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并签批了该电焊作业的动火作业证。15时10分许,周某甲在217反应釜西侧利用爬梯爬到2米高的位置进行动火作业,通过电焊完成T型管架的固定,发现T型管架靠近217反应釜的一侧太长,冷却水管放不进去,遂擅自违规把管架过长的一小段用电焊去冲割,造成大量大颗粒的高温电焊熔渣掉落事发车间一楼地面并四处飞溅。其中一颗较大的高温电焊熔渣落地后向北侧滚出6米远,掉入事发车间一楼地面下的井字型地沟中,引燃地沟中集聚的易燃物质,并迅速在井字型地沟中蔓延。现场监火工和操作人员等立即用泡沫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但因火势蔓延迅速,发现无法扑灭后撤离现场,并打电话报警。随后事发车间一楼堆放的易燃化学品及其它易燃物全面起火,大火很快烧到车间二楼和三楼,后大火被消防部门等救援人员扑灭。责任认定动火员周某甲在动火作业前未认真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条件,违反操作规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冲割支架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动火部位负责人林某在动火作业前没有根据相应动火等级的规范要求对动火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动火作业审批人吴某未确定动火作业等级,未按规定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批同意动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案例6:开车中开车中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3死7伤,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被判刑2010年10月,山东国金化工厂因双氧水产量过剩停产。2012年8月决定恢复生产。8月13日至15日组织人员做开车准备,16日0时投料恢复生产。25日上午8时,白班人员接班,运行至15时10分,双氧水装置的再生工作液泵跳停,开启备用泵后约5分钟氧化液循环泵跳停,控制室郑某乙通知现场操作人员按顺序停泵并关闭阀门,装置实施紧急停车。郑某乙通知电工张某丁检修线路,电路未发现异常,车间人员打扫卫生,15时50分交班。中班接班人员有班长朱某,中控室郑某甲、金某,操作工刘某、程某,配置工卢某,化验员程某甲、张某丙。接班后,车间副主任秦某安排化验员取氮气进行含氧量测试,化验含氧量不合格。16时24分,中控室DCS主操郑某发现氧化塔压力由0.08MPa升至0.2MPa,随即通过远控打开氧化塔尾气调节阀泄压。因怕带出物料,尾气调节阀未全部打开,塔内压力升高速度短暂减缓后继续升高。18时39分塔内压力急剧升高。18时46分压力升至测量传感器满量程(0.6MPa),并继续升压。18时46分22秒氧化塔爆炸,并相继引燃了氧化塔周边氢化塔、萃取塔等设备中的物料。爆炸导致在四层平台取样的张某、一层北侧检查的秦某和程某当场死亡,并导致双氧水车间南300米的氯碱车间氯气管道受损,造成少数氯气泄漏。爆炸碎片和泄漏的氯气使双氧水车间办公室朱某,中控室郑某甲、金某、秦某乙,氯碱车间荆某、秦某甲和水泵房张某乙等七人受伤。21时41分,配置釜发生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长期停车,恢复生产时设备未检修,装置中氢化塔内钯催化剂及其过滤网未更换,开车后系统内杂质较多。钯催化剂及白土床中氧化铝粉末随氢化液进入到氧化塔中,引起双氧水分解,使塔内压力、温度升高。紧急停车后,氧化塔内压力、温度、液位升高,未采取排料、泄压等有效措施,高温、高压导致氧化塔上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山东国金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不到位,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山东兴平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等。案例7:维修维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2人受伤,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车间副主任被判刑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氢化塔由上塔、中塔、下塔组成,既可串联使用,也可单独使用。2015年3月13日,企业对中塔投料开车,上塔和下塔均未投入使用。开车后中塔出现固定床偏流、工作液分布不均、塔盘沫层偏高等情况,14日,做出停车处置。16日,双氧水车间主任陈志亮、双氧水车间技术专工魏某、刘某等人商定,将中塔氮气进口管线变更为纯氢气进口管线,并由刘某安排工作人员施工。重新开车后,中塔的问题并未解决。17日下午,陈志亮、魏某、刘某、触媒供货单位烟台百川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邓某对中塔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初步商定在中塔的分配盘上加装几块筛板。18日上午8时许,双氧水车间主任陈志亮及张某甲、电仪设备科副科长张某乙和被告人刘某、烟台百川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邓某、专工魏某、王某甲在车间办公室商量处理方案,因固定床中塔与下塔构造相同,商定对下塔上部空间进行测量,确定尺寸,以便加设中塔工作液进口分配设施。王某甲提出,更改设备要听取设备设计单位的意见,于是其离开车间办公室,安排人员与设备设计单位联系。专工魏某也在中途离开车间办公室。8时40分许,在未采取有效隔绝下塔与生产管线的连接、未充分置换塔内气体、未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的情况下,陈志亮安排车间维修班班长李荣超、辅助主操王长军开启下塔上部人孔。9时22分,陈志亮、张某乙、邓某、生产技术科科长吴振西及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刘某等人到装置三层平台查看测量情况,后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离开装置。期间李荣超由下塔上部人孔进入下塔,对分配器、分配盘等进行查看、测量,王长军在中塔与下塔间的裙座内进行监护,陈志亮、邓某、吴振西、张某乙4人在塔外三层平台进行指挥。9时46分,下塔内部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塔内分配盘损坏,落至塔内下层筛板及塔底。李荣超在下塔内死亡,王长军在中塔与下塔裙座空间内死亡,陈志亮和吴振西被爆炸气流冲出平台坠落地面死亡,邓某、张某乙被爆炸火焰灼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张某甲、王某甲赶到现场,开展施救工作。事故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有关人员没有采取有效隔绝、置换措施,进入氢化塔下塔作业。塔底排凝管线球阀和氮气进口管线(即变更后的中塔纯氢进口管线)截止阀内漏,氢气串入塔内,与从上部人孔进入的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发生爆炸。入塔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电器,是造成事故可能的点火源,排除明火、雷击、人为纵火等原因。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认真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据统计,9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班组,80%以上的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班组成员违章作业或没有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造成的。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班组成员的业务素质,使班组成员懂得什么是“异常”,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巡视检查,做到作业无差错,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控制“异常”,杜绝“未遂”发生。培训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2)班组生产特点、主要职责、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危险介质及其理化性质,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潜在的风险、主要危险点及防控措施等。(3)本班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使用方法。(4)班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及维护使用方法。(5)班组安全责任制,班组控制异常及未遂应对措施。(6)劳动纪律,相关管理规程制度。(7)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9)作业现场参观学习。四、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分析和辨识本岗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做好风险管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就是预先辨识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品,工艺、设备、电仪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的各种措施,风险能否消除或降低,从而保障安全。实践证明,班组开展风险辨识是确保本班安全工作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班组风险辨识应包括的内容(1)班组长要对本班组管辖范围或承担的作业项目,先要明确无误,对重点、难点、危险点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2)班组应对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可能会发生哪种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如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落物坠入等,都要在作业前仔细预想,并运用因果图、事故树分析等方法,分别列出对策加以落实,防患于未然。(3)让班组每个成员都清楚,从人、机、料、法、环几个方面细化分析,认真填写危险源辨识与处理确认表,着重从作业状况、发生事故因素、潜在危险、重点对策、预防措施等方面下工夫,以此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从而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进行。(4)班组长要做明白人。班组长和职工之间、职工和职工之间,组成一个共同体。班长要通过“上班看脸色、吃饭看胃口、干活看劲头、休息看情绪”来发现班组成员的心理、体力变化,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5)加强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班组长在班中巡检,要对生产工艺过程,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本班组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五、组织本班组职工深入研究和分析物料(包括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产品)的理化性质、爆炸极限、闪点、引燃温度、危险特性、工艺参数等与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关系,熟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物料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决定着在失控情况下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熟悉相关知识对于预防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具有重要意义。案例8:追求效益、忽视控制参数控制参数造成事故2012年,河北赵县“克尔化工”严重违规操作,擅自调整生产温控参数,发生爆炸,致29人死亡。克尔化工主要产品硝酸胍和硝基胍,根据理化性质,硝酸胍的爆燃温度为270。企业为了提高反应速度,增加产量,擅自拆除温度计;并将两套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由215调高至255。事发前20多分钟,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自燃,紧急扑灭后又着火,被扑灭,反复四五次,直至惨祸发生。案例92015年4月21日5时2分,某公司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岗位人员听到现场有异常放空声,立即对该塔进行紧急处理,采取切断进料、切断加热蒸汽等措施,并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发现环氧乙烷精制塔塔顶安全阀起跳。现场监控视频显示,5时37分,塔釜再沸器上封头附近有白烟冒出。6时,再沸器上封头附近白烟变大。6时1分,再沸器上封头附近起火。现场人员立即通知车间领导,车间立即启动现场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于6时3分报火警。6时4分,精制塔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人轻伤,送医院治疗。直接原因由于环氧乙烷精制系统中醛类发生自聚,回流罐仪表引压管堵塞,压力指示失真,操作人员判断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环氧乙烷精制塔超压,塔釜再沸器上封头法兰密封发生泄漏;由环氧乙烷泄漏产生的静电火花或泄漏的环氧乙烷在塔釜再沸器保温层中自聚放热形成高温热点引起着火,造成塔内环氧乙烷蒸气分解、爆炸。间接原因(1)工艺技术管理不到位。对环氧乙烷精制塔异常工况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岗位操作法不完善,没有将工艺规程中“在紧急停车后应再迅速启动,以保持塔的正常温度分布,如果系统明显不能迅速启动,应采取有效措施撤出环氧乙烷”的工艺要求在岗位操作法中明确阐述。(2)仪表引压管设置存在缺陷。环氧乙烷精制塔的压力联锁与压力控制变送器、现场压力表共用一个引压管和取压阀,致使控制功能和安全功能同时失效。(3)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不当。没有环氧乙烷精制系统火灾应急预案和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精制塔釜再沸器上封头法兰处泄漏后,现场应急人员没有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打开专用消防喷淋系统。(4)人员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在看到塔顶温度上升以后,误认为是塔釜中的水被蒸馏到了塔顶,再加上塔顶压力一直处于正常范围,因此没有能够正确判断塔顶温度上升是由于环氧乙烷对应的饱和蒸气压上升所致,进而导致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事故教训(1)岗位操作人员技术不精,对生产异常情况的系统分析和科学判断能力不强。虽然公司、厂和车间对操作人员平时做了大量的业务培训工作,但深度不够,特别是对异常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的培训缺乏,操作人员对装置运行的系统思考、整体把握和异常情况判断能力不强,技术、操作水平不过硬,影响了工艺调整的及时和准确度。(2)对环氧乙烷此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环氧乙烷发生爆炸的巨大威力认识不到位,导致在处理装置异常情况时的敏感性不高。环氧乙烷是一种极易燃气体,在特殊情况下环氧乙烷在一些杂质(如铁锈等)作用下,遇150高温即可发生分解爆炸;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可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容器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3)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不到位。由于精制塔的压力控制、压力报警和压力联锁均来自一个引压管的信号,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满足当时的规范要求,但本质安全度不高,厂、车间对原始设计的细节关注不够,风险评估、危害识别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扎实,对潜在的安全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和科学评价。(4)未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对异常工况未及时上报,没有及时得到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持,未能制止事态的恶化。六、组织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和正常状态,并会正确操作和使用。案例10 太化氯碱“7.27”淡盐水槽及部分氯气管线燃爆事故(设备巡检不到位)事故经过2011 年7月27日10:23,太化氯碱分公司4.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精制盐水泵因电源保险熔断停车。10:44,中控岗位操作工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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