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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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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docx

    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国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工作,促 进直升机运行领域发展,提高其仪表运行的安全水平,依 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和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 97),制定本通告。2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航空运营人对其实施仪表运行的直升机 场开展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注1:航空运营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的目视运行 应当遵守CCAR-91部及其他运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通告 的相关规定。注2:根据对当前我国直升机运营人实际运行情况的调研,本 通告仅对直升机运营人的正常起飞(即非低能见度起飞)、A类仪 表进近和B类CATI仪表进近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进行指导。3 .生效与废止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生效,由民航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8.2.3 对于2级性能运行的海上运行,机长应当使用不低于1级性能的起飞最低标准,并在起飞机动过程中与云保持间隔,直至达到1级性能运行能力。8.2.4 对于飞至起始离场定位点(IDF )的空间点(PinS)离场程序,起飞最低标准应确保在无法目视飞至 IDF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目视引导看见并避开障碍物,安全 返回至直升机场。此时需要VIS昼间800米/夜间1600米, 云底高75米(250英尺)作为起飞最低标准。表1直升机起飞最低标准表类型RVR 或 VIS(m)陆上直升机场 (仪表飞行规则离场程序)无灯光和标志(仅限昼间)400或中断起飞距 离,以较大者为准无标志(夜间)800跑道边灯/FATO边界灯和跑 道中心线标志400跑道边灯/FATO边界灯、跑 道中心线标志和相关RVR 信息400直升机水上平 台和船上直升 机场*双人机组运行400单人机组运行500注*:起飞航径区不能有任何障碍物。8.3起飞最低标准的实施8.3.1 实施起飞前,驾驶员应当确认直升机场当前的气 象条件和预计使用跑道/FATO的状况能够满足安全起飞离场 的需要,所使用的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已充分考虑地面 设备的可用性、机载设备的可用性、直升机的性能以及机 组的资质。832对于直升机在跑道上起飞,除非起飞机场的天气 条件不低于该机场着陆最低标准,或者选择了满足天气条 件的起飞备降机场,否则不能实施起飞。8.3.3 对于直升机在跑道上起飞,如果报告的VIS低于 起飞最低标准且未报告RVR,则只有在机长能够确定沿起 飞跑道的能见度等于或高于起飞最低标准时,才能实施起 飞。9 .着陆最低标准9.1 目视参考9.1.1 目视助航设施应包括标准的跑道/FATO/TLOF标 志、跑道边灯、入口灯和末端灯或FATO/TLOF边灯以及表 2中规定的进近灯。表2进近灯光系统-直升机灯光设施等级进近灯的长度、配置和强度FALSI类灯光系统(HIALS>720m)IALS简易进近灯光系统(HIALS 420-719 m)BALS任何其他进近灯光系统(HIALS、MALS 或 ALS 210-419 m)NALS任何其他进近灯光系统(HIALS、MALS 或 ALS<210m),或无进近灯对于夜间运行,应提供地面照明,以照亮跑道/FATO和所有障碍物。9.1.3 对于夜间运行或对于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有要求 的任何运行,除表7中规定的地面设备失效或降级情况 外,所有灯光应当打开并保证可用。9.1.4 对于A类仪表进近运行和B类CAT I仪表进近运 行,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FATO 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1)进近灯光系统;(2)跑道/FATO 入口;(3)跑道入口标志;(4)跑道入口灯;(5)跑道入口识别灯;(6)目视进近下滑坡度指示器;(7)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8)接地区灯;(9)跑道边灯/FATO边界灯;(10)对于直升机PinS进近,机场识别灯标和地面目 视参考;(11)对于直升机PinS进近,仪表进近图中描绘的环 境可识别要素;(12)对于带有“VFR条件下实施”指令的直升机 PinS进近,提供足够的目视提示以确保满足VFR准则;(13)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其他目视参考。9.2 DH/MDH的确定DH或MDH不应低于以下各项中的最高值:(1)各直升机类别所确定的OCH;(2)已公布进近程序中的DH或MDH (如适用);(3)表3中各导航系统性能限制的最小值;(4)表4中由跑道/FATO类型确定的最小值(如适用);(5)飞机飞行手册或等效文件中规定的最小值。表3导航系统性能限制最低要求设施最低DH/MDHILS/MLS/GLS CAT I60m (200ft)GNSS/SBAS(LPV)*60m (200ft)GNSS/SBAS(LP)75m (250ft)GNSS(LNAV)75m (250ft)GNSS/Baro-VNAV (LNAV/VNAV)75m (250ft)Helicopter PinS approach*75m (250ft)LOC75m (250ft)VOR90m (300ft)VOR/DME75m (250ft)NDB105m (350ft)NDB/DME90m (300ft)注:*:对于LPV运行,DH 60m (200ft)仅用于公布的FAS数据 块中包含垂直告警且告警限制不超过35m,否则DH不得低于 75m (250ft)。*:对于带有“VFR条件下实施”指令飞至未确定或虚拟目的地的PinS进近,DH或 MDH应以复飞点下方的地面为基 准。表4跑道/FATO类型限制的最小DH/MDH跑道/FATO类型最低DH/MDHI类精密进近跑道 非精密进近跑道 非仪表跑道 仪表FATO60m (200ft)非仪表FATO75m (250ft)注:本表不适用于带有“VFR条件下实施”指令的直升机PinS 进近。9.3 RVR/VIS 的确定9.3.1 对于IFR运行,RVR或VIS不应低于以下的最高 值:(1)根据表5中跑道/FATO类型对应的最小RVR或VIS;(2)根据表6中MDH或DH以及灯光设施等级确定的 最小RVR;(3)对于带有“实施目视”指令的PinS运行,PinS程 序的复飞点与FATO之间的距离(若设有进近灯光系统,则 为复飞点与进近灯光系统之间的距离)。注:若由9.3.1 (1)确定的最小值由VIS表示,则最终着陆标 准的确定将由VIS表示,所有其他情况下均由RVR表示。9.3.2 除非使用与ILS、GLS或LPV耦合的自动驾驶系 统,否则不能使用低于800米的RVR。9.3.3 对于A类仪表进近,如果MAPt在着陆入口的0.5 海里(926m)范围内,只要跑道边灯/FATO边界灯、跑道 入口灯、末端灯和FATO/跑道标志可用,无论实际进近灯光 长度如何,都可以使用FALS对应的进近最低标准。9.3.4 对于带有“VFR条件下实施”指令的PinS运行, 能见度应该与目视飞行规则兼容,所要求的目视气象条件 应当遵守CCAR-91部以及其他适用的运行规章的相关规 定。表5跑道/FATO类型对应的最低RVR值跑道/FATO类型最低RVR或VIS(m)I类精密进近跑道 非精密进近跑道 非仪表跑道 仪表FATORVR 550非仪表FATORVR/VIS 800表6陆上直升机仪表进近最低标准DH/MDH(ft)不同进近灯光设施对应的RVR(m)FALSIALSBALSNALS2005506007001000201-2495506507501000250-299600*700*8001000300及以上750*8009001000*: 2D进近运行的最低标准不应低于800米。9.4 地面设备临时失效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9.4.1 本节内容主要用于飞行前和飞行中,但不适用于 进近下降至低于机场上空300米(1000ft)之后的航段。如 果在该航段才宣告地面设备失效,将由机长决定是否继续 进近;如果在此阶段之前宣告地面设备失效,将按照表7 中内容考虑对进近的影响,有可能终止进近。9.4.2 表7的使用基于以下条件:(1)除表7中描述的情况外,不能接受跑道/FATO灯 光中有多个灯同时失效;(2)进近灯光和跑道/FATO灯光可以同时失效,使用 最严格的结果;(3)除ILS、GLS失效外,其他设备失效或降级只影 响RVR,不影响DH。表7地面设备临时失效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直升机设备失效或降级对着陆标准的影响B类CAT I运行A类运行导航设备备用发射机无影响外指点标(仅对ILS)如果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所需高度-下滑道”检查 (如DME定位点),则无 影响。对于APV不适用对于有FAF的NPA:无 影响,除非用作FAF。如果FAF不能被识别(如 没法确定下降时机),则 不能实施NPA。中指点标(仅对ILS)无影响无影响,除非用作MAPtRVR评估系统无影响进近灯光执行无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靠近跑道210m之外的进近灯光执行基本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靠近跑道420m之外的进近灯光执行中等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进近灯光的备用电源无影响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 端灯/FATO边界灯、TLOF边灯白天:无影响 夜间:不允许跑道中线灯无影响跑道中线灯间隔增加至30m无影响接地地带灯无影响滑行道灯光系统无影响9.5 着陆最低标准的实施9.5.1 飞行中,确定跑道/FATO 是否满足安全进近、着 陆和复飞的要求应当基于最新的气象条件和道面情况,最 好依据预计着陆时间前30分钟以内的相关信息。9.5.2 实施进近前,驾驶员应当确认直升机场当前的气 象条件和预计使用跑道/FATO的状况能够满足安全进近、着 陆和复飞的需要,并考虑了运行手册中的性能信息,所使 用的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已充分考虑地面设备的可用 性、机载设备的可用性、直升机的性能以及机组的资质。9.5.3 如果报告的RVR低于550米,且着陆跑道的控制 RVR不满足着陆最低标准的要求,则不能仪表进近至场压 高1000ft以下;如果DH/MDH大于1000ft,则不能进入最 后进近航段。9.5.4 如果已经仪表进近至场压高1000ft以下,或在最 后进近航段中,才收到RVR恶化的报告,不用终止进近, DA/H之前能建立目视参考仍可继续着陆,否则不得晚于 DA/H或MDA/H实施复飞。9.5.5 如果DA/H或MDA/H之后不能持续保持目视参 考,则必须实施复飞。10 .目视盘旋最低标准陆上直升机场仪表进近运行衔接的目视盘旋航段确定 的MDH不得低于75米(250英尺),VIS不得低于昼间 800米/夜间1600米。4 .背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ni卷国际运行-直升机 场第228.1节要求:“运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运营人对 其运行中使用的每个直升机场或着陆场地制定直升机场运 行最低标准,还必须批准其确定这种最低标准的方法。” 为确保中国民航持续满足国际民航公约的要求,有效指导 航空运营人制定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确保直升机与地 形、障碍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间隔,降低仪表进近运行的 目视阶段丢失目视参考的风险,制定本通告。5 .参考文件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AP-117-TM-02)国际运行-直升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ni卷) 直升机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4第n卷)直升机场手册(国际民航组织Doc.9261)全天候运行手册(国际民航组织Doc.9365)直升机性能规范制定手册(国际民航组织Doc.10110)云底高:云底距机场标高的垂直距离。主导能见度:观测到的达到或超过四周一半或机场地面 一半都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能见距离。这些区域可以是连续 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注:由于我国民航气象服务机构一般提供的是主导能见度,故 在我国飞行运行中使用的缩写“vis” 一般等效于主导能见度,也就 是气象报文中的能见度或管制员从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中提取并通过 陆空通话向驾驶员提供的能见度。跑道视程(RVR):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内驾驶员 能看到跑道道面上的标志、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距离。仪表进近:使用仪表引导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实施的进近 和着陆。a)实施仪表进近运行有两种方法:二维(2D)仪表进近运行,只使用水平引导;三维(3D)仪表进近运行,同时使用水平和垂直引导。b)仪表进近运行分类如下:A类: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75米(250英尺)或以上;B类:决断高低于75米(250英尺)。B类仪表进近运行分类 如下:I类(CAT I):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 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II类(CAT II):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 30米(100英尺)和跑道视程不小于300米;in类(CAT III):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 高和跑道视程小于300米或无跑道视程限制。注1:当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属于不同运行类型 时,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应按照最严格类型的要求实施(如:决断 高度在II类的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II类的范围内,则应属于III类 运行;或决断高在II类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类范围内,则应属于 II类运行)。注2: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看到目视助航设施或进近区域部分 后要有足够的时间,以便于驾驶员能够判断航空器与应飞航道的位 置关系和位置变化率。盘旋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跑道周围环 境。注3:对于仪表进近运行,除非提供跑道视程资料或某种精确 测量或观察能见度的方法,否则不应该批准能见度低于800米的直 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仪表进近程序:参照飞行仪表并对障碍物保持规定的超 障裕度所进行的一系列预定的机动飞行,以便从起始进近 定位点或适用时从规定的进近航路开始,飞至能够完成着 陆的一点。此后,如果不能完成着陆,则飞至合适的位置 等待或满足航路超障准则的位置。设计仪表进近程序主要 用于支持不同类型的仪表进近运行,根据所支持仪表进近 运行的类型不同,仪表进近程序分类如下:a) 非精密进近程序(NPA):设计用于2D A类仪表进近运 行的仪表进近程序。b) 垂直引导的进近程序(APV):设计用于3D A类仪表进 近运行的基于性能导航的仪表进近程序。c) 精密进近程序(PA):设计用于3D A类或B类仪表进近 运行的基于导航系统(ILS, MLS, GLS和SBAS Cat I)的仪表进 近程序。注1:使用仪表进近程序进行2D仪表进近运行的运行最低标 准,必须通过建立最低下降高度(MDA )或最低下降高(MDH)、最低能见度以及必要时用云底高来确定。注2:使用仪表进近程序进行3D仪表进近运行的运行最低标 准,必须通过建立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最低能见度 以及跑道视程来确定。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2D仪表进近运行或盘旋进近运行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如果 没有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不得下降至该高度/高以下。注1: MDA是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MDH是以直升机场标高为基准,如果人口标高在直升机场标高之下大于2 m (7 ft),则以 入口标高为基准。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以直升机场标高为基准。注2:为方便起见,当同时使用两种表示形式时,可以写成最低下降高度/高”,简写为“MDA/H”。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3D仪表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建立 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注1: 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DH以跑道/FATO 入口标高为 基准。注2:为方便起见,如果两个名词同时使用时可以写作“决断 高度/高”,简写为“DA/H”。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Heliport Operating Minima,简写为HOM):直升机场使用条件的限制:a)对于起飞,用跑道视程和/或能见度以及必要时用 n底高表不;b)对于二维(2D)仪表进近着陆运行,用与运行类 型相对应的跑道视程和/或能见度、最低下降高度/下降高 (MDA/H)以及必要时用云底高表示;c)对于三维(3D)仪表进近着陆运行,用与运行类 型和/或进近类别相对应的跑道视程和/或能见度以及决断高 度/高(DA/H)表示。1级性能运行:指具有以下性能的运行,即在关键动力 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具有使直升机继续安全飞行到合适着 陆区的性能,除非上述动力装置失效情况发生在到达起飞 决断点(TDP)之前或通过着陆决断点(LDP)之后,在这 两种情况下,直升机应能够中断起飞或在着陆区内着陆。2级性能运行:指具有以下性能的运行,即在关键动力 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具有使直升机继续安全飞行到合适着 陆区的性能,除非上述动力装置失效情况早在起飞阶段或 迟至着陆阶段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实施迫 降。空间点(PinS)进近:空间点进近是基于全球导航卫 星系统的、仅为直升机设计的进近程序。程序要求对正一 个基准点(即复飞点),该基准点位于一个具有足够目视 条件、以保证驾驶员能够看见并避开所有障碍物的区域 内。飞越基准点后,允许航空器进行机动飞行或采用机动 飞行方式进近着陆。最终进近和起飞区(FATO):用于直升机完成进近动 作的最后阶段到悬停或着陆,以及开始起飞动作的特定区 域(供1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还 包括可用中断起飞区)。接地和离地区(TLOF):供直升机接地或离地的一 块承载区。7.通则7.1 直升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根据实际运行 情况制定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确定方法,并在经局方 批准的运行手册中予以明确;在每次运行前,直升机运营 人应当使用上述经批准的方法,为拟使用的直升机场制定 运行最低标准,并在确保实际天气条件满足运行最低标准 后,方可起飞和着陆。该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通告中 规定的值。7.2 在确定适用于任何特定运行的每个直升机场的运行 最低标准时,运营人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所有因素:(1) 直升机的型号、性能、操纵特性以及飞行手册 中列明的任何条件或限制;(2) 飞行机组的组成、能力和经验;(3) 直升机场的物理特征和进近方向;(4) 可供使用的目视和非目视地面辅助设备的充足 程度与性能;(5) 直升机上可用于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实施 导航、获得目视参考和/或控制航迹的设备;(6) 进近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以及仪表进近程序的 超障高度/高;(7) 测定和报告气象条件所用的方法;(8) 起飞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裕度;(9) 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条件。8.起飞最低标准8.1 目视参考8.1.1 考虑到计划使用的每个直升机场所有相关因素以 及航空器特性和设备,起飞最低标准由VIS或RVR限制来 表示。如果在起飞或迫降时特别需要看清和避开障碍物, 则应增加云底高等附加条件。8.1.2 起飞最低标准应确保在不利条件下,当直升机一 台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进行中断起飞或继续起飞两种情 况下,都能有足够的目视引导来控制直升机。8.1.3 对于夜间运行,应提供地面灯光照亮最终进近和 起飞区(FATO)以及所有障碍物。8.2 RVR/VIS 的确定8.2.1 对于1级性能运行,运营人应当根据表1规定的 RVR或VIS值作为起飞最低标准。8.2.2 对于2级性能运行的陆上运行,机长应当使用 RVR或VIS昼间800米/夜间1600米作为起飞最低标准,并 在起飞机动过程中与云保持间隔,直至达到1级性能运行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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