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协议--3份.doc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0年 月 日在天津宓订立: 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公司设立形式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发起人及/或出资人身份,共同在吉林省设立 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与地址公司名称:公司法定地址:第三条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5. 1发起人各方均为依法成立的合法机构或具有有独立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5.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 法财产。5.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 和有效的。第六章设立公司的授权6.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委托湖南省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发起人全权办理,且湖南省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与公司设 立相关的一切申请手续和设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设立公司的具 体安排、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办理设立公司的各项事宜。第七章本协议的解除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7.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7. 1.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 工等社会情况;7. 1.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 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 出。7.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 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第八章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 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九章协议的生效9. 1本协议一式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9.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 日期。第十章其他10.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10.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 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发起人(签字): 发起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发起人(签字):发起人(签字):年月H发起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起人(签字):年月S附件2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本发起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6年【1月【】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签署甲方:东湖创投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协议各方(以下简称“股东”)本着诚实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公司设立宗旨1.1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引导基金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导向作用, 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专业管理服 务,并最终实现产业的发展,维护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权益,各发起人一致决定 成立本基金管理公司。第二条公司设立的形式2.1本公司为股东依法自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和住址3.1公司名称:【】3. 2公司住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4.1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5.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股东的出资6.1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比例东湖创投现金10010%6.2股东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以下方式:(1)全体股东确认均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一次性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全体股东确认均以货币的方式出资,首期出资为【】万元(不低于 30%),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剩余出资【】万元于【】前缴足。第七条发起人的权利义务1.1 1发起人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1.2 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3 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股息红利。1.4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1.5 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1.6 如若超出约定的出资时间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出资到位的,经其他股东一 致确认,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将不享有股东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利润分配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股权优先认购权、人事任免权等)。1.7 公司依法成立后,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信 息记载于股东名册。1.8 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即设立公司的股 东不得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1.9 除基金管理嬲)外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本协议所涉主体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满1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 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1.10 10(基金管理团队)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全体股东同意。1.11 出现下列情况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回购其股权:7. 11.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 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7. 11.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7.11.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7.11. 4在法定条件下,申请回购股权的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一致要求公司 按合理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7.11.5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回购价格由股东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加上合理 的收益(即该股东持股期间被回购股份所对应的应分配利润)组成;7.11.6 自股东提出退出公司申请之日起至其完全退出之日止,此期间内产 生的利润及风险其不承担。如若先行承担的,其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7.11.7 股东各方均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 押、担保或者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7.11.8 12股东应按期足额缴付出资;7. 13股东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忠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不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8. 14股东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八条公司筹办事宜8.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派【】作为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手续的代表,处 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8.2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8. 2.1股东一致决定不设立公司;8. 2.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8. 2.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不能设立。8.3公司不能设立时,股东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 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才能返还剩余出资。9. 4因公司不能设立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第九条公司组织机构9.1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9.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 行使表决权。9. 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9. 3.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9 . 3.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 3.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9. 3.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9. 3.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9. 3.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 3.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 3.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3.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9. 3.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 3. 11修改公司章程。9. 3. 12其他股东认为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9. 4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 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10. 5公司设一名执行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任何一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10万元,且守约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违约股东的各项股东权利进行 限制。11. 2因股东违约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其他守约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 其他守约股东可以向违约股东追偿。10.3股东如若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向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如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一条协议修订与终止11.1本协议由各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协议条款。1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1. 2.1公司设立不成功的;11 . 2. 2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的;12 .2.3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11. 2. 4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本协议解散公司的;12. 2. 5出现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宜的。第十二条其他事宜12.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 由第三人调解。如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 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12.2 协议各方确定,本协议所载明的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均为有效联系 方式,一方变更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知其他各方并征得其书面确认,未通知其 他各方并且未征得书面确认的,均以本协议所载明的联系地址为有效联系方 式,不因地址变更、无人签收、拒签等情形影响送达的效力。12.3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12.4 协议各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咨询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准确 且充分的了解该合同的含义。12.5 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1 份,每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下为签字页,无正文)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经营宗旨公司的经营宗旨:在三至五年内扶持一批当地中小型科 技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加快天津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 展,实现合作共赢、互利发展的目标。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第七条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1 .各发起人均以货币(人民币)方式对公司出资。2 .各方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第八条存续期限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年。第九条发起人声明和保证1 .各发起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有权签署本协议。2 .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各发起人有权发起设立本公司, 并已得到各自章程和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或授权。3,每个发起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 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 一切必要的协助。本页无正文,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签字页。甲方:【】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丙方:【】年 月 日第十条发起人分工与责任1 .各发起人一致以保证成功发起设立。2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公司开办费用,在公 司成立后实报实销;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 购的股权比例分担。第十一条出资缴纳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及时开设公司验资账户。发起人 根据本协议要求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到位期限:本协议生效后坨个工作日内汇入公司验 资账户。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与登记申请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及其他条件具备后,召开公 司的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批准公司章程等文件。董事会应在首次股东会议后即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 申请设立注册登记。第十三条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1 .决定公司设立中的重大事项。2 .当个别发起人违约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时,其他 发起人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3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各方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4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 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5 .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 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6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1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名、乙方推 荐名、推荐名。所有董事由各方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 董事人选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2 .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 荐名、职工选举产生名。监事会设主席名,由方推荐并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1 .公司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或 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并使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 的,该发起人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 明、保证和相关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2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在公司设立 过程中退出的,应向各守约方付其认购出资额的作为违 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 方损失。第十七条不可抗力发起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其他全部 发起人,并应在7日内提出不可抗力事故的详情及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 明文件。其他发起人审阅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义务履行 人免责或对其违约责任予以追索等事项。第十八条协议修改及未尽事宜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一致同意,并 以书面方式做出。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并签订 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第二十条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留存公司或 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10年 月曰湖南红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本协议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湖南红马 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马英孚、红马华富、红马创富、红马 振华、红马顺驰、红马汇富、红马鼎盛)(以下简称“本公司”,具 体名称以最后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下同),合作各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 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于 年月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湖南长沙市签署:甲方:湖南省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乙方:住所:丙方:住所:丁方:住所:戊方:住所:戌方:住所: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与经营范围1.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湖南红马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1. 2本公司的住所为:_长沙经开区或高开区(税收返还)1.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 4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实业投资、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推 广服务。第二章注册资本2. 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甲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丁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戊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戌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 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剩余资金应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足。(分期到位?)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4. 1发起人的权利1.1.1 申请设立公司,共同决定公司筹建期间的重大事项;1.1.2 依照其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1.1.3 享有推选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1.1.4 享有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1.1.5 享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的全部权利1.1.6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于已缴付的出资额享有权依法请求返 还的权利;1.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 2发起人的义务3.1.1 按本协议约定足额认缴出资额;3.1.2 公司设立不成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出资额承担责任,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3.1.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错致使公司利益或其他 发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3.1.4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发起人义务。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4.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