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docx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 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 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 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民 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 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 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 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 离婚和收养等内容。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 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 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 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 途径。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 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 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 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 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 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 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 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 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例:牛郎与织女结婚后,牛郎以个人的名义向喜鹊借 款10万元。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牛郎没有偿还借 款。喜鹊向法院起诉,要求牛郎偿还欠款,同时要求织女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那么,织女是否需要对该笔借款承 担共同清偿责任呢?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织女答辩称对于借款不 知情,也没有与牛郎一起签署借条,并且喜鹊没有证据证明 牛郎将1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或借款 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就不会判织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To三、协议离婚中新增“离婚冷静期”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民法典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 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 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么 算来,实际上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六十日的“离婚犹豫 期”。很多人担心离婚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离婚的通道 有两条,除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而即 使进入诉讼程序,离婚纠纷也是法定调解前置的案由类型, 调解的时间通常也不短于30天。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冷静 期”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可是诉讼离婚 中的双方,一般也要经历不少于30天的调解,这样看,冷 静期跟调解期限匹配。g、新增“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民法典细化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新增了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司法惯例 进行了明确。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行为导向,也为法官断案 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强扭的瓜不甜,不管冷静多久, 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如好聚好散。五、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八周 岁的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新法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 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更好地保障妇女和未成 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时代的进步、信息的更 新以及社会的发展,为了呼应民法总则关于8岁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新法亦将抚养权发生纠纷 时,需要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六、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I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 成虐待。”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 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 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些条款里都说到了家庭成员, 但是并没有具体明确家庭成员包含的人员范围。民法典指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为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 近亲属。民法典中的明列,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使得权 利的行使更加有法可依,明确清晰。七、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明确:夫妻之间,对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互为代理关系,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权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 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 人,维护了交易稳定和安全。但无其他约定的,该代理权仅 对夫妻双方内部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八、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发生变更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 种持续性的状态,结婚登记后胁迫行为可能仍然持续着。此 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使撤销 权起算点由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九、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小“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法律中禁 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新法将其删除,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 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也即,民法典 删除1: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关于疾病的规定,新增1:告知 重大疾病义务,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有意愿结婚的婚姻关如果明知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行为实质属 于欺骗,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并可同时提出精神和 财产双重损害赔偿。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 扶助的义务,更多的是鼓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 务互帮互助。但因病致贫家庭很多,实践中不排除一方在婚 前隐瞒重大疾病,通过婚姻将自身疾病的压力转嫁到对方身 上,不仅给另一方增设了困难,高额的医疗费和持续的、强 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拖垮一个家庭,殃及子孙后代,这种 行为无异于利用婚姻进行欺诈,这与倡导的诚信原则相违 背。本次民法典的修改,进一步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