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docx
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 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 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 99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 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集约利用、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综合管廊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综合管廊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等相关指导政策,组织协调综合管廊收 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牵头研究(三)其他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 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综合管廊运营 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 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 不得擅自进入综合管廊。需要进入综合管廊的,应当向综合管廊运 营单位提出申请。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所派人 员须遵守管线单位相关规定。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 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 安全运行。第三十四条 高压舱内不允许敷设高压电力电缆以外 的管线,管廊内自有设备线缆除外(自有设备包括照明、排风、消 防等设施系统)。若无法避免,应征得管线单位(台州电业局)同 意,并做好相关防火等隔离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执法部 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21世纪新型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 一,对于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土地资 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8月,市政府出 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 办发201755号),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目 前,我市已编制了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30 年),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工程(先行段、市区段)和通江大 道(市府大道-东山河)3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正在开展机 电安装,预计明年投入使用。但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国内尚属 新兴产业,我市更是没有这方面的建设运营经验,加上地下综合管 廊具有投资大、线路长、涉及行业单位多、质量安全要求高等特点, 亟需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加以指导、引领、约束、规范。二、主要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 61号);2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 2754号);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 99号)。4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5号)三、起草过程经过深入调研,学习借鉴省内外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的文件,反复 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座谈会、书面征求等多种形式,广泛 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吸收、采纳各 方反馈意见后,形成了送审稿。四、主要内容办法共四部分35个条款。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资 金筹措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明确了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监 督与管理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程序和重点 内容。第三部分“运营与管理”,明确了责任主体、各方职责、日常管 理、有偿使用、安全生产等内容。第四部分“附则”,明确了责任追究和施行时间。几个需要说明的重点事项:(一)关于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 落地是保障管廊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办法对专项规划的编制主 体、修订时间、监督管理、控制措施以及可以不入廊的特殊情形等作 了明确。(二)关于有偿使用。管廊建成后实行有偿使用,管线单位应 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 制订是管线能否顺利入廊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 改价格(2015) 2754号),收费标准由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与入廊 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所在城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指导工作。目前我市尚不具备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协 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基础,办法明确现阶段应由市发改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三)关于运营管理。运营和管理是本办法的重点部分, 第三部分系统强调了如何切实加强运营和管理,重点是三方面:一 是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廊 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 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并遵守相应规定, 管线单位 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维护、迁移、废弃清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并遵守相应规定。二是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 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就迁改 建管廊、废弃管线清理、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财政补贴政策,负责组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 协调工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电力、通信、水务、环保、 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将管廊建设纳 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 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投资相 结合的方式,可通过纳入宗地土地收储成本、财政补贴、收取入廊 费、配建设施租售收益、政策性贷款等方式筹集;市级补助资金按照 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 管委会应当逐步加大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资金投入。附载于市政道路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综合管廊,其征拆及管 线迁改费用统一纳入本体项目的征拆及管线迁改费用中,建设资金 仅用于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建 设和运营。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 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综 合管廊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第十条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 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 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 和时序。对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综合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预 留和控制综合管廊规划通道和有关地下空间。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其编制和修编工 作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应入尽入。己明确纳入综 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各管线单位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管线单位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组织进行管线施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规划条件,坚持规划刚性,规范综合管廊和各 类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要将综合管廊配置要求纳入项目规划选址 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第十 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逐步有序入廊。对应当入廊而未入的新建或变相移位建设的管线,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施工许可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占道挖掘许 可。第十三条以下三种情形的管线,可以不入廊:(一)综合管廊建设未考虑纳入的管线;(二)因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不符,经论证后确定无 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三)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 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 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和预留出入口和各类管 线接入端口,便于运营管理和维护检修。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管线行业(企 业)标准外,还应当征求管线单位意见。第十五条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应兼 顾人防需要,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第十六条 对纳入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区域,城市新建(改 建)道路应当同步考虑综合管廊建设,并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原则,先行建设综合管廊工程。第十七条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 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出具建设用地意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 督。第十八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 过程跟踪审计等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进行。第十九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档案移交(报备)工作。附载于市政道路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综合管廊,应遵循与本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 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并牵头制订辖区范围综合管廊应急抢险 救援总体预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各自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运营、 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线单位是相应入廊管线运营、维护和管 理的责任主体,双方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介入,积极参与综 合管廊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 准备工作。管线单位应积极参与综合管廊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 位或运营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方案论证、安全生产等工作,积极 配合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期间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并无偿提供相关 档案资料,综合管廊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对相 关资料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管廊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按100年计)各管线单独敷设和重复敷设(更新改造)直埋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 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管理费用和合理收益,以及 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含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下同), 暂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建设等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指导意见精神协调确定,并签订协议。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 线单位已具备协商定价条件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协 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 补成本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要视情给予 必要的补贴。第二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运维各方职责;(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 设备正常运转;(三)对综合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综 合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四)制定综合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六)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的绩效考核;(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八)如因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质量问题、维修不当等原因 造成管线单位损失的,由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第二十七条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维护、迁移、废 弃清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综合管 廊的安全运行;(二)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 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 程;(三)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综合管 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四)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 护措施,如造成综合管廊设施及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五)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综合管 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七)按时足额交纳综合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A)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综合管廊 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发 起方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综合管廊运营 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管廊运营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管 线单位追偿代为清理费用。第三十条 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 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应按照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有关规定 执行。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提供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 保护方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为上述施工作业活动可能会对综合 管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委托相关 专家对安全保护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相应费用由建设、施工单 位承担),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