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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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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细则.docx

    2023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 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 12号)和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实施细 则。第三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授副 教授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第四条 高校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 方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一)自主评审。高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主制定评审办 法、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评 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政府部门不再审 批。(二)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 校,按市职称申报评审规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联合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委托市高评委进行评审。联合评审通 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委托评审通过人员, 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第五条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 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对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 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原则。第七条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完善同行 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 学术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克服“四唯”倾向,建立以 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应通过特殊方 式进行评价,自主设立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 校“绿色通道”评价条件不得低于市“绿色通道”评价条件, 自主灵活开展工作。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教育优 秀网络文章认定办法,对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 单独评审。第八条 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我 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发展目标 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 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 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 等关系,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不得低于市教师系 列申报条件。第九条 高校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 遵循“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高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 专家、教师意见,并经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处 理好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的连续性、权威性、相对 稳定性与及时完善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公布 并报市教委备案。第十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 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高校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校主要领导和相 关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高校职称 评审工作。(二)院(系)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院(系)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 工作。(三)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12至24名 执行评委组成,负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评委从教 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 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校可 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经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入库专家应具有正高级 职称,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 原则,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与执行评委一般按 不低于3 : 1的比例组建。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 作,原则上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实行评聘结合。高校可 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 作。第十二条 高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二)个人申报。(三)院(系)审核推荐。(四)学校审核受理。(五)执行评委抽取。高校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下设学科(专 业)组的,由学科(专业)组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对不同意推 荐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学科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 委会的决定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或实名投票表 决,表决意见分同意或不同意。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或不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为通过。(七)评审结果公示。自主评审、联合评审的在高校公众 信息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委托评审按相应规定公示评审结 果。(八)评审结果备案。高校应在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 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 主管部门备案。(九)评审材料归档。高校应将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 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 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第十三条申报材料、院(系)审核推荐、高校审核、评审结果等,须按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示。职称评审结 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他环节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 日。第十四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申 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 场服务等工作,也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第十五条高校应建立教师职称复审制度和投诉举报制 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应明确复审程序,对符合职 称复审情形的,应及时予以复审。高校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及时处理教师职称的投诉举报。第十六条自主评审高校应及时将评审管理办法及申报 条件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每年1月31日前,将 上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 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适时组织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审须按第十二 条程序进行,评审结果应于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十七条抽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 门采取随机抽取高校、随机抽取人员“双随机”方式,每年 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抽查比例由市教委、市 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门决定。第十八条巡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 门根据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高校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专项巡查。第十九条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 门对高校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第二十条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核查的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备案。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对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进行备案。高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应将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当年评审方案(自主评 审高校除外)、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备案,评审结果同时报市 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惩处措施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造假。(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三)业绩材料造假。(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评委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 情节严重,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一)未执行回避制度。(二)违反保密纪律。(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四)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五)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权、收回评审权处理,并追究相关 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未执行“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制度。(二)工作程序不规范。(三)评审出现重大失误。(四)把关不严,投诉较多,争议较大。(五)未实行评聘结合。(六)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评审费收费标准、扩大收 费范围。(七)整改不到位。(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暂停或收回评审权期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由市教委职 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高校整改到位,并经市职称改革办 公室认定合格后,再行由高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我市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相 应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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