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93156264
资源大小:12.62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北京历史文脉, 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 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 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 质文化遗产,展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 化的丰富内涵,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 理,应当立足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尊重传承人 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 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坚持首善标 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 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 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 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 定工作。笫七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 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程序申报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三)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实践,具有较大影响;(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记录、研究,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工作;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 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 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区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区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 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性活 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 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 料。市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在京单位可 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参照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 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 料和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 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 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 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20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 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 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 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 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 开展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 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 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 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 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 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 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对传承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 当发挥专家资源优势,为传承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 导。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区应尽可能予以帮助。第十八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 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共同推动 该项目传承与发展;(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活动评估等工作。第十九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指导本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明确年度传习 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 前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传承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传习计划,对 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 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 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区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作出积 极贡献,往年传承活动评估均为合格及以上结果,因年龄、 健康等原因无法开展传承活动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经自愿申请,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 意见,上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授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代表 性传承人”称号,免于参加评估。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传承活动评估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 理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 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 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制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