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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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年版).docx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俣障体系,完善监 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 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 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 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人员解除登记。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办理中止评价或完工登 记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登记人员可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人员 解除登记;经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可由监管部门直 接发起中止评价登记,解除相关登记人员登记。第三章评价实施与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清单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附件2附件4规定的评价项目对评价样本进行评价记分, 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评价项目由必检条款和抽检条款组 成,抽检条款由项目监管系统根据工作清单随机生成。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计算公式详见 附件8o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 分周期;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 为个记分周期;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Mi有效期为1年。总 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 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应予以清零:(一)责任主体记分周期期满的;(二)项目预验收审核通过6个月后,该项目仍未进行完工 或竣工验收登记的;(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登记或完工登记审核的;(四)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 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其在该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作为下 一个项目任职的周期记分起算值;自终止任职后2周年内未在工 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责任人周期记分值清零。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10),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累计值,下同)达12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 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22版)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改正,督促责任 主体及时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一)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的;(二)工程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或施工单位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差行为的;(三)工程项目单次监管检查项目经理记分值达60分及以 上的;(四)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情形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和局部停工改正)的工 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 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监管部门发出的其他类 的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 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 况,对附件1附件4规定的评价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 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规定分别给予各责任单位同样分值 的记分。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评价时,原则上质量 安全行为和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评价项目均应纳入 季度的随机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评价 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评价。第二十七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 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动态监管评价工作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号前实施完成;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监管部 门应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 Ho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闽建2018) 1号)同时废止。附件:1.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 (格式)2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评价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3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评价项目汇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4 .监理单位和总监评价项目汇总表5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格式)6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格式)7 .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格式)8 .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公式9 .责任单位历次直接记分值一览表10 .约谈通知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责任主体):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 于 年一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等 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电话:项目监管部门:日期: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责任主体):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 于 年一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等 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电话:项目监管部门:日期: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总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地址 及邮编执法人员(签字)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违规事实请施工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 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 故发生。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执法文书将通过网上“项目监管系统” 送达,请及时查收。违规事实确认(以上内容属实)项目经理(签字):年 月日(以上内容属实)总监(签字):年 月日(以上内容属实)其他在场人(签字):年 月日其它事项(拒签记录 或记分异议记录)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 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项目监管系统”抽查抽测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 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 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 中。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 理由。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 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施工(监理)单位 地址及邮编项目经理(总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电话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地址及邮编执法人员(签字)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违规事实及记分登记告知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 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按福建省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核实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复核受理单 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年 月曰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分记分登记。签发人: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 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 等执法活动,内容包括季度动态监管评价、日常监督检查、督(巡) 查、层级指导以及防台防汛防疫等专项检查。评价样本采取随机 抽(巡)查确定,通过现场及远程视频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四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或设区市监 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 主体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况的,可由该部门直接给予评价。第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及本地区质量安全状 况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必要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评价 样本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时,应一并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确保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XXX(项目监管部门):本工程(进度情况),因XXX问题无法施工,特申请 XXX项目中止(暂停)评价,项目中止(暂停)评价申请通 过后,针对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单位仍将继续按照主 管部门意见积极主动整改,望批准为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XX年XX月XX日责任主体周期记分计算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 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 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式中,Wj=wrl k ,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ZX-: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 外)的所有在建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施工文 明及质量安全行为的记分值总和;X:责任单位第,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 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Z用:责任单位第i个项目责任单位所有违规事实记分 采集值总和;Wj:责任单位第i个项目第/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 的记分采集值;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等;2厂: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 评价记分值总和;Wr:第,个项目的第一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条违 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k:第i个项目涉及违反第7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 评价次数;»:第,个项目第一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7条违规 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n:第一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7条违规事实记分条 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 和“文明施工''时,值为1;按照本办法附件9给责任单位的单次直接记分值, 有效期一年。(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L=£Xi式中 X/ =2叱',用'wp= sP/ n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X: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I*:责任人记分周期内季度记分值总和。责任人第/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 分采集值总和;%':责任人第1季度第7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 分采集值;!>:责任人第/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第1季度历 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m:第/季度涉及违反第/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 价次数;“:某个项目第/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珈:某个项目第/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加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 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 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值为1。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仍一览表序号存在情形责任主体Mi记分值1所承担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达150分及 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3分/个2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相关责任单位2分/次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 局部停工改正,下同)的工程,未经项 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 复工的施工单位3分/次监理单位(未制止或施 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 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的)2分/次4工程项目防台、防汛或防疫工作未按监 管部门要求落实停工措施的施工单位2分/次5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 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 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 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施工单位2分/次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 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 且不向监管部门书面 报告的)1分/次6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 整改反馈后发现仍未整改到位的施工单位2分/次监理单位1分/次7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2分/份8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项 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1分/人9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向监管人员行贿 的相关责任单位2分/起注:该记分值有效期一年。附件1 o约谈通知书施工单位:因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现约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时间),前往(地点)接受约谈,因 故无法到场的,请做出书面说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监管部门:日期:工程质量安全。第六条 动态监管评价工作是各级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的 重要工作内容。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教育,规范监管评价行为,上级监管部门应对下级监管部门开展 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二章主要监管程序及要求第七条 监管基础数据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福建 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工程 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 管系统补充填报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工程项目纳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第八条 工作清单制定。项目监管部门应结合福建省房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监 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制定动态监管评 价事项清单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详见附件1)等工作清单, 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各方责任主体,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中。项目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 并监管评价,原则上不少于1次。下列情况也应进行动态监管评 价:(一)防台、防汛、疫情防控及危大工程等专项检查;(二)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重点事项抽查抽 测的;(三)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 以监管与评价的;(四)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 及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展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的。第九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 组成检查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工作清单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 查。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 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确认。监管人员应根据附件2附件4 的条款规定,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 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以下简称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 件5);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违规事实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 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工程项目责任 人及责任单位的评价依据。责任人对违规事实不认可的,应在违 规事实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意见和理由。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 签字确认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违规事实确认 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处理。第十一条 发出违规记分告知单。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现场 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录入“项目监管系统''并生成责任主 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6)o 项目监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监管系统” 将记分告知单推送给责任主体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个工 作日。第十二条记分异议申请。责任主体在记分告知单公示 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责任主体应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 或复核申请:(一)由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的,责任主体 应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 申请;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 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二)由设区市项目监管部门负责评价的,责任主体应在记 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的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书面 复核申请。申请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 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项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场 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书面告知异议人。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 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申诉。第十三条 记分异议受理。项目监管部门应分别在异议受理 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和复核决定,并在作出 核实和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告 知异议人,该记分生效日期不早于记分告知单公示结束日期。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复核后有变化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第十四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管人员应根据违规事实确认单记录的违规事实和施工现场其他需整改的施工内容, 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 单;责任主体应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 “项目监管系统”中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监督机构应督促责 任单位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责任主体反馈后1个工作日 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形成闭合管理。第十五条 中止评价。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 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 价(暂停)申请报告(详见附件7)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或 监理单位)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 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代替);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 实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评价申请通过后,项目登记人员同时解除登记。准备复 工时,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恢复 评价并录入相关人员信息,项目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第十六条 预验收登记。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 预验收的(市政工程应参照执行),总监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 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 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预验收登 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应 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评价,除项目经理和总监外其余登 记人员解除登记。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登记。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提前1旦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发起竣工验 收会议通知,并上传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和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管部门应 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派员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 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并上 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 核,审核通过后登记人员解除登记。第十八条 完工登记。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 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 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