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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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ppt.ppt
依法办学 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促进教育的现代化一、遵守会计法、依法办学(一)我国当前财经秩序的现状及新会计法出台的背景(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会计法从以下三方面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2)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会计法特别强调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作用。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抓起。(三)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责任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有:(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2、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或三千元以上二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一)目前学校收费现状(二)收支两条线定义1、收支两条线政府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收入不再直接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2、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3、非税收入的范围:(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3)罚没收入(4)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5)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6)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9)其他非税收入(10)上述(1)至(9)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如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非税收入。(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1、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教育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 号)规定:(1)教育应收的行政性收费、捐资助学及其他收入的资金需全额缴入东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2)学校上缴专户的各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局审定核拨学校。2、东山区教育局、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意见(穗东教字200413 号)和东山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补充意见(穗东教字200420 号)规定:(1)捐资助学款和择校费必须由捐资助学人或择校费缴纳人通过银行直接缴交到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拒缴或截留。(2)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学校缴纳的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收入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3)学校使用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时,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购置教学设备、修缮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人员的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费等支出。三、加强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 号)(此文第五章关于票据管理有变)关于票据新的规定如下:1、高中(职中)、初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收据”。2、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资金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3、学校收取的代收费(体检费、校服费、军训期间的伙食费和服装费)使用“广东省行政单位代收暂收凭据”(事业单位也适用)。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的处罚条例(一)“小金库”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的处罚条例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 号)规定如下: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 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 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 号)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 号)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2)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4)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6)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收不收;(7)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8)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10)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11)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等;(12)不按规定编制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13)对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3、国务院颁发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年月日施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会被给予罚款、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处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6)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8)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10)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11)虚列投资完成额;(12)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13)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1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5)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6)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7)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18)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19)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20)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阻挠、拖延调查。五、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加强内部会计管理的意义(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内容1、货币资金2、实物资产3、对外投资4、工程项目5、采购与付款6、筹资7、销售与收款8、成本费用9、担保(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单位要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承担,应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2)授权批准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用款人提出)支付审批(审批人)支付复核(会计主管或会计)办理支付(出纳)集体审批(重要的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制度 单位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2、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批采购人与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下定单采购专人验收货物付款记账 六、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知识及政府采购规定(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及政府采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三)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采购中心审核后,呈市财政局批准,工程类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任何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四)政府采购的流程采购人网上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人网上打印经核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签订委托协议(五)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会被处以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一)加强基建管理的重要性(二)东山区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1、一个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十个步骤。四个阶段是:(1)项目确定阶段以确定建设项目为中心;(2)工程准备阶段以勘察设计为中心;(3)投资实施阶段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4)竣工决算编制阶段以资金考核为中心。十个步骤是:(1)提出建设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即立项)投资额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信息化项目和软课题项目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适用东山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0480 号)。(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勘察设计,选择建设地点;(4)编制设计文件;(5)进行建设准备和工程招标及设备招标采购;(6)制定年度建设计划;(7)组织建设施工;(8)生产准备;(9)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说明及决算报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即投资评审)(10)交付使用。2、有关基建管理的规定说明(1)资金来源不落实、不合理或没有将基建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出示资金证明办理有关立项手续,区计划部门不予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基建资金来源不管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其工程预、结(决)算必须提前20 个工作日报区财政局由财政评审中心初审财政部门作最终审定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该结论作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接收单位对资产登记入账以及考核新增资产的依据。(3)符合须招标要求的工程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质监费、设备供应要公开招标,50 万元以下的要将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报财政局审核(4)工程预算书和合同书草稿未经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中止划拨建设资金。(5)区财政按程序、按计划、按预算和按进度将建设资金划拨建设单位账户。建设单位必须对区财政划拨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6)区财政对工程完工后,报送结算前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工程预算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其工程尾款待财政审定结算后再拨付。(7)区财政局对所拨付的基建资金及工程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工程预、结(决)算审查工作、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区财政对建设单位提出劝告、警告直至停止拨付基建资金。(8)建设单位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由区政府责令其改正,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建设单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者停拨资金。(10)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工程内容,其造价超过原预算造价总额50000 元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重大设计变更前20 个工作日,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送区财政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工程方可变更。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认可。(11)建设单位不按时报送工程预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因此而造成资金浪费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3、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1)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4)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八、国有资产管理(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1、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够规范。2、资产移交手续不完善。3、赠送的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4、教育系统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收入数额巨大,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5、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不完善。资产处置不报批不销账情况较为普遍。(二)东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意见(东资委20034 号)规定:1、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有效执行资产的授权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记录、合理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2、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责任;3、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4、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和待处理的资产,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5、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科室)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程序1、资产处置的定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2、资产处置程序(1)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局对口管理科室会同区国(集)资办审批。(3)核准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作为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九、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一)规范用汇申请和用汇核销,完善用汇管理1、东山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切因公出访费用向区财政局综合管理科办理购汇申请,并以外汇结算,严禁以向承办境外行程的单位或机构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增加出访费用,凡未经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境外费用支出,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报销。2、因公出访费用一般包括以下项目:(1)住宿费(2)伙食费(3)公杂费(包括境外的电话费、出访地的市内交通费等)(4)个人零用费(5)国际旅费(6)培训费(专指因公出国培训批件产生的培训费)超出以上六大项目的费用(如招商引资的摊位费等),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区级财政部门无审批权。3、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根据财政部用汇标准按实际出访天数实行包干外,其他因公出访费用均须凭境外有效的原始票据在核定的费用数额内据实核销;(如住宿费,须提供当地旅游部门或当地旅馆开出的外币住宿费单据;往返港澳的交通费须提供直通车或大巴的车票),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的原始票据的,须由出访单位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由经办人、团组负责人以及单位领导签字。接待单位(指发出邀请的单位)和主办单位开出的支出证明不属于有效单据,不能作为核销凭证。4、从2002 年1 月1 日起,取消因公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5、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任意增加出访费用、不按规定实施外汇限额管理的用汇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二)购汇有关程序:1、用汇单位提出用汇申请2、凭我局开具的“购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沿江支行办理购汇手续,只能使用人民币支票或电子联行办法购汇,不能使用现金购汇。3、在办理完核销手续后,用汇单位财务人员以支付给中行沿江支行的人民币数额作为出国用汇的外币费用(可以以我局开具的“购汇申请书”底单作为入账原始单据)。除出访前用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机票、组团单位统一收取的费用外,用汇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支付其他出国费用。我的课全部讲完,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