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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doc

    • 资源ID:93212185       资源大小:29.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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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doc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 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价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    (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三)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授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设计资质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    (二)近二年来装饰装修的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授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授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    (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资估算;    (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八)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单位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方等记录,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向招标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 其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办法的确定,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    (二)未加盖授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度如下:    (一)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评审;    (二)评标组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    (三)评标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要求标准及分值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最佳方案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    (四)评标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政。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 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方案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第三章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方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应的安全证书、取费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招标单位应对申请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投标方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申请投标的境外、省外企业须持有省建委出具的境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专用介绍信和有关的证照(原件);    (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投标单位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    (七)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产地、规格和品牌,并提供小样;    (八)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九)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    (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自检报告;    (三)授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 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25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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