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DB11-T 2032-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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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DB11-T 2032-2022).pdf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2032-2022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2022-10-14 发布 2023-01-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编 号:DB11/T 2032-2022 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 年 01 月 01 日 2022 北京 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1 年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194 号)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基本规定;4.控制测量;5.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6.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7.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量。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政编码:100044,电子信箱:)。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00,邮箱:)。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伯钢 张保钢 易致礼 段红志 万军 于晖 吴棠侠 王华峰 马金荣 曹雨傲 李金刚 吴霜 全成龙 田圣杰 于恬恬 本规程主要编审人员:张亚芹 邵培 叶嘉 付立恒 侯振强 王颖娟 张霖 李凯 杨琳 李娜 孟维举 乔莹 白同宇 陈一唱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宁晓刚 于德全 杨光 黄北新 张胜良 马全明 石俊成I 目目 次次 1 总则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2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 3.1 多测合一工作.3 3.2 时空基准.3 3.3 技术设计.3 3.4 精度要求.3 3.5 质量检验.3 3.6 数据共享.4 4 控制测量控制测量.5 4.1 一般规定.5 4.2 平面控制测量.5 4.3 高程控制测量.6 5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7 5.1 一般规定.7 5.2 规划用地测量.8 5.3 土地勘测定界.9 5.4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10 5.5 成果整理与提交.11 6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12 6.1 一般规定.12 6.2 房产预测绘.12 6.3 规划验线测量.15 6.4 规划建设过程测量.16 6.5 成果整理与提交.17 7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量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量.18 7.1 一般规定.18 7.2 竣工测量.18 7.3 房产实测绘.21 7.4 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25 7.5 成果整理与提交.25 附录附录 A 测绘成果共享表测绘成果共享表.27 附录附录 B 规划用地测量报告(样式)规划用地测量报告(样式).29 附录附录 C 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多测合一报告(样式)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多测合一报告(样式).33 C.1 封面.33 C.2 目次.34 C.3 报告编制说明.35 C.4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36 C.5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44 附录附录 D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多测合一报告(样式)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多测合一报告(样式).55 D.1 封面.55 D.2 目次.56 II D.3 报告编制说明.57 D.4 房产预测绘成果.58 D.5 规划验线测量成果.71 D.6 规划建设过程测量成果.77 附录附录 E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多测合一报告(样式)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多测合一报告(样式).84 E.1 封面.84 E.2 目次.85 E.3 报告编制说明.87 E.4 竣工测量成果.88 E.5 房产实测绘成果.99 E.6 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成果.111 本规程用词说明本规程用词说明.115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116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117 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Abbreviations.2 2.1 Terms.2 2.2 Symbol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3.1 Intergration work of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3 3.2 Space-time reference.3 3.3 Technical design.3 3.4 Accuracy requirement.3 3.5 Quality Inspection.3 3.6 Data shareing.4 4 Control Surveying.5 4.1General Requirements.5 4.2Plane Control Surveying.5 4.3Height Control Surveying.6 5 Period of Project Building,Land Use Planning and Permitting.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7 5.2 Survey for planning land use.8 5.3 Land surveying and demarcating.9 5.4 Real estate(land)surveying.10 5.5 Results collation and submission.11 6 Period of Project Permitting and Constructing.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6.2 Real estate pre-surveying.12 6.3 Line check surveying.15 6.4 Process measurement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16 6.5 Results collation and submission.17 7 Period of Project Completing and Real Estate Registrating.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7.2 Completion measurement.18 7.3 Real estate surveying.21 7.4 Cadastral surveying.25 7.5 Results collation and submission.25 Appendix A Sharing Tabl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Results.27 Appendix B Surveying Report style for planning land use.29 Appendix C Integration Report Style on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n Boundary and Cadastre.33 Appendix C.1Cover.33 Appendix C.2 Contents.34 Appendix C.3 Notes on the preparation of reports.35 Appendix C.4 Results on.36 Appendix C.5 Real estate(land)survey results.44 Appendix D Integration Report Style on Multiple Surveying at the Period of Project Permitting and Constructing.55 D.1 Cover.55 D.2 Contents.56 II D.3 Notes on the preparation of report.57 D.4 Sample results reoport of real estate pre-survey.58 D.5 Sample results reoport of line check survey.71 D.6 Sample results reoport of process surveying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77 Appendix E Intergration Report Style of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at the Period of Project Completing and Real Estate Registrating.84 E.1 Cover.84 E.2 Contents.85 E.3 Notes on the preparation of report.87 E.4 Sample results of completion surveying.88 E.5 Sample results of real estate surveying.99 E.6 Sample results of cadastral survey.11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11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7 1 1 总 则 1.0.1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自然资源部“多测合一”的要求,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各阶段测绘事项技术要求和作业流程,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建类和市政交通场站类工程(不含线性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中支撑行政审批、确认、监督的测绘工作。1.0.3 工程建设项目的多测合一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多测合一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surveying and mapping 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原则,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整合优化,以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成果充分共享的测绘服务与管理模式。2.1.2 规划建设过程测量 surveying i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es 施工过程中为验证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与规划文件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测量工作。2.1.3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2.1.4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称为不动产单元号。2.1.5 地籍测量 cadastral survey 以查清每宗土地的边界、位置、形状、面积为目的的土地测量工作。2.1.6 条件点 qualification point 对实现规划文件的要求有制约作用的点位。2.1.7 验测点 proof-test point 拟建建(构)筑物设计图中标明坐标或与四至有位置关系的点。2.1.8 室外地坪高程 outdoor floor elevation 建(构)筑物散水与地面交界处的高程或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地面高程。2.1.9 北京 2000 坐标系 Beijing 2000 coordinate system 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椭球的北京坐标系。2.2 符号 CGCS2000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ORS 连续运行参考站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s GIS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NSS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RTK 实时动态Real-time Kinematic 3 3 基本规定 3.1 多测合一工作 3.1.1 多测合一工作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3 个工程建设阶段的测绘事项,包括下列内容: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规划用地测量、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3 项测绘工作;2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包括房产预测绘、规划验线测量、规划建设过程测量 3 项测绘工作;3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包括竣工测量、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 3 项测绘工作。3.1.2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应按项目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和管理,并应确保成果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3.1.3 在多测合一工作中,应遵循数据共享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满足要求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3.2 时空基准 3.2.1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空间基准应采用北京 2000 坐标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统一基准建立联系。3.2.2 跨省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宜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3.2.3 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3.3 技术设计 3.3.1 技术设计前应收集多测合一项目已有测绘成果及其他相关资料。3.3.2 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或实施方案。3.3.3 技术设计书或实施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1 项目概况: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位置、工程阶段、现场作业条件、已有资料情况等;2 工作内容: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预估的工作量;3 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使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执行的技术标准,数据共享的技术要求;4 人力资源配置:拟投入的人力资源情况;5 软硬件配置:拟投入的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应用软件情况;6 作业计划:项目测量实施的方法步骤、工作计划;7 质量控制与检验: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的要求。3.4 精度要求 3.4.1 多测合一测绘应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3.4.2 多测合一测绘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3.4.3 同一阶段同一地物有多种不同精度需求时应以最高精度需求进行测量,实现成果共享。3.5 质量检验 3.5.1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应采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测绘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委托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3.5.2 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和数字测4 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3.5.3 测绘单位应向项目委托方提供质量检验合格的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检验记录应归档。3.6 数据共享 3.6.1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物或地形点的坐标、高程、距离、面积或地理实体未发生变化的,应共享已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共享数据的内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发生变化或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宜按增量更新的方法进行测绘。3.6.2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的规定,获取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在相关测绘成果中予以体现。3.6.3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成果汇交。5 4 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多测合一测绘事项的控制测量应在北京市等级控制网或北京市 CORS 系统的基础上布设。当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T 8 的要求加密。4.1.2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各阶段测绘事项要求的精度进行设计、确定。4.1.3新布设的控制点宜设立固定标志,点位应稳固、利于保存。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宜使用相同的控制点。4.2 平面控制测量 4.2.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或 GNSS RTK 测量等方法施测。4.2.2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应布设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多测合一测绘事项中采用导线测量布设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或导线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电磁波测距导线的技术规格 导线等级 附合长度 km 平均边长 m 相对 闭合差 测回数 测角中误差 方位角 闭合差 DJ6 DJ2 二级 2.4 200 1/10000 3 1 8 16?三级 1.5 120 1/6000 2 1 12 24?图根 1:500 0.9 80 1/4000 1 1 20 40?1:1000 1.8 150 1:2000 3.0 250 注:n 为测站数。2导线宜布设成直伸等边形状;3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 倍;4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表 4.2.2 规定长度的 1/3 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mm;5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至表 4.2.2 规定长度的 1.5 倍,但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260mm;6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7地下工程导线应在三级及以上导线的基础上按图根导线要求布设,测角中误差和方位角闭合差可放宽至图根导线规定值的 1.5 倍;8其他技术要求及布设更高等级的导线或导线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的规定。4.2.3采用 GNSS RTK 布设平面控制点可采用单基站 RTK 测量或网络 RTK 两种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 GNSS RTK 布设平面控制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表 4.2.3 GNSS RTK 平面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mm)边长相对中误差 基准站等级 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km)测回数 6 二级 300 50 1/10000 四等及以上 6 3 三级 200 50 1/6000 四等及以上 6 3 二级及以上 3 图根 100 50 1/4000 四等及以上 6 2 三级及以上 3 注:网络 RTK 测量可不受基准站等级、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的限制,但应在城市 CORS 系统的有效服务范围内。2采用 GNSS RTK 布设控制点时控制点点位选择、测前准备、观测要求、记录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的规定。4.3 高程控制测量 4.3.1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 GNSS 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4.3.2多测合一测绘事项中的水准测量宜布设成附合线路,一般包括四等水准测量、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图根水准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四等水准测量应起闭于四等及以上控制点,观测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的规定;2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图根水准测量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种类 仪器最低 精度等级 视线长度(m)线路总长(km)往返较差、附合线闭合差(mm)施工临时水准点 DS3 100 8 8?图根水准 DS3 100 附合线:8 支线:6 平原或丘陵:40?山地:12?注:n 为测站数;L 为线路长度,单位为 km。3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应起闭于四等及以上高程控制点,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观测采用往返观测或单程双站观测;4图根水准测量应起闭于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水准点等级的高程控制点上,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布设成支线时应往返测。4.3.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布设成高程导线附合线路,最大长度不应大于相应等级水准线路的最大长度。导线点间高差测定可采用对向观测或中间法观测,观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的规定。4.3.4利用 GNSS 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使用北京市 CORS 系统,观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的规定。7 5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应根据委托目的选择必要的测绘事项。5.1.2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应利用符合要求的已有相关的基础测绘、规划用地测量、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等测绘资料和土地登记资料。5.1.3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宜按照图 5.1.3 所示的工作流程作业。图 5.1.3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流程 8 5.2 规划用地测量 5.2.1 规划用地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平面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规划用地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校核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编制。5.2.2 规划用地测量的前期准备应依据规划文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路、已有规划用地的关系。5.2.3 规划用地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4.2 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的,经复核满足要求、点位保存完好,应直接利用。5.2.4 条件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条件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GNSS RTK 法、三维激光扫描法或量距法等方法;2 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时,点位较差应不大于 50mm,成果取用平均值;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度宜在 30150之间,且交会距离宜小于 100m;采用导线联测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2.2 条的规定;采用 GNSS RTK 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2.3 条的规定;3 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时,点云精度与技术指标不应低于二等,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 的规定;4 采用量距法时,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在20mm 之内,成果取用平均值。5.2.5 规划用地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规划文件和条件点坐标计算各桩点的坐标;2 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利用导线点拨钉各桩点并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3 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的相对关系,依次实钉各桩点,并利用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校核各桩点坐标。5.2.6 校核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控制点测设的桩位,应采用极坐标法并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2 校核限差应符合表 5.2.6 的规定;规划用地边长在 30m 以下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 10mm;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50m 以下的应在20mm 之内;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表 5.2.6 中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表 5.2.6 校核限差 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计算的点位较差(mm)60 1/2500 50 3 各桩点坐标应展绘到地形图上校核。9 5.2.7 用地桩点坐标与桩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桩点坐标取位至 0.001m,桩点间距离取位 0.01m。5.2.8 规划用地面积量算应采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取位至 0.01m2。5.2.9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2 成果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测量条件拟定单位、测量成果编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项目性质(名称)及测绘单位信息、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3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应填写测量成果编号、测量条件拟定单位、规划文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测绘单位信息及测绘单位内部编号等内容;2)成果略图应包括用地边界及点位等,并标注用地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桩号等,实钉桩点应以“”标识;3)规划用地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5.3 土地勘测定界 5.3.1 土地勘测定界的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绘、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桩点放样埋设、界址点校核测量、面积计算和汇总、勘测定界图编辑、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编制。5.3.2 土地勘测定界的前期准备应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不动产登记资料、征占地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地籍图、地形图、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等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5.3.3 土地勘测定界的实地调绘应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调查核实。5.3.4 土地勘测定界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4.2 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的,经复核满足要求、点位保存完好,应直接利用。5.3.5 土地勘测定界宜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并埋设界桩,具体作业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 的规定。5.3.6 土地勘测定界的界址点校核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5.2.6 条的规定。界址点坐标与界址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界址点坐标取位至 0.001m,界址点间距离取位 0.01m。5.3.7 土地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包括项目用地总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面积量算应采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取位至 0.01m2,面积统计单位为公顷(ha),取位至 0.0001 ha。5.3.8 土地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线、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编码;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用地范围内的10 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永久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地上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土地勘测定界图编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 1008的规定。5.3.9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勘测定界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相关规定;2 成果封面内容应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勘测定界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5.4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 5.4.1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校核、地籍要素测量、宗地图的编制、面积量算、成果编制等工作。5.4.2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前期准备应收集本宗地用地批准材料、权属调查资料、已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规划用地测量资料、地籍调查指界成果、相邻权利人土地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等,并制作工作底图。5.4.3 依据权属调查资料和工作底图进行实地复核,必要时开展补充地籍测量。地籍测量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期已有经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勘测定界、地籍测量成果,经对成果进行校核满足精度要求的,应直接利用;2 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4.2 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的,经复核满足要求、点位保存完好,应直接利用;3 应根据不动产类型和不动产管理需要确定界址测量的精度,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5.4.3 的规定;表 5.4.3 解析界址点精度要求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mm)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0 100 二 75 150 三 100 200 注 1:土地使用权宗地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注 2:土地所有权宗地明显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4 界址点测量、校核应采用解析测量法,界址点坐标与界址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界址点坐标取位至 0.001m,界址点间距离取位 0.01m。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的规定;5 地籍、地形要素测量应直接利用已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但应对变化的要素进行11 修补测,测量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式;6 宗地图比例尺和幅面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宗地图的内容包括宗地代码、权利人名称、面积、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相邻宗地权利人、道路、街巷名称等。宗地图绘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的规定;7 宗地面积应采用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进行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取位至0.01m2。5.4.4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地籍测量技术报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检查表、宗地登记表、宗地图、宗地现状示意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控制点检查表、界址现场照片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相关规定;2 成果封面内容宜包括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代码、房屋等定着物代码、宗地位置、项目名称、测量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绘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5.4.5 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应提交符合数据入库要求的矢量数据,入库数据应包含宗地界址点及宗地属性信息数据。5.5 成果整理与提交 5.5.1 测量作业完成后,应整理测绘成果资料形成档案。测绘成果资料宜包括成果文件、工作说明及略图、外业观测记录及内业计算结果、检验报告表、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成果依据文件、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作说明的内容宜包括基本作业流程、控制点布设情况、界址点的施测情况、特殊情况的处理说明等;2 外业观测记录及内业计算结果应包括控制测量记录、界址点测量记录、界址点校核测量记录、控制测量平差结果、面积计算和校核记录等。5.5.2 应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进行 100%的内业检查,必要时进行外业核查。5.5.3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报告宜包括规划用地测量报告、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多测合一报告,其成果样式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 B、C 的规定,并提交相关矢量数据。12 6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的测绘工作应根据委托目的选择必要的测绘工作。6.1.2 需要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 661 的规定进行房产预测绘。6.1.3 规划验线测量工作应在开挖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规划放线完成之后进行。建筑的位置、尺寸、四至距离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反馈。6.1.4 规划建设过程测量应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到0 阶段和结构封顶阶段分别进行,通过实测已施工结构特征点来判定拟建建筑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相关尺寸、位置要求。6.1.5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的测绘工作宜按照图 6.1.5 所示的工作流程作业。图图6.1.5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绘工作流程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绘工作流程 6.2 房产预测绘 6.2.1房产预测绘应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及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和相应电子图作业。6.2.2房产预测绘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房屋面积测算数据采集、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编制。6.2.3 房产预测绘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2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3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6.2.4房产预测绘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3 1 应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及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和相应电子图采集房屋边长和墙体厚度,生成房屋面积数据和矢量图形文件;2 采集数据时,应对相关数据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6.2.5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主要包括确认建筑物名称、坐落、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楼号和幢号等及与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并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名称根据有关部门批复或规划许可证进行填写;2 建筑物坐落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坐落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坐落进行采集;3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的相关内容进行采集,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4 房屋用途、房屋的楼号和幢号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填写;5 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包括产权人和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编码、联系方式等。其中,产权人名称、地址、企业编码等根据产权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采集,委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由委托方提供。6.2.6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