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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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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范本.pdf

    正 文:1 定 义 与 解 释 1.1 定 义 下 列 词 句 或 用 语,除 根 据 上 下 文 另 有 其 意 义 外,一 般 应 具 有 如 下 含 义。1.1.1 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 指 明。1.1.2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 概 况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说 明。1.1.3 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 的 服 务,亦 称 监 理 服 务。1.1.4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 的 机 构。1.1.6 一 方 业 主 或 监 理 单 位。双 方 业 主 和 监 理 单 位。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 是 与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的 其 它 当 事 人。1.1.7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 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 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 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 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以 及 双 方 签 认 的 其 它 文 件 或 附 件。1.1.8 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1.1.9 日 即 历 法 日。1.1.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 的 时 间 段。1.2 解 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 不 应 用 于 对 监 理 合 同 进 行 解 释。l.2.l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 文 的 实 际 需 要 而 定 义。11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 确 认 的 文 件 为 准。2 监 理 单 位 的 义 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履 行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监 理 服 务,其 具 体 内 容 在 监 理 合 同 附 件 A 中 规 定。2.2 正 常 的 和 附 加 的 服 务 2.2.1 正 常 的 服 务 是 指 监 理 合 同 附 件 A 中 规 定 的 监 理 服 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 A 规 定 的 正 常 服 务 之 外 增 加 的 监 理 服 务。2.3 职 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A 中 详 细 规 定 并 加 以 说 明。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 矛 盾,则 应 编 制 补 充 说 明 文 件 一 并 列 入 监 理 合 同。此 时 监 理 单 位 应:2.3.2.1 根 据 监 理 合 同 文 件 和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履 行 监 理 服 务;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 理 人 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 代 表 建 立 工 作 联 系。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 要 监 理 人 员 时。应 事 先 得 到 业 主 的 同 意。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 人 员。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 驻 现 场。2.5 业 主 财 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 项 工 作 可 作 为 监 理 单 位 附 加 的 服 务,或 并 入 监 理 单 位 的 服 务 费 用 报 价 中。2 6 保 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 位 不 得 泄 露 业 主 与 本 项 目、本 工 程、本 监 理 合 同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3 业 主 的 义 务 3.1 监 理 工 作 条 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 在 监 理 合 同 附 件 B 中 明 确。3.2 资 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 的 资 料。3.3 决 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B 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 书 面 决 定。3.4 代 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 权 时,必 须 提 前 7 日 通 知 监 理 单 位。3.5 授 权 通 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 第 三 方。3.6 设 施 和 物 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 B 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报 价 中。3.7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报 价 中。4 责 任 和 保 障 4.1 监 理 单 位 的 赔 偿 责 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 赔 偿,均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条 件 第 4.4 条 的 规 定 办 理。4.2 业 主 的 赔 偿 责 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 专 用 条 件 中 规 定。4.3 赔 偿 责 任 的 期 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 赔 偿 的 限 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 4.1 条和第 4.2 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 保 障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 本 监 理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外 界 索 赔 或 干 扰。4.S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 具 体 情 况 没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约 担 保 金。4.6 保 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 位 不 办 理 上 述 保 险,则 应 对 有 关 风 险 及 后 果 自 负 其 责。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 作 应 作 为 监 理 单 位 附 加 的 服 务。5 监 理 会 同 的 生 效、终 止 变 更 脊 柱 与 中 止 5.l 监 理 合 同 的 生 效 监 理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以 双 方 签 署 的 协 议 书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为 准。5.2 监 理 服 务 的 时 间 和 期 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 监 理 合 同 的 终 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 方 均 不 再 受 本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束。5.4 监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5.4.1 任何 一方 提出 申 请并 经双 方 书面 同意 后,可 对本 监 理合 同进 行 变更。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 2.1 条和监理合同附件 A 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 位 完 成 相 应 服 务 的 时 间 亦 应 予 以 延 长。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规 定。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 的 增 加 或 服 务 时 间 的 延 长,业 主 应 据 实 向 监 理 事 垃 给 予 补 偿。5.5 监 理 合 同 的 暂 停 与 中 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监 理 服 务 时,监 理 单 位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业 主。并 且: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而 增 加 的 监 理 服 务 工 作 量 应 作 为 监 理 单 位 附 加 的 服 务;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 及 时 向 监 理 单 位 返 还 全 部 或 剩 余 部 分 的 履 约 担 保 金。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 任 何 损 失,损 害 或 延 误 各 负 其 责。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 56 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 向 监 理 单 位 返 还 全 部 或 剩 余 部 分 的 履 约 担 保 金。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国 约 担 保 金。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 28 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 5.5.I.I 条或第 5.5.2 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 剩 余 部 分 的 履 约 担 保 金。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 利 益。5.6 转 让 和 分 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 转 让。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 服 务 的 需 要,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不 属 于 分 包。6 监 理 服 务 的 费 用 与 支 付 6.1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内 容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附 件 C 中 规 定。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C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C 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5.4.1条 和 第 5.4.2 条 的 规 定,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并 商 定 新 的 费 率 和 价 格。6.2 支 付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附 件 C 中 规 定。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 补 偿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条 件 第 5.5.5 条 规 定 的 监 理 单 位 的 权 力。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 7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 6.2.1 条的规 定 适 用 于 最 终 支 付 给 监 理 单 位 的 一 切 曾 经 有 过 争 议 的 款 项。6.3 货 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 规 定。7 其 它 7.1 合 同 双 方 的 关 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 主 和 监 理 单 垃 均 应 按 照 监 理 合 同 公 正 地 行 使 权 力 和 全 面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7.2 语 言 和 法 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3 奖 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 建 议 等 方 面 对 监 理 单 位 予 以 奖 励,则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写 明 奖 励 的 办 法。7.4 利 益 矛 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 得 参 与 与 本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业 主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7.5 版 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 或 服 务 之 中。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 情 报 7.6 通 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递 送 通 知,收 受 方 都 应 用 书 面 回 执 确 认。8 争 端 的 解 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 的 规 定,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法 院 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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