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汇编六篇.docx
关于工程合同汇编六篇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向开发商购置“××市××区 苑 座102房产(以下简称102号房产)”;甲乙双方已经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该102号房产已由乙方实际占有;双方已托付开发商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现甲方拟将其依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屡次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愿将其依合同以及该合同附件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移房屋全部权恳求权、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恳求权、违约责任恳求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受让该合同权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确定本次合同权利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付清该转让价款给甲方。乙方将转让价款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视为已经支付: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三、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依本协议转让的合同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甲方对该合同权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合同权利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开发商。 3、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乙方的要求,协作乙方到 公证处,在乙方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所必需的、需要甲方签署的有关文件上签字,并协作乙方申请公证。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2号房产所产生的孳息由乙方享有,其全部风险也由乙方担当;甲方履行本协议本条第2、3项规定的义务后,合同中商定的原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由乙方享有并行使,全部合同风险也由乙方担当。 5、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者依合同主见权利的全部税款或费用由乙方担当。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终止: 1、双方按本协议之商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另行达成书面条款; 3、由于不行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全都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在送达合同权利转让通知时附送本协议给开发商一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由乙方付清本协议其次条商定的转让价款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建立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治理方法之规定,结合本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1.1 建筑名称: 1.2 安装施工范围: 1.2.1消防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掌握系统、消防紧急播送系统、消防直通电话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室外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工程 1.2.2消防水系统(喷淋、消火栓、消防水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人防平常工程和消防室外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工程; 1.3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以甲方通知为准。如延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4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协作精装修安装施工及验收日期另行确定。 二、 合同价款、付款和结算 2.1工程价款结算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版,工程取费类别按类安装工程取费。人工工日单价按:省价人工工日单价36元/工日,市价安装人日单价36元/工日,在此根底上安装费再优待5%(不含主材、设备费);设备、主材价格按甲乙双方最终认定价计入结算(品牌及单价详见本合同附表),定价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期间主材、设备价格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二次改造及增减工程以现场签证、审计结算为准(计价依据同上)。 2.2消防招标文件(合同附件1)、消防答疑(合同附件2)、消防招标工作联系单(合同附件 3)、消防投标预算确认单(合同附件4)、主材设备最终品牌及单价确认表(合同附件5) 均作为合同附件共同构本钱次消防合同内容。消防优化设计经甲方同意的,所节省主材和设备费用甲、乙双方根据甲方70%,乙方30%比例分成。 2.3 合同价款:估算合同价款 万元整( 人民币;) 2.4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乙方须供应具体完整的预算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乙方须在每月28日之前提报实际完成工程量报监理及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完毕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毕后,作为付款考核依据。付款方式如下: 2.4.1工程进度到达4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2工程进度到达6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证书及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估算工程造价的80%; 2.4.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两年。保修期满后在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 三、设备、材料供给: 3.1乙方所选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根据合同附件所列型号、品牌执行,并经建立监视部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设备、材料依据合同附表中设备、材料的单价为准,附表中未列的设备、材料价格以甲方参考市场价格的批价为准,由乙方进展选购,进场按有关规定验货。 3.2乙方所选购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须满意工程质量的要求,若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施工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全面负责赔偿。 四、 双方责任 4.1 甲方: 4.1.1 为乙方有偿供应用水、用电和办公用房一处(与总包单位进展协商确定),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准时组织验收; 4.1.2 甲方在开工前十日向乙方供应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肆套(其中三套设计院盖章图纸为消防竣工资料用)、电子幅员纸一套; 4.1.3 催促检查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审核每月所完成工程量; 4.2 乙方: 4.2.1应准时选购设备,科学合理安排人员、材料配置,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听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每月提报所完成工程量清单。按时供应有关竣工资料并参与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须缴纳2%的总包协调费(主材、设备费除外)。 4.2.2乙方应负责全部消防工程的消防材料检测。非乙方施工的消防工程(如防火卷帘、防火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挡烟垂壁等)的检测费由各专业安装队伍自负。最终的消防综合验收资料报验由乙方全面负责。 4.2.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 4.2.4质保期内发生因乙方缘由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如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面负责赔偿;因甲方缘由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2.5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的,能查明缘由的由相关责任方赔偿,否则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2.6乙方须确保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万元/天的罚款; 4.2.7乙方于完工后15日内上报全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签证、材料批价等),逾期不报,每拖一天扣罚乙方1000元; 4.2.8乙方应保证在20xx年11 月30日前完工(精装修日期盼定)。如因乙方缘由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的罚款。 4.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须依据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节点做出合理的工期进度规划,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对乙方每月工程进度进展考核,对未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规划的扣工程总造价的0.1 %; 4.3.1假如乙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质量、材料、工期进度等缘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面负责赔偿并应依据甲方的打算无条件退场; 五、 图纸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实际须变更内容以甲方最终核定为准。 六、 工程质量和验收 6.1乙方在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完工并于10日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确保年 月 日综合验收完工日期,若因甲方缘由造成延误的则工期顺延;竣工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供应消防设施竣工技术档案,甲方在30日内组织验收; 6.2假如发觉因乙方缘由产生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需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之内进展修复直至到达合格要求,并担当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假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进展修复的,甲方可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展修复完善工作,工程造价按规定计算外,另增加25%的治理费,全部费用由乙方担当。 七、 质保要求 7.1质保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7.2质保期限:自验收合格交付招标方使用之日起保修贰年; 7.3质保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修理保养方法的规定签订修理保养合同。 7.4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与甲方签订三年的修理保养合同。 7.5维保费暂定为每年 万元。 八、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质保期满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_ 承包人(全称):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内容: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资金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 竣工日期: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 ¥: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进展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商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 住宅: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账号:_ 账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托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费支出。 113 保存金:指合同双方商定按肯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肯定时限内消失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商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缘由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行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开且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3 适用标准、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标准。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需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分。二者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大事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订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坦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意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展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担当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局部工作托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商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托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规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供应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安全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担当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行特别措施爱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规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规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供应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规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03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规划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规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规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展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行抗力; (8)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缘由未到达商定的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 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藏或连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