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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范文汇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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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范文汇总9篇.docx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范文汇总9篇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 (一)充分了解国际贸易中根本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进展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和有效,必需要把握完备的法律学问,并且对国际条约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都要有充分的了解。由于各国的语言和法律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厂商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一样,一样的合同用语在不通过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如美国和英国对FOB、CIF等贸易术语就存在着不同理解。若不事先对这些法律上的区分加以了解,就可能造成双方在合同中的误会和分歧,成为造成合同法律纠纷的隐患。 就我国企业而言,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冗杂,许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没有经过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简单,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需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熟识和把握外经贸业务的各个环节及必要的法律学问,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 (二)通过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对象。加强资信调查是选择贸易对象的重要方法,能够有效的防控合同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所面对的贸易对象良莠不齐,因此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展调查特殊重要,通过对对方资信状况进展调查来筛选资信状况不良的客户,提前排解风险。资信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力量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阅历等,特殊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状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举例来说,假如对方的注册资本较小,那么根本可以认定其履约力量较弱,不宜与其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就算签订也要留意做好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在与对方达成交易前,必需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与此同时,资信调查工作应当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万一。 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慎重使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常常消失一些因贸易术语歧义而产生的潜在风险。比方在国内常用的FOB和CIF这两个贸易术语,在兴旺的物流业背景下就可能会引发风险。由于这两种术语都规定风险转移地点为船舷,因此只适用于船运,并且只适用于非集装箱运输。那么,从集装箱堆场到越过船舷这段期间货物灭失的风险对于卖方而言就处于不行控状态。假如企业选择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由于没有船舷这一风险分界点,就无法确定风险转移确实切时间地点,从而无法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此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有很多一样之处,如风险都是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三者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履行付款,只要卖方供应正确、齐全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三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所担当的风险又有所不同。在CIF和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运输;在CFI条件下,卖方还要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出口业务中,企业应尽量使用CIF和CFR术语,特殊是CIF术语,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即运费、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船货连接,便于卖方把握船期,准时安排货物发运,较为安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二)避开风险条款的制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审查,尽量避开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企业在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合作伙伴的根底上,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依据自身实际力量实事求是地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实现的条款不签署,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可以敏捷地利用合同将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开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猜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 (三)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常常面临无法收汇的逆境,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选择适宜的付款方式,避开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纳的汇款方式是直接汇款、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的特点是有银行信用介入,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比拟相宜初次交易的企业之间使用。但是信用证的操作比拟简单,费用较高,也简单消失争议及质量纠纷,并非完全有保障。因此对于相互之间比拟了解、交易较为频繁的商业伙伴之间,使用托收方式是更好的选择。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假如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且相互不太了解,可以使用信用证;假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力量相对了解,则不必选择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简单而且费用高的信用证,而应选择托收的方式,使交易更加便捷。 (四)选择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国际贸易消失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预先商定的途径予以解决,一般合同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法院诉讼和仲裁。企业只有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将其顺当解决,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时间本钱来看,法院诉讼,尤其是涉外诉讼,由于在公证、送达等程序方面要求很严,多级审理而且审限不严或不存在,因此所用时间一般会比仲裁长。从裁决质量来看,由于仲裁裁决实体上根本不受监视,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视,因此仲裁员在裁决时,其内心可能比法官更简单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可能比法院更低。就费用而言,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比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低许多,但是诉讼律师费用一般会比仲裁律师费用高,诉讼总费用也比仲裁高。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的判决难以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而仲裁裁决则可以。总的来说,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假如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而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企业应依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以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动身点,对预见风险进展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进展。 三、合同中其他应留意的问题 (一)建立高效监视治理机制,加强合同治理。国际贸易业的业务环节多、风险大,因此企业内部必需建立行之有效的监视治理机制,加强合同治理。对于出口合同,企业应在货物发运后,准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状况,一旦发觉应收未收的状况,必需尽早查明缘由,查找解决方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于进口合同,应做到准时把握船货的动态,特殊是在已支付货款的状况下,更应亲密留意,在接到货物后,肯定要依据合同的规定准时检验,发觉质量、数量不符合商定要立刻通知出口方。假如未能准时检验或通知,则可能丢失提出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货物有保质期。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内企业应亲密关注合同对方的履约力量变化状况,假如对方单位发生违约情形时,应马上联系相关涉外机构和法律机构,尽早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以最大化的增加合同风险的主动治理力量,使我方企业在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比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全都性。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有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出口方则有权利拒绝承受与买卖合同商定不全都的信用证。进口方常常会在信用证条款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很不合理,例如要求提交由买方签字的承受函、证明文件签字要与其在银行留档文件全都等,实质上是将信用证付款打算权交给了买方。因此,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肯定要认真比对,发觉不全都或者增加的条款而又无法在自己可控范围内予以满意时,肯定要提出修改信用证。 四、结语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企业应注意合同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增加合同风险的治理意识,提高合同风险的治理力量。企业在国际贸易订立合同时需慎重周密,尽量削减和避开法律纠纷的产生,确保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卖 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 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卖双方在公平互利根底上,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 其次条 包装:_ 第三条 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 唛头:_ 第五条 装运口岸:_ 第六条 目的口岸:_ 第七条 装运期限:_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需在_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 到期。 第九条 装运单据:买方应供应以下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 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局部。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需供应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缘由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不行抗力:因不行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向买方供应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打算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 市用_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 卖方:_ 代表:_ 代表: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3 买方:_ 电传:_ 卖方:_ 电传: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品名、规格:_ 单位:_ 单价:_ 总价:_ 总金额:_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 、包装: 须用结实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力量。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修理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当心轻放“、“此面对上“等字样和装运: 、装运日期:_ 、装运港口:_ 、卸货港口:_ 、保险: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状况: ()采纳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一样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展托收。 ()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干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公司。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依据有关合同具体填写。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货物装运后马上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公司。 11、装运: ().条款: 、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卖方船运代理_公司_(电报: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估计船达装运港天之前,马上船名、估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亲密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天内尚未抵达,则第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担当。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担当。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担当;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条款下: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条规定的交货日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准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马上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准时致使买方不能准时投保,卖方则担当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超群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觉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担当的局部外,买方可凭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消失的损伤,买方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马上排解货物之缺陷、全部或局部更换货物或依据缺陷状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行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行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状况下,卖方仍有责任实行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行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条所述不行抗力缘由,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根据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削减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卖方若逾期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展仲裁。仲裁将在_进展,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承受的第三国进展。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_ 买方:_ 国际贸易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 (售方)为一方,与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 合同总金额为_ 其次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状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给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根据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疆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方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以下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供应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觉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觉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完毕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消失缺陷,供货一方应排解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局部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或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展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状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行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行抗力状况(如火灾、自然灾难、战斗、各种军事行动、封锁、制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状况),使本合同全部或局部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旧有效。 假如不行抗力状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连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行抗力状况发生和完毕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状况马上通知对方。 不行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 购方名称:_ 地址:_ 地址:_ 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 到站:_ 签字:_ 购方签字:_ 国际贸易合同 篇5 双方全都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国_。 13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_。 第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 21 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情愿承受并担当此项托付。 22 法律关系:本协议赐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赐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殊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状况下,乙方可能患病的任何损失,不管局部或全部,甲方均不担当责任。 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反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爱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第3条 甲方的责任 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本钱向乙方供应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帮助资料。 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 价格:甲方供应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准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 优待条款:甲方供应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待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供应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马上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供应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 保证:甲方担保凡依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明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供应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 乙方的责任 41 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猎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力量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当开展和扩大。 42 制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置、猎取订单、或帮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一样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 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_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担当在“地区”推销和猎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根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展推销。在猎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承受前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马上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 催促履约:乙方应催促买户严格根据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准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47 市场状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供应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状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响和意见等。如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准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第5条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 _佣金。为了结算便利,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52 计算根底: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以下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 (1)关税及货物税, (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 (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 (4)退货的货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存百分之_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局部。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与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承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存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54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局部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嘉奖佣金: (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_; (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_。嘉奖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6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连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_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7条 协议的终止 71 终止:协议双方应仔细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以下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马上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局部: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订正的通知后_天内又未能加以订正;或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治理人;或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状况;或 (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行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_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7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患病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8条 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殊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局部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殊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顿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马上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担当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 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拖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局部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斗、封锁、禁运、扣押、战斗威逼、制裁、骚动、电力掌握、制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掌握的类似缘由、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别缘由。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_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供应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行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 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根据规定办理。 第11条 转让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2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马上生效。 12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前方能生效。 12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管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国际贸易合同 篇6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效劳和询问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根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效劳和询问合同也比拟典型和广为采纳。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 1、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学问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依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一般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穿插许可合同等类型。依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 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一样的局部,也有各自特别的局部。 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准确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行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表达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殊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承受技术的阅历和力量。 (5)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晰、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展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屡次消失、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留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消失时,含义应安全全都。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局部,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根底。它主要规定:详细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到达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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