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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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pdf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西客运专线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快速、有序、高效、安全的进行,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和铁路技规、行规、铁路运输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 190 号)及铁道部、相关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可能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 1.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部、工程部人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2.各参建单位成立相应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总监)任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副总监)任副组长,安质部、工程部等有关人员任组员。第六条 主要职责 1.公司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各施工标段的营业线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惯性事故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2)参与营业线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组织现场施工安全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行;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对大中型、重点项目的实施参与组织协调,并落实施工安全把关工作。(3)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和违章施工现象及事故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建立施工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召开施工安全分析会,对阶段性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和预防。(4)协调地方部门、施工单位、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2.项目经理部领导小组职责(1)制订本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目标,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从组织上、制度上、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投标书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分阶段、分项的安全控制细化措施,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3)及时与有关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全面履行约定的乙方责任。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记名制度,指定专人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4)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培训制度。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营业线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加强劳务工管理,进行劳务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5)建立定期营业线施工安全、质量检查分析制度,不断总结完善,全面掌握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苗头,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公司。3.监理单位领导小组职责(1)依据铁路营业线施工特点,编制监理监控实施细则。(2)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3)严格监控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做好旁站监理,杜绝因监理监控不到位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 第七条 大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中,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项目的施工安全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路局规定,实行公司和设备管理单位部门双重审批制度。即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首先经监理、公司审查批准后,由营业线设备管理门审核会签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经相关铁路局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或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应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工程不得开工。各施工项目部上报审批的内容须含施工影响营业线安全行车部分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安全管理的组织形式。涉及营业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需于施工前 50 天向各有关单位报批。必要时由公司组织会议审查。第八条 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纳入路局的月度施工计划管理。各施工项目部应在施工前将经公司审查同意的施工计划交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再向行车组织部门申报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准按相关路局规定执行。施工单位月初将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的次月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报公司分管工程师(含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四章 施工封锁慢行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一般规定 1.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2.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台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登记、销记手续。3.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 313、314、315、316、317、327 条等规定设置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防护人员应有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4.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 307、308 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1.、级施工封锁项目应成立“施工封锁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施工封锁现场总指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临时办公地点及通信联络方法等事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封锁的有关问题,确保施工封锁安全、正点、顺利完成。2.公司或施工封锁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3.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施工单位现场的总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驻站联络员等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自已的工作岗位,充分做好施工准备;人员联络采用对讲机进行,封锁前统一对讲机频道,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联络畅通。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手机必须 24 小时开机。在封锁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准备工作进行详细的检查,尤其是对防护信号标志的种类和数量、工器具的数量和状态、滑轨和滑轮的设置位置和稳定状态等要仔细检查,清除一切安全隐患。4.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上写明封锁区间、里程、作业名称、申请时间、施工负责人、停用行车设备的范围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后,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施工负责人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5.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不得影响列车运行,严禁“做过头”。第十二条 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1.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2.公司、施工的部门应根据施工封锁的类别派出相应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把关。安全把关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施工封锁的内容,明确安全把关重点,深入施工封锁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施工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行调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第十三条 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1.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线路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 217 条要求,信号试验彻底、联锁正确,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能恢复设备使用。2.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但开通后的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3.信号设备开通启用后,施工单位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共同加强检查和值守,密切注意新设备的运行情况.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负责看管设备和处理故障,待新设备运行 24 小时无异常情况后即办理交接。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施工单位、车站、电务设备管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接管。第五章 安全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做好营业线施工安全交底工作,提供指导性施工方案和提出确保安全的有关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做好施工安全审批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动态。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施工中做到“自控、互控、他控”,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灭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七条 根据部(铁办2008 190 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应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对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六章 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 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 1.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应采用薄填慢铺,每层填筑厚度不得大于 0.3 米,纵向伸铺,并分层碾压密实,不得倾斜堆积。两侧护道和路堤必须同时填筑,填料及密实度应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填石路堤要控制填石级配,在路基填筑过程中,要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如 I、线间发生裂缝和 5/天的位移,应立即停止填土或卸载直到稳定,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对营业员线进行养护和整修。2.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填土施工期不得少于 3 个月,且观测桩的位移数及路肩观测位移数小于允许值,并放置 6 个月才可铺轨。3.软土路堤若采用反压护道加固,要按设计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护道高度和宽度。被填筑的河床或取土坑的标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不得加深。4.预应力管桩和搅拌桩、旋喷桩加固地段施工时,应在营业线一侧设一排观测桩,观察桩位移超限,立即停止施工,待分析原因和稳定后再打桩或填筑。5.搅拌桩、旋喷桩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不得随意取消或加桩。施工时应先从新外侧坡脚开始施打,逐渐向营业线一侧,严禁先从新线与营业线间处开始,以免影响营业线的稳定。当水塘深超过 1 米,水面宽超过 8 米时,必须填筑渗水土至水面作施工平台,方可施打搅拌桩、旋喷桩。6.开挖营业线路堤影响边坡稳定的,基坑应采取档板桩支撑开挖,对既有路肩片石墙的拆除,应采用跳槽办法,拆除后及时回填,分段长度不宜超过 10 米。第十九条 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机械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一机一人专职防护,工地两端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安全防护员。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2.为防止机械侵限,在新线与营业线接近等高地段,在靠营业线一侧距离钢轨外侧 2 米处应设置明显的限界和防护绳,限界桩高出地面不得少于 1m,每 10m 设置一根,并选择地形较宽阔的地点作会车和转头地点,以防止机械转头或交会时侵限。3.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 2m 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4.机械进入营业线路堑高坡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设安全防护员,以便一旦出现险情时,立即进入防护。5.自卸车不准将翻斗升起时在营业线旁运行。6.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石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过程中滑落到既有线上。7.严禁在电缆、管线径路 2m 之内使用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作业。第二十条 基坑开挖安全规定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3.基坑开挖时,在既有线坡脚以外基坑采用挖掘机开挖、人工配合整修。4.基坑顶面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址、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 1.0m,必要时采取其他措施。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车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5m。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遇有滑层、裂纹、浸水等情况,基坑壁必须用支撑木或改缓边坡;当基坑开挖需爆破时,应执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7.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第二十一条 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2.新职工和劳务工上道前,必须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严禁指派民工和未定职路工单独上道作业。3.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发现来车必须在离列车规定距离内下道避车。复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时,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4.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做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5.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 2.2.1 6.在营业线作业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及未经改造的轨缝调整器,在轨道电路区段严禁使用无绝缘装置的道尺、撬棍。7.施工单位需要在营业线上施工(含路基施工),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好安全协议,施工中需拆除改动营业线行车设备时,必须事先与使用、维修部门取得联系并取得同意,并与有关站段签订确保行车安全的施工协议。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的安全规定 1.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2.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线埋设复杂时,施工单位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3.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改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4.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 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5.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并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6.架空电线路电杆 3 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 2 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 2 米。7.架空电线路两侧各 10 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 3 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8.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9.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线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桩、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10.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11.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作业,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12.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13.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 4.5 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第二十三条 铺设临时道岔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1.在营业线的站内铺设临时性道岔及线路时(不含设计文件中的正式道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两个月向路局提报申请并附有施工图,经研究确定方案后,由路局纳入月度计划,在临时性道岔使用完毕后,应按指定日期拆除。临时性道岔及线路在使用之前应按工程线、岔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安全协议,确定使用办法、明确安全责任后方可使用。2.确保行车安全,铺设临时性道岔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条件:(1)在站内铺设;(2)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 50 条规定设安全线或隔开设备;(3)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安全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并且道岔必须加锁;(4)岔线警冲标内 50 米处应设置一度停车牌;(5)凡工程线接轨道岔,均应装道岔表示器。3、临时道岔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提出施工计划,经监理审核,工、电配合单位会签,并经公司审查盖章后报路局批准,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执行;(2)施工单位应根据路局公布的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命令),在施工前一天预报施工计划,施工时调度命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按时完工;(3)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 2.1.1 条规定,插入临时道岔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由行政职务不低于领工员(队长)的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确保施工质量与行车安全;(4)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根据状况,做好施工准备并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施工中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处理突发性问题;(5)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线路设备状态,确认达到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第 2.1.1 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材料、机具不侵限再撤除防护,向车站办理手续开通行路。第二十四条 道岔拆除安全规定 1.道岔封锁施工方案批准以后,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在封锁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过头,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及作业面,当封锁前 1小时以 25 速度慢行时,既有线路混凝土枕木扣件、鱼尾板螺栓可以松动后再拧紧,发现有锈死拧不动的扣件及时处理。同时可以清除枕木盒内的砟石,但不能少于 1/3 的碴石。使用的撬棍做好缘设置,确保行车安全。2.当施工负责人确认已经封锁后,下达封锁施工命令,施工人员拆除扣件,插入滑轨,将道岔迅速拨离线路,同时将岔子枕清除。3.集中捣固时要保证间隔三根枕木以上,前后照应,有间隔时间措施,以防伤人。第七章 工程线及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线管理安全规定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 7 条等规定执行。1.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要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车作业。3.工程线在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批准。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工作,执行铁道部、相关路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相关路局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