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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pdf

    • 资源ID:93362613       资源大小:402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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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pdf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空间)、场地、设备、车辆等。第四条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租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和过程监管,提高效益,控制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资产的交付与回收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移交的资产出租出借材料,起草、报送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国有资产 管理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及出租出借手续:(一)申请:校内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出租出借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等;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一)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内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查、市场调研或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起草申请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三)评估: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地区同类资产市场平均出租价格。如无法提供市场平均出租价格相关证据,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须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上级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四)审批: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含房屋)整体账面原值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整体账面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不含)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过以上范围的,经学校决策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五)招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租金评估价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六)签约:校内资产出租单位应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合同中须有租赁期限(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 3 年)、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情形等条款。(七)资产交付与收回:在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收回时,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校内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承借人必须对资产数量、规格、外观及技 术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资产使用单位在资产交付与收回的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改资产使用状态信息。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出租出借的资产按照审批流程和相关支撑材料逐一建立专门档案。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条校内资产出租出借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需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一)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理”,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由学校财务处统管理与核算。第十三条纪委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每年对校内各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将房产、车辆、场地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第十六条如未经批准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没收全部所得,并追究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校内有关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及出借协议,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协议)到期后也不得自行续签。在合同(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校外其他组织、人员或企业法人临时借用学校的教室、礼堂、报告厅、会议室、体育设施或场地等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是指学院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院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学院国有资产产权注销、转让的具体形式有报废、报损、报失、捐赠和对外出售;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划转形式包括出租、出借,院内调拨(包括有偿调拨)及以物易物等。第三条资产管理处主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监督、报批、实施等管理和鉴定工作。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原则:(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归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论证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的审批权限:1.价值 5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 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2.价值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查鉴定并报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3.价值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学院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逐级审批。4.各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的对外有偿转让(包括以物易物)时,应提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二)划转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审批权限:1.由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费购置以及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出租。2.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由其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再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后报院长审定。3.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院内调拨和审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前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主持和执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凡国有资产账面高或批量大的报废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处置工作。资控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建筑物顶部地下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五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有关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材料组织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和租金价值评估监督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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