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docx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一、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必要性: 1.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们在一个地球村里。地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总生态系统,一个地方环境问题会不一样程度直接、间接影响倒其余地方环境情况,危及其余国家和人民。 2. 国际环境问题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是全球整体性问题。它具备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助促进、现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处理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单独胜任。必须全球携起手来。 3. 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理原因差异,要求相互取长补短,进行合作。 4. 调查全球范围内污染,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监测和调查研究。交流预防环境恶化知识与经验,也有赖于国际合作。 5. 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实施必要条件。唯有经过合作,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订表现为各国之间协调意志国际环境法规则;唯有合作,才能克服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差异,有效地实施国际环境法 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依据本身也是国际合作成就。1. 纲领性文件:首先是联合国宪章。1970年联合国大会经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极合作之国际法标准宣言,将“各国依照联合国现宪章彼此友好之合作义务”列为国际法基本标准之一,指出各国应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促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通常福利及促进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之发展。 1其次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言第7条要求:“种类越来越多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域性或全球性, 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寻求共同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标,需要共同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责任所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宣言第22条要求:各国应进行合作以深入发展关于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余环境损害受害者负担责任和赔偿问题国际法。 宣言24 、25 条也都是关于国际合作要求。 2. 1982年,在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之后,召开内罗毕人类环境尤其会议发表内罗毕宣言。共10 条内容,其中心就是强调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精神。如第10 条作为国际社会重申几大问题之一,即“重申要深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就是显著加强协商、合作标准要求。 3. 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经过关于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里,有9 项标准要求了加强磋商、合作内容。其中有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关于内容,是它详细化,更多则是一些新内容。最终一项标准明确要求“: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搭档精神合作”。这是人类在从1972年开始全球合作保护环境后,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更深刻认识。 4. 其余关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签署了南极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条约、生物多样性条约、联合国气候改变框架条约等35种国际环境条约。这些条约组成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基础。 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标准经过若干次环境保护国际会议,达成了关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既是人类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结果,也是以后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依据。这些条约中表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标准。1. 尊重国家主权标准。尊重国家主权标准是国家法基本标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也表述了这一标准。这个标准作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基本标准,首先表现在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权利,另首先国家要对其主权范围内一切活动对他国造成环境问题负有责任。而国际环境合作不应对国家主权造成损害。2. 共同但有区分责任。世界各国共同享受一个地球,共同分享地球资源,共同负担环境责任。共同责任是国际环境合作基础。但共同责任是有区分,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问题区分为发达国家发展过分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为自己创造了大量财富,也向地球排放了大量污染,从而积累形成严峻环境问题,而到现在来说,发达国家也依然是当今环境问题责任者。所以,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污染和破坏府主要责任,并有义务在资金、技术上帮助发展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合作。发掌中国家环境问题主要是由贫困造成,国际环境保护合作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打破贫困环境问题贫困恶性循环。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内容 1. 建立全球性环境保护系统,如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等。现在国际上建立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国际环境资料查询系统和有毒化学物国际登记中心。我国已经参加这三个系统。黄河、长江、珠江、太湖四个水系已参加全球水监测系统,北京、上海、沈阳、广洲和西安等城市已参加世界城市大气污染监测。 2. 发展国际综合治理体制。近年来,地域性国际综合治理出现了较大发展。各种不一样规模地域治理环境组织到1984 年就已超出50 个,尤其是依照地球自然条件,出现了综合治理体制。欧洲已开始从分片治剪发展到制订全欧环境保护计划。 3. 建立国际协作制度。处理关于国际环境问题一条主要标准,是要求关于国家之间经常进行协商和互通情报。很多国家条约都有此要求, 并已逐步形成国际通例和制度。1974 年北欧四国环境保护条约就要求,相互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恪守共同要求法律秩序,实施相互监督。 4. 援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是因为不发达情况造成。要处理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应进行援助,包含削减或免去发展中国家债务,以增加它们处理环境问题能力。 5. 各国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除上述内容外,国际合作标准还要求各国共同努力提升现有技术,发展无污染或低污染新技术,并应用于当代社会。 6. 共享共管全球资源。如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外层空间、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 7. 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余环境损害。因为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生态破坏,世界各国加强了在控制包含向海洋倾倒垃圾污染和危险废物转移。 五、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官方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依照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议,联大第2997号决议经过,1973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肯尼亚内罗毕。全球设七大区域联络办公室。 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作方式主要是制订规划,首先是搜集环境问题及处理环境问题进行努力信息,依照信息选出每年特殊主题提交给下次行政理事会议环境情况汇报。然后,制订目标和实施详细行动战略,将环境规划提交给关于国际组织和政府。最终在选出环境基金资助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活动领域大致分为六类:人类设施、人类健康、陆地生态系统、海洋、环境和发展、自然灾害。 六、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作用 非政府组织所指: 1. 专门性民间国际环境组织:以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规模和影响最大当数世界自然保护同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前名为“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1948成立,以及绿色和平组织 (Green Peace)1971年成立。 2. 国际法学团体:纯粹学术性机构,其中,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和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最负盛名。 3. 其余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种非政府组织以外,其余非政府组织也从各自角度关心并从事全球环境保护活动,促进国际环境法发展。比如1947年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 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环境合作贡献 1. 非政府组织经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加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拟订、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编纂和逐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主持召开每次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非政府组织广泛介入;在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国际谈判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关于规则、提供教授意见和关于信息、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由非政府组织参加国际环境条约:防治荒漠化条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联合国气侯改变框架条约、生物多样性条约、联合国气侯改变框架公、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条约 2. 非政府组织参加审议和监督环境条约实施和执行。比如自然保护同盟派出旗舰驶往南太平洋,反对法国进行核试验,以致被炸毁;反对捕鲸,派出船舶封锁直布罗陀海峡,阻止苏联捕鲸船队经过;反对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曾举行新闻公布会,揭露一些国家越境转移废弃物真相;海湾战争后,派出船只调查污染情况,敦促召开国际会议,以“国际法律保护”名义监视战争新造成环境问题;近年来,帮助中国政府抵制跨国企业在转基因食物方面不负责任行为,等等。 3. 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诉讼方或法律顾问参加国际诉讼程序。1998年10月,WTO在对“海虾-海龟案”这一包括到环境与贸易争端案终审裁决中,正式确认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机制中地位和作用,教授组能够在争端处理过程中直接接收由非政府组织提供材料与汇报。 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实施现实状况 来自环境挑战是全球性,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客观需要,不过实际上,国际社会在环境领域中合作仍举步维艰,进展迟缓。 1. 在环境问题上画地为牢,不主动合作 许多国家和地域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环境保护,而不关心其余区域或其余国家环境整改。其结果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域环境问题日益缓解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域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是因为,因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作用,经济实力较强国家和地域有可能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比如,工业国降低污染同一性质支出在70 年代为2%-%, 这一数值在德国和日本已提升到5%, 在美国提升到4%, 但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域则因为更重视生存和增加需要而在环境上投资不多,加之这些国家处于生态环境脆弱地段,从而易于使生态环境恶化。这么,全球和地域性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经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2. 南北双方环境权益斗争异常尖锐,在负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久积累形成,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处理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 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主动推行自己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分歧。国际经济环境中种种不利原因仍严重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来自债务、贫困、不平等贸易等方面巨大压力,处理环境问题能力十分有限。 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援助,迄今已做出努力同有效实施环境与发展大会各项决定要求相比,是远远不够,一是在资金问题上没有兑现承诺,筹资不足严重地影响了21 世纪议程要求各领域合作开展。二是技术转让问题阻力很大。发展中国家要求以“优惠、非商业性”条件向他们转让技术,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接收,或无意付诸行动。八、对国际环境保护期盼 1. 开展环境问题上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国际政治和外交舞台。从1972年开始每十年一次世界首脑会议是全球就环境问题合作和磋商良好机制。为确保连续发展,各国将在制订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余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议,并寻求更大范围国际参加。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方法上实施更大范围协调配合,以处理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环境与发展问题。 2. 推进全球环境法治化。寻求制订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条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行动。国际立法是一个强制性伎俩,不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他就在法律上负担了相关义务与责任;不然, 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环境法快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方法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未来国际社会,将经过立法来处理国际环境争端、预防冲突和发展合作关系,建立国际环境安全。 3. 建立WPO,做为全球性环境保护合作协商机构和国际环境争端仲裁机构。其组织和功效类似于国际贸易领域WTO。 参考文件资料:1林灿铃 着:国际环境法M 人民出版社,4月版。王曦 编着:国际环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戚道孟. 着:国际环境法概论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韩健,陈立虎 着:国际环境法M 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阎世辉:当代国际关系形成与发展J 环境保护,第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