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模拟练习题.pdf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模拟练习题1.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 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 我 国 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 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答案】:A【解析】:A 项,反倾销条例第 17条规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B项,第32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项,第4 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 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第43条 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2.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B|C【解析】: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A C两项,国家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合同中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是有关法律适用的约定,而不是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B项,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D项,一国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3,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A 项,国家赔偿法第 23条 第 3 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 项,国家赔偿法第 24条 第 3 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无需经过复议程序,直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D 项,国家赔偿法第 30条 第 1 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直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即可。C 项,国家赔偿法第 29条 第 1 款,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 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可以仅指 定 1 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4.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 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区别于法律事件的要素是其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与王某的意志相关,属于法律行为。B项,相对权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针对其妻子王某,即特定主体。因此生育权应属于相对权范畴。C项,“有侵害则有救济”强调的是权利救济,是维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要支持。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有侵害则有救济”并不矛盾。D项,概括性语言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立法语言周密严谨的保证。相应的,概括性立法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与灵活性,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5.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A 项,立案登记制的立足点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司法效率。B 项,行政诉讼法5 1 条 第 3 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C 项,第 5 1 条 第 2 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D 项,第 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6.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A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B 项,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王某由于吸毒行为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C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7 条规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D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王某与被害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7.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 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 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职务,而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公立高校普通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学校委派开展招生工作属于公务活动,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B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C项,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不需要具备特殊身份。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国有公司临时工丁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丁为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收受回扣提供了帮助,与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8.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 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A B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县财政局副局长擅离办公室的行为与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防止他人操作电炉也不属于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工作职责,因此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武某作为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防止他人非法行医是其职责所在,但何某刚刚开始非法行医3天即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认定武某严重不负责任,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CD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负责建房审批的柳某为他人违规补办建设许可证,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最终造成国家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郑某作为县里的一把手,擅自允许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水电工程开工,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9.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A B 两项,盗窃罪为行为人将他人占有之物占为己有的过程。诈骗罪为被骗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将自己有处分权的财物,主动转移占有,从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过程。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乙轻信甲之言,将车交于甲,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D 两项,本案中,甲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法院为汽车的合法占有者。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则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10.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解析】:A B两项,审判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职权主义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不包含在刑事审判原则的范围之内。C项,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本题中,陪审员离开直接违背了亲自听取口头陈述的规定,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D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强调的是不更换审判人员的连续审理,本题并不涉及审判人员的更换。11.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A项,范某认为事故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法律判断,而非事实描述。B项,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规定,而“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种事实表述,只能作为推理的小前提。C项,“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裁判事实)中推出的结论(判决)。D项,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心承担40%的责任,根据的是双方的过错原则,而不是效益原则。12.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A|B|C|D【解析】:A项,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构成贪污罪。甲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从犯与作为主犯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B D两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构成行贿罪。行贿罪与贪污罪保护的法益虽然相同,但是犯罪数额不是犯罪所得与犯罪支出的简单计算,不能相抵。C 项,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照法律应当数罪并罚。13.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解析】:A 项,高法解释第 78条 第 3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 项,刑事诉讼法第 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 6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诉人不能证明对被告人庭前供述讯问合法,即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应当排除。C项,高法解释第65条 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属于涉案人员的供述,不属于上述几个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适用。D项,高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高法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时候,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 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解析】:A项,根 据 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 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甲犯劫持航空器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即便经过30年,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则也可以被追诉。B项,挪用公款经过3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对乙的追诉时效应从2013年4月1 0日起算。C项,根 据 刑法第8 7条 第1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李某报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项,刑法第89条 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丁没有犯新罪,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因为王某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中断,因此不能重新计算追诉时效。15.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A项,根 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赵某是否存在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项,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赵某与地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C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陷阱】有的人认为C错误,理由在于,既然是赵某放弃索赔,应该是构成不诉免责。但是,不诉免责,指的是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根据题意,赵某已经起诉。且经法院调解也没有撤诉,故不构成不诉免责。从题意来看,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而不是撤诉,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不予索赔的合意(调解协议),构成协议免责。16.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344条 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 后1 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 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被告人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应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 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 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项,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开IJ,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分别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在本题中,S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由S市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开庭审理。D项,本题中,S市中院是本案的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S市中院需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17.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答案】:D【解析】:A项,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题中,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B项,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违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本题中,房地产公司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C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多占土地与实际建筑面积超标并不是两种有必然联系的行为,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多占土地的情况下实现实际建筑面积超标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 适 用“一事不再罚原则”。D项,根据上述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和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18.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即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9.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 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 0年。因此,甲的故意杀人追诉期到2019年结束。在2004年,甲犯诈骗罪。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至2024年结束。2014年8月,甲盗窃时,尚处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内。所以,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再次重新计算,延续到2034年。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8 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 5 年,不再追诉。诈 骗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所以其追诉期为5 年,结束于2009年。A 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B项,甲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因此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已过,故不再追诉。D 项,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20.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A项,国际海洋法庭是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B项,根 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 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单方将争议提交海洋法庭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C项,谈判和协商一般在当事国之间适用。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 项,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监督和担保争端解决方案实施的法律责任。21.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B.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C.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D【解析】:A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3 项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B项,第4条 第1项规定,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执行未生效的法律文书。C项,第8、9条规定,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国家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责任,而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D项,第7条 第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即便属于防卫过当致害最多引起的是补偿责任,也非赔偿责任。2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马六被控走私文物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文物由查封、扣押的侦查机关上缴国库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A|C【解析】:A项,根 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电视机属于被害人李四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及时返还。B项,根 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的规定,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C项,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的规定,盗窃的文物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D项,根 据 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