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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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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网址:http:/-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9-05-27【实施时间】1999-05-27【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四条城建、工商、环保、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网址:http:/-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第五条城市的临街建筑物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严禁在城市临街两侧的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严禁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居民新村搭建影响市容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和危险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六条城市临街单位的建筑物应当安装彩灯、轮廓灯等亮光设施,并保持夜间光亮。第七条城市临街门店标牌内容应当文明健康,用字应当规范,无错别字、缺字、漏字。严禁店外经营和无证流动摊点;严禁上街强拉顾客、播放高音或高声喊叫招揽生意。第八条在城市临街设置条幅、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墙面广告、遮阳棚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其内容应当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更换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专设广告栏外张贴广告,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挂。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护栏。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建有高米米的白色护墙。严禁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严禁把未经处理的泥沙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施工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坑洼的,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在天内修复。网址:http:/-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因通讯、电力、电视、煤气、下水道和自来水等公益设施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报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在至天内清理修复。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宣传摊点、建设施工安全护墙和护栏等需要临时占道的,须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驶入城市的车辆,应当整洁干净。畜力车按指定道路、时间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严禁从车内抛掷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第十三条城市电力、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严禁乱拉乱接。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得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严禁在古城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五条城市临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即包卫生达标、绿化美化、安全秩序、无乱停车辆、无乱设摊点。城市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由城市环卫所负责;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河道水面的清洁卫生由相邻单位和住户负责。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主要临街道路两侧应当无杂草、无暴露垃圾、无露天茅坑、无乱堆杂物,严禁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垃圾、污水。严禁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渣、便溺。网址:http:/-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第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果皮箱和垃圾箱,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环卫部门应及时清运城市垃圾,日产日清,并运到垃圾场,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九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设施完好,达到水冲式标准,并相应配套化粪池,有专人保洁管理,适当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严禁损毁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和新建方案,报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拆除和迁移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医疗、科研、屠宰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丢弃。第二十二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不按期拆除或清理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网址:http:/-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暂扣、没收其经营的物品和宣传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给予教育、警告或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不履行门前五包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垃圾、污水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规划区主要临街道路两侧出现杂草、暴露垃圾、露天茅坑、乱堆杂物、饲养家畜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网址:http:/-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三)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物或随地吐痰、哇口香糖渣、便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四)城区街道内公厕不清洁、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可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古城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由大研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内农村集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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