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pdf

    • 资源ID:93404148       资源大小:86.67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pdf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第二条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使用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 5%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不足 1 万元罚款的按 1 万元计,超过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 3%处以罚款,不足 5000 元罚款的按 5000 元计,超过 5 万元的,按 5万元计。第三条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罚款标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按照该设施供应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100 户以下处 2000 元罚款,每增加 100 户加处 1000 元罚款,超过 2 万元的,按 2 万元计。第四条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罚款标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或燃气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查封的违法经营的燃气储罐或钢瓶容积处以罚款:(一)0.36 立方米以下处 1 万元罚款;(二)0.36 立方米以上不足 1 立方米的处 3 万元罚款;(三)1 立方米以上不足 6 立方米的处 5 万元罚款;(四)6 立方米以上处 10 万元罚款。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 10 万元罚款。第五条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变更内容处以罚款:(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处 1000 元罚款;(二)股权变更的处 3000 元罚款;(三)公司名称变更的处 6000 元罚款;(四)燃气企业注册地址等变更的处 1 万元罚款。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按其中最高的罚款处罚。第六条第六条【第六十五条罚款标准】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按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罚款;(二)造成财产损失的,处 1 万元罚款;(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处 2 万元罚款。第七条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罚款标准】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服务点的,处 1 万元罚款;(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处 3 万元罚款;(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管道燃气、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处 5 万元罚款;(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 2 万元罚款。第八条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罚款标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 5000 元罚款,并按照查封的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个数加处罚款(不论钢瓶容积大小),每 1 个钢瓶加罚 200 元,超过 5 万元的,按 5 万元计。第九条第九条【第六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按照燃气的实际储备量占规定储备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一)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以下但超过 50%的,处 1 万元罚款;(二)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 30%以上 50%以下的,处 5 万元罚款;(三)实际储备量不足规定储备量 30%的,处 10 万元罚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调配的,按照提供气源量占调配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一)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但超过 50%的,处 1 万元罚款;(二)提供气源量在调配量 30%以上 50%以下的,处 3 万元罚款;(三)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 30%的,处 5 万元罚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罚款标准】未向用户正常供气或者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限定用户接受指定安装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一)情节一般的,处 1 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下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万元罚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罚款标准】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一)情节一般的,处 1 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万元罚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罚款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按照用气受影响的标准居民户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100 户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每增加 100 户加处 5000 元的罚款,超过 3 万元的,以 3 万元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罚款标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 2 万元罚款。瓶装燃气企业关闭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000 元罚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罚款标准】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处 5000 元罚款,同时按照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的个数(不论钢瓶容积大小)加处罚款,每 1 个钢瓶加罚 200 元,超过 5 万元的,按 5万元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罚款标准】不按要求使用燃气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 2000 元罚款;(二)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的,处 500 元罚款;(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 1000 元罚款;(四)倾倒燃气钢瓶残夜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 2000 元罚款;(五)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处 2000元罚款;(六)有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的,处 1000 元罚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处 1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罚款;(二)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处 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罚款;(三)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处 5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罚款;(四)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抢修的,处 1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罚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罚款标准】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按照工商业用户的装表流量(以天然气计,其他气源按天然气折算)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一)装表流量 50 立方或 500 户以下处 1000 元罚款;(二)装表流量超过 50 立方在 100 立方以下或超过 500 户在 3000 户以下处 5000元罚款;(三)装表流量超过 100 立方或超过 3000 户处 1 万元罚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燃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属场站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 5000 元罚款;(二)属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 1 万元罚款;(三)属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 2 万元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罚款标准】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的,处 2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罚款;(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 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万元罚款;(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处 2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万元罚款;(四)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 2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罚款标准】未签订保护协议擅自施工作业的,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 万元罚款;(二)造成燃气设施损毁的,处 3 万元罚款;(三)造成燃气泄漏的,处 5 万元罚款;(四)造成燃气爆炸事故的,处 10 万元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罚款标准】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按照可能受影响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一)100 户以下的,处 1000 元罚款;(二)超过 100 户在 2000 户以下的,处 2000 元罚款;(三)超过 2000 户的处 5000 元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关于“以上”或“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注意事项

    本文(《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pdf)为本站会员(asd****56)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