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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条例(李家骏)1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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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条例(李家骏)11-2.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解 读读鲁布革:云南省罗平县与贵州省兴义市交界的黄泥河水电站引水隧道:1982年采用世界银行贷款 造价 标 底 14958万元 日本大成 8643万元 -42.22%效率 单月平均进尺 222.5米 最 高 373.7米 世界记录劳动生产率 4.57万元/人*年 相当于当时同业2-3倍 工期 提前5个月 管理 日本大成 2030人 施工方 水电部14局 424人 条例出台背景关键阶段:1.成绩巨大 2.问题很多 3.正在探索完善一个定位:1.立足当前 2.着眼长远五个兼顾:1.尊重上位法,兼顾制度创新 2.不改变现有分工,兼顾预留空间 3.确保“三公”,兼顾提高效率 4.全面监管,兼顾突出重点 5.立足国情,兼顾与国际接轨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有针对性的规定: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制度创新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认定标准程序规范监管手段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七章8585条条第一章 总则 (1-6条)共六条第二章 招标 (7-32条)共二十六条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共十六条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共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共二十条第七章 附则 (83-85条)共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及其相关的装修、拆装修、拆除、修缮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基本功能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重要设备、材料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79号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不再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招标规模和范围。注意:必须招标项目与为反腐倡廉、节约资金的招标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第十条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国办发200020003434号号一、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三、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库财库20042004185185号号)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人”)用财)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财库(财库200620069090号号)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体健康的产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即将公布)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领导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类是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另一类是非法干涉了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专家自主决策的事项。这类行为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干涉时,应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二是被管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市场主体或者专家自主决策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招标申请项目招标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招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不必与项目可研一起审批、核准。第八条第八条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九条第九条可以不招标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三)只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不是项目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 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议通过)第三条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十条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国家计委第5 5号令)号令)第四条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招标职业资格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改变注重制度建设,忽视人的管理,改变只管企业不管从业人员的问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事部人职发19956号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标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第十条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委托的范围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不得非法干涉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利用外资项目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指定的媒介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8.1 8.1 严禁贿赂严禁贿赂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不得少于5日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不得少于5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或招标范围变更,应重发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截止时间时间2日前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10日前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仅指程序上的暂停避免以后纠正代价更大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限制或者排斥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基本账户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方关系:担保人、委托人、受益人两个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一个原则: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计算方法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注意事项:进行全面勘察如何回答疑问投标人对自己做出的分析、推论和判断负责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暂估价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七部委3030号令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开标前和开标后退还的范围不一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合同履行无关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特定行政区域域或者特定行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七)以其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高资质标准的结果是包工头重新找一家挂靠。实在讲不清指标的才推荐三个品牌,但一个在南京且被人买断,剩下两个在黑龙江和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相关投标均无效。要考虑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协调、公平与社会、就业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平衡协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可以不退还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均无效效。招标投标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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