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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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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docx

    苏农规202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鉴 定程序和行为,更好地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 做好各类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附件: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4日技术鉴定无效的,原鉴定组织单位可应事故当事人申请或 根据需要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应的责任 方承担。第二十八条技术鉴定一时无法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对投入 品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申请人向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申请, 质检机构按检测规程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九条参加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受鉴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技 术鉴定书的,由鉴定单位通告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 的处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6月4日。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苏农规20131号)同时废止。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申请事项:申请方联系人:电话:地址:被申请方联系人:电话:地址:申请技术鉴定基申请人签名:本情年 月 日受 理 意 见况受理单位(盖章):年 月 日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20xx年第x号申请技术鉴定事由:申请人名称及地址:技术鉴定受理日期:技术鉴定方法、依据及过程(有关的调查材料及数据可以附后):鉴定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字: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字:年 月 日专家鉴定组成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电话身份证号本人签字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5月5日印发15附件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行为及时解决农作物生产事故纠纷,科学鉴定农作物生产事故产生原 因及损失情况,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农业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过程 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气 候等原因,导致出苗、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明显影响,有 关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 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自愿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申请后组织开展的技术鉴定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按原农业部农作物种子 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作物生产 事故技术鉴定协调小组,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督办 等日常工作。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协调 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第四条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县域范围内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 技术鉴定;设区市内跨县域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设区市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省内跨设区市发生的农作物生产 事故,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产生重大影响 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 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第五条 技术鉴定申请应当由农作物生产事故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表格式 附后),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以下材 料。(-)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三)购买农业投入品的相关票据或证明材料;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有关 部门接收技术鉴定申请。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 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应对申请人进行风险告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 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由、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三)具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项。第七条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受理范围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除外):(-)田间出苗严重异常;(二)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三)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 (四)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需鉴定的事故现场或 农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技术上已无法鉴别事故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 裁定或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 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四)该纠纷涉及的农业投入品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五)已向其它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尚未结束的;(六)导致技术鉴定无法开展的其它原因。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除外)组织专家 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技 术鉴定书,格式附后卜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包含技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种 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气象、农资、环境等方面的专家, 并依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专业组。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五年 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农业教学、科研等机构 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技术鉴 定工作实际,适时对专家库予以适当调整。由于技术鉴定实际 需要,可临时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参加技术鉴定 的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所 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 组成。农作物生产事故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 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列入专家 库的专家,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鉴定。专家组成员不能参 加鉴定的,技术鉴定可以更换专家或延期进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日将鉴 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 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到场参加鉴 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 不影响鉴定的可以进行,但应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主动回避,未 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 回避:(-)本人是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农业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鉴定的。申请人要求从事鉴定专家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鉴定专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二)向当事各方了解有关情况;(三)根据现场情况制订技术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现 场勘察、记录、鉴定工作;制作鉴定书,提出技术鉴定意见。第十八条 为保障鉴定专家行使上述权利,受理技术鉴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 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 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 相应后果。第十九条鉴定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鉴定程序开展工作,坚 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运用农业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二)按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科学客观作出技术鉴定意 见;(三)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咨询;(四)不得泄露与技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辱骂、殴打鉴定专家,不得强行要求鉴定专家现场出具鉴 定意见。鉴定专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终止鉴定:(-)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拒绝配合;(二)需现场鉴定的对象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三)申请人要求终止鉴定;)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鉴定专家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地环境状况、投入品的使用 与管理、土壤与水分状况及田间管理情况,使用同批种子、农 药、肥料、灌溉水在其他地块的表现情况,相同地块、相同管 理条件下使用不同批次种子、农药、肥料、灌溉水的表现情况, 以及种子、农药、肥料、灌溉水、土壤等室内检测结果。在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 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技术第二十三条专家组开展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意见 应当经鉴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鉴定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 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载明。第二十四条 完成技术鉴定工作后,专家组应当制作技术鉴定书并对技术鉴定书负责。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技术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技术鉴定的事项、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及数据;(四)对技术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技术鉴定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从事鉴定专家名单(签名b第二十五条 技术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将技术 鉴定书及相关资料和图片等报送鉴定组织单位。技术鉴定书一 式四份,鉴定组织单位对技术鉴定书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将 技术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并各执一份,鉴定组织单位和 调解单位各留存一份。鉴定组织单位将技术鉴定书、相关资料、 图片和视频等作为档案保存。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技术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 技术鉴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重新鉴定申请,并阐明理由。受理重新鉴定的部门应当对原技 术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确有不当且有必 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仅能 提起一次,重新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为最终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无效:(-)专家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鉴定专家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而弄虚作假; (三)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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