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与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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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与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与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增强泛博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 感和主动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的考核。第四条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 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第六条表彰和奖励(一)公司每年总结评比一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优良的部门、 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二)公司按规定,参加分公司评比和表彰活动。(三)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先进班组和先进个 人的评比和表彰。(四)每三年进行一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先进个人暨 “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五)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后,将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第九条本规定合用于风电场生产管理、运行、维护、调试、试验 等工作。第二章目标第十条风电场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杜绝一类障碍;(二)杜绝人身轻伤;(三)二类障碍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四)杜绝负同等责任的轻微交通不安全事件;(五)杜绝火警;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风电场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生产运行和维护专业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 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二条运行和维护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 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三条场长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 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第十四条场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各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一制定本风电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一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专业在贯彻落实中浮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催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 听取安全监督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中浮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 人员履行职责;(六)制定生产一应急预案,并在一发生后救援、抢险 和生产恢复工作;(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 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五条各专业主管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场长负责。第十六条各专业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 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十八条风电场场长对场内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对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风电场对外承包项目,必须签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 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 据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的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 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风电场不设安全监督机构,设安全员。第二十三条安全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 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 员担任。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证或者取得国 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 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 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_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 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或者配合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的考试;(五)参加和协助领导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 因不清晰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 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赋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者意见; 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者意见;(七)参预技改项目的设计、施工队伍资质和竣工验收以 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 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 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风电场内任何人员调查了 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 音、录相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允许见时,有权提出或者 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者妨碍事 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者越级反映。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六条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 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 说明书,编制风电场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及管理制度, 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 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风电场的 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及时修订、复杳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 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者 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 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 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 场规程的补充或者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在风电场内工作的所有、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 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 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 工作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 管理。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明确各相关 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 管理作用,实施有效监控,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 制度有效执行。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二条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 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三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 风电场编制,上报公司安生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下发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 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 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 计戈必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 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 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 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 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 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wei)险点分析、技术 监督、重大危(wei)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 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 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八条生产运行和维修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 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新入场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 司、风场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四十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 l-U 冈:(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仿真机培训和跟班实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 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 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 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者离开运 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普通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 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 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 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二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 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 者考试。第四十三条生产运行主管及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 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四十四条根据情况每年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 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发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 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第四十六条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 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 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八条可运用安全录相、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 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 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 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四十九条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通报和安 全简报,定期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五十条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 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 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五十一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由值长,班组安全员协助。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 危(wei)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 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二条安全日活动由值长,班组安全员协助,运行主管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一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 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风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 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wei)险因素、岗位应急预 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第五十三条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 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发展情 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风电场 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第五十四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风电场场长主持,安委会成员 参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风电场安全主管主持,安全网 成员参加。第五十五条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 春季或者秋季安全大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者安全检查表,经风电场场长审批 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 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第五十六条安全简报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 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安全简报的内容应包括违章考核、两 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wei)险源评估及动态(范本)监 控、星级考评、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第五十七条安全性评价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原则上安全性评 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 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 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风电场 的安全文化水平。第五十九条重大危(wei)险源评估每年一季度由场长负责,开展本风电场的重大危(wei)险源评 估工作,对重大危(wei)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 的监控措施。第六十条星级考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 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突破管理瓶颈。第九章承发包工程第六十一条充分挖掘、利用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 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 时工。第六十二条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 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 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风电场的安 全员 允许。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报分公司,由分北公司表 彰。第七条安全特殊贡献奖励(一)对积极主动纠正违章,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及隐患, 避免了人身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重大生产火 灾事故以及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发生及扩大的个人或者, 给予安全特殊贡献奖。(二)该奖项由做出特殊贡献者所在部门填写申报表,由公司安 全生产部核实,报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核,经一 分公司主管生产 的领导批准后发放。第八条百日无事故奖励(一)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无事故安全记录时,赋予公司全体干 部、员工一次性奖励。(二)风场运行,值长、公司领导人均奖励120元。(三)其他人均奖励100元。(四)该项奖金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受奖人数,做出奖金预算,报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第九条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励(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门,按当年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未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当年实际受奖标准发放。(二)该项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金预算,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第十条处罚发生故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故障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由第六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 程要求;(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一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 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 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 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 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第六十五条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 件。(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 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者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 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 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三)在有危(wei)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 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 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 方做好危(wei)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 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 宜。(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第六十六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 措施要求;(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 措施;(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 规章制度;(四)承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 求。第六十七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严禁返包,即 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班组或者个人完成。施 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 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第六十八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 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住手承包方的工 作。第六十九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 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七十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 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者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七十一条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 以下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 的危(wei)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 料和检测评估报告;(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现场作业 安全的要求。第七十二条承包系统外工程,风电场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 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 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风电场的现场工作人员停 工。第七十三条生产运行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 工程项目。第十章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七十四条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 预案体系,定期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wei) 险事件发生,保证危(wei)险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的有序进行。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第七十五条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配合地府 做好公共领域或者影响公众的危(wei)险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 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第七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将报 告本风电场负责人。风电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 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设立奖励基金,对 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 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 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 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八十条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和个人。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风电场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 安全工作行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本规定赋予处罚。对 于由政府部门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 按政府部门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赋予处罚。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一)每发生一次,对事故部门赋予人均1000元罚款(从工资 总额中扣罚,下同),公司其他部门赋予人均500元罚款。(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赋予解除劳动合同。2)对负次要责任者赋予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职赋予行政降级直 至下岗,并处-2500元罚款。4)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领导赋予行政记过,并处1000-1500 兀罚款。5)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赋予行政记过,并处 500-1000元罚款。6)损失或者影响巨大的,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分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一)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部门按在册人 数赋予人均800元罚款,其他单位赋予人均400元罚款。(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赋予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对负次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或者待岗,并处1500-元罚 款。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赋予行政记过直至 撤职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4)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其他管理人员专工赋予行政警告处 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三)发生生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重伤合计达1-3人的事故(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在 册人数赋予人均600元罚款,其他部门赋予人均300元罚款。(五)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赋予待岗,情节严重的赋予解除劳动合同。2)因无票作业或者无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对下令者赋予解除 劳动合同。3)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对该工 作票签发人赋予解除劳动合同。4)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认真纠正或者执行安 全措施不完善而许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许可人赋予解除劳 动合同。5)因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人员安全监护不到位或者交待不清,造 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负责人赋予解除劳动合同。6)对次要责任者赋 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7)对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赋予行政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赋予撤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8)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单位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按情 节轻重赋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9)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赋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一)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在册人数赋予人均400元罚款, 其他部门赋予人均200元罚款。(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500 元罚款。2)对次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处500800元 罚款。3)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赋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 300600元罚款。4)对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工赋予 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罚款。5)对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及责任部 门负责人按应负责任从重处理。第十四条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三)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赋予人均300元罚款,其他单位 赋予人均150元罚款。(四)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1)凡是发生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者手车一次 插头、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隔离开 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或者手车一次插头),下达错误操作命令, 误操作事故,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 故、重要用户停电以及对电网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赋予待岗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2)对事故后果较轻的误操作主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处分,并 处500元以上罚款;性质恶劣的事故,对主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直至待岗,赋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并处1000元罚款。3)对次要责任者赋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300500元罚款。4)对班组、风场负责人赋予通报批评,并处200300元罚款。5)对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工赋予通报批评,并处100200 元罚款。6)同一个人在一年内或者连续两年内发生两次负有主要责任 的误操作事故时,赋予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发生普通设备事故:(一)发生一次普通事故,对责任部门赋予人均200元的罚款, 其他单位赋予人均100元罚款。(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赋予500元罚款,直至赋予行政警告处分。2)对情节严重者赋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500-1000 元罚款。3)对次要责任者赋予300500元罚款。4)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工赋予 100-300元罚款。第十六条隐瞒事故:(一)发生隐瞒故障,根据故障性质升级考核。(二)在对故障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故障调查不能 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 处理。1)隐瞒故障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明或者提供伪证的。3)逃避、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七条发生习惯性违章,但未造成后果,对违章者的处罚:(一)凡是首次违章的人员必须进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 安全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或者岗位工资),提高认识、履行保 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第二次违章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据情 节和本人表现予以调离工作或者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二)班组如果当月连续浮现3人次以上的违章现象,该班组负责 人应进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赋予经济处罚, 直至撤销职务。第十八条特殊处罚规定(一)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酌 情扣100-1000元。(二)对本部门不安全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每发现一次酌情扣 100-500 元。(三)对安全资料报送不及时,每次扣100元。第十九条对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关处罚,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实 施,凡是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事故有关责任的行政处分,由公司领导研究后执行。 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部按月汇总,报 公司从工资中核减。第二十一条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安全 生产奖惩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相关文件及图表(一)支持性文件国务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二)文件及图表1)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见附件1)2)制度评估表(见附件2)附件1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保障员 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电网稳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参照江西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江西新能 源制15号),结合江西新能源公司的管理体制相关规定而制定, 用于规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实行以场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 生产目标的实现。各专业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环绕统一的部署, 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通过制定并执行本规定,目的就是要实施安全质量标准 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各专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戈h 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同时)。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wei)险点分析、重大危(wei) 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 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 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的能力。第八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 网经营风电场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